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丹霞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网络造谣案件中的举证路径和证据分析
林丹霞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的普及化和大众化,我国网民数量快速增加,网络为民众开启自由表达的广阔平台,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大提升了民众参政议政的意识。但随着而来的是网络带来的弊端,尤其是网络造谣案件的频发,严重扰乱民众的生活,甚至破坏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因此,我国立法者关注到网络造谣案件的趋势,在立法上对网络造谣进行规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定性网络造谣行为。本文从诉讼法的角度,讨论网络造谣案件如何举证,对于证据的认定和分析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网络造谣;举证路径;证据分析
截止到去年六月,数据显示,我国网民规模达7.1亿人口,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网民数量连续9年位居全球首位。我国网民数量逐年增加,各种自媒体成为了网络造谣案件发生的摇篮。如2016年5月在浙江台州市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台州19楼、温岭108社区、黄岩论坛等相继传播了一则题为“仙居一家五口没了”的贴文,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网帖中称“仙居一户人家,爷爷奶奶,买老鼠药合着饼干放着毒老鼠,被家里三小孩分着吃后死亡,爷爷奶奶内疚自杀。一家五口就这样没了。”在短短一天内这则消息便在台州市铺天盖地的传开,大街小巷的居民纷纷议论此事。后经台州仙居警方调查核实并无此事,并对谣言散布者进行了处罚。网络造谣案件的类型多,传播速度之快,给受害者的个人名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有些网络案件甚至会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网络造谣案件自身的特点,传播速度快,造谣者具有隐匿性等特点增加了当事人和警方的证据收集和证据认定。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提供证据收集的能力。
(一)网络谣言
网络造谣案件均是造谣人在互联网平台散播谣言的案件。因此为深入研究网络造谣案件,首先就要了解网络谣言的概念。
网络谣言与传统的谣言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网络谣言的发生地均是在互联网平台上。其本质上与传统谣言并无很大区别。我国《辞海》中关于谣言的解释为,没有事实依据的传闻或捏造的消息。根据此定义,谣言本身是不真实的或是没有依据的消息。我国大多数学者对谣言的定义更偏向是消极和负面的言论。
(二)网络造谣案件的特点
1.网络造谣案件当事人隐匿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国民拥有计算机的数量越来越多,这也为更多网民使用网络提供的极大便利。在我国居民可以很轻易地接触到网络,无论个人的身份、家境、年龄,网络已经成为寻常百姓家必不可少的东西。因而,网络的便利自然为网络造谣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摇篮。尤其是近些年来一些自媒体的发展,如微博、微信、朋友圈,这些平台的任意性、广泛性等特征使得人们可以任意在电脑面前动动自己的手指,在自媒体中发布一则消息便可掀起一场网络造谣案件的风波。正如上文提到的“仙居一家五口没了”的贴文,造谣的网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
2.网络造谣案件传播迅速且广泛
网络的发展为人们及时沟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缩短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距离、破除了沟通的障碍。居民只要坐在家里电脑前,动动自己的手指便可通过互联网将自己的信息传播到对方。因而这导致了网络造谣案件的广泛传播,这种传播的速度往往超过可控制的范围,一个消息从造谣者发出到人尽皆知,常常只需要一天或是几个小时,并让消息在网络世界里疯狂传播。因为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传播的实时性,这更加导致信息传播的不控制性。
3.网络造谣案件后果难以消除
因为网络造谣案件传播速度快,影响广泛,捏造的内容对受害者本身就是一种伤害,而这种伤害随着无形的网络散播到其他网民甚至上升到全国范围更加剧了受害者的伤害。此外,谣言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随时还会被其他造谣者加以随意篡改,使得谣言日益不断壮大,甚至在网络世界中不断活跃。而且,网络谣言并非随着造谣者的被处罚停止消失,而是长期存在网民的记忆之中。如若此时有其他谣言的兴起,那么这个网络造谣案件随之会卷土重来。
(一)网络造谣案件的举证原则
关于网络造谣的行为我国在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法律规定的空白和网络造谣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在司法案件中受害人和警方举证的难度。关于网络造谣案件的举证在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应有几点特殊的收集和举证的原则。
1.及时性原则
考虑到网络谣言传播的迅速性和广泛性,在发生了网络造谣案件时,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对网络谣言的证据采取保护措施。网络谣言在通过网络传播过程中随时都会被造谣者删除、修改等,这些都不利于受害人收集证据,有些证据一旦错过就不能在取得。因而受害人首先要迅速及时保留证据,固定证据,通过司法公正等渠道对证据进行固定。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证据的基本要求,任何证据的获得途径和内容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网络造谣案件的举证也是如此。因为网络造谣案件的发生地在互联网之中,这加剧了受害人获得证据渠道的难度。所以有些受害人会通过一些非法的渠道获得网络造谣案件发生的源头地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举证应按照律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相关证据。
3.专业性原则
专业性原则是因为网络谣言发生地在互联网平台之中,这个举证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专家对证据进行收集和认定。专家通过利用技术手段对虚拟的网络信息进行收集同时并对证据进行固定。
(二)网络造谣案件的举证途径
关于网络造谣案件的举证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实时收集,另一个是现场勘验。因网络造谣案件的发生是以计算机等设备为平台的,实时收集便是利用计算机设备对网络中正在传输的信息进行截取。鉴于网络造谣案件的传播是同步的,迅速的,因而需要对多台网络设备进行勘验和收集,因而这就需要现场勘验这种方法获得相关证据。
鉴于网络造谣案件的特殊性,案件的证据收集,除了要通过保护行为发生现场,勘验现场计算机设备得到证据之外,还要切断计算机与网络空间的练习,这就要通过专业人员制止计算机的继续操作,防止有存储设备的软硬件设备的介入。专业人员可以利用现有的手机、摄像机等方法将现场情况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加以文字的数据记录,形成文字说明。
在举证人员方面,应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等专业技术领域,这需要专业人员对证据进行收集取得。如上文所述,网络造谣案件的举证需要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专家或网警,在计算机传输、数据链接、网络等方面寻找相关证据。
网络造谣案件中的造谣行为认定和证据分析,需要通过计算机技术对搜集的证据通过技术手进行分析和认定,而技术手段则需要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更新。
(一)网络造谣案件证据真实性分析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证明力认定最重要的指标。对于一个证据的真实性的认定需要对证据的获得手段和环节都要进行分析。首先,网络造谣案件的证据在产生之时的真实性。这个阶段主要有获得该证据的程序是否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证据在传送过程中的真实性。因为网络造谣案件中,证据会随着网络的传播发生变化,甚至篡改。这就要考虑证据在通过网络技术传播时是否规范;是否有人进行了篡改;涉及网络技术的主体是否有资格等问题。
(二)网络造谣案件证据完整性分析
证据的完整性一定程度上决定者证据的真实性,如果证据在任意一个环节发生了修改、删减、篡改等都会影响证据的完整性,进而不能真实反映出事实的具体情况。对于网络造谣案件的证据,通常司法实践中,其完整性的认定离不开计算机这个载体。那么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运行的正常与否;证据的取得是否在正常状态下取得;保存证据的主体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这三个方面来分析证据是否具有完整性。
[1]姜子倩.网络造谣行为刑法规制的实证分析[J].法学论坛,2015(11).
[2]黎慈.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J].理论导刊,2014(01).
[3]袁晓新.论网络谣言追责的民事司法程序[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
[4]陈东.网络谣言的司法治理[D].东南大学,2015.
[5]李晓佳.网络造谣行为的司法认定[D].黑龙江大学,2014.
[6]洪昊.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4.
D924.34
A
2095-4379-(2017)33-0154-02
林丹霞(1991-),女,任职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