何 傲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300
公务员因工作受伤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
何 傲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300
一直以来,中国公务员因工作受伤的社会保障问题备受诟病,随着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庞大,因公致伤、致亡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于公务员群体来说,社会保障方面的存在着短立法层次低、认定程序不统一、认定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不独立、保障渠道不规范等短板,使得公务员的社会保障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
公务员;社会保障权;工伤
2014,湖北省某县一乡镇党政办公室主任(公务员身份)在下乡处理两农户因林权确认引发的纠纷的过程中,因冬天山间小道路面湿滑,不慎摔倒致伤。随即该镇政府向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由于立法层面的问题,该案未由人社部门予以受理,截至2016年10月,这位党政办公室主任的伤已痊愈,但是因工受伤的性质和相关待遇却仍然未落实到位。
从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出台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确立已有半个多世纪。一直以来,企业职工与公务员养老保障的双轨制,特别是公务员不用缴费就能享受养老的“社会保障”,倍受质疑。其实,对于公务员群体来说,在社会保障的其他方面也存在“短板”。
学术界有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其必要性,也提出过“公务员的工伤保障不应再参照军队的办法,可以先实行统一管理而后改革为与企业工伤保险基本相同、略有差别的制度”。提出了将公务员变“国家保障为社会保障”的观点。但其仅仅提出了观点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改革办法。
经过笔者的深入分析,认为我国公务员在因工作受伤后的社会保障方面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立法层次低
目前,国家对公务员工伤的政策主要是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仅仅是一个文件,连正式的条例都没有。①在具体的实务部门操作过程中,对于申请材料、法律时限、调查程序、认定情形、鉴定机构和标准以及赔偿标准和资金渠道的使用存在着巨大的困难。
法律适用对象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公务员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并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承办单位的问题。根据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公务员的工伤认定、评定及赔偿的适宜均有民政部门进行办理,因此公务员如果参加了社会保险,那么公务员的工伤认定应该由什么部门进行认定、鉴定。法定认定情形的问题。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0种情形,但是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公务员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则只有因公致残、牺牲。相较而言能够认定工伤的范围就很窄,对公务员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也会变得局限。法定赔偿标准的问题。2012年实施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目前,国家对公务员工伤的政策主要是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按这个政策标准相对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明显偏低。②
(二)各地公务员工伤保险推行的不平衡
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大陆32个省份中已有28省份开始推行机关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举措。目前仍有少数省份未退休或者暂时部分试点退休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前面所述的湖北省正是截至目前仍未出台相关办法或者意见推行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为数不多的省份之一。
(一)公务员应当被当作普通劳动者对待
1.我国作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理论上承认了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受到保护、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公务员作为公民的人权就应当受到保护,他们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不等同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从《公务员法》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务员是履行一定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仍然是以付出劳动活动工作报酬、福利待遇的一个群体。③
综上所述,公务员首先作为一个社会人,另外作为一个劳动者都应当有获得因工作受伤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为公务员提供较好的社会保障。
(二)形成公务员因工受伤社会保障体系
1.第一阶段:2015年-2020年,过渡期间
(1)从国家层面,组织专家修改《公务员法》、《社会保险法》,不建议出台专门的公务员工伤保险法或者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缩短立法时间,尽快进入实践阶段,节约立法资源。
(2)将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的调整范畴,在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制定,推行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措施,要求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建议经费由财政列支,确定不低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实现公务员参险全覆盖。④
(3)各省、市、自治区各自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明确公务员因公受伤的认定、鉴定及赔偿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建议明确承办机构、具体办事程序、提供的相关资料参照、认定情形、鉴定标准、补偿标准全部参照普通劳动者因工受伤(即《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第二阶段:2020年以后,形成公务员因工受伤社会保障体系
(1)进一步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完善对公务员因工作受伤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不再参照执行各项规定,而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应完善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逐步出台相关法规解决法律修改前的公务人员老工伤问题,以到达退休年龄的费用支出渠道依然由用人单位支付,未满足退休条件的自受伤之日起补交工伤保险,即可比照新标准补差后享受工伤待遇。
(3)形成保障体系形成由全国人大立法,国务院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各个省级行政区依据各自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的公务员工伤法律保障体系。
形成国家机关为公务员参加并交纳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认定工伤性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级别,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障体系。
[注释]
①陈代康,张雪丽.对完善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J].四川劳动保障,2016(11):22.
②马哲.人民警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对策建议[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1):66-68.
③陈敏.“非职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7(02):151-161.
④晓剑.积极探索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6-11-29(004).
D922.5
A
2095-4379-(2017)33-0182-02
何傲(1989-),女,土家族,湖北建始人,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2015级民族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