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之源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对新疆仲裁机构国际法专业人才就业前景的探讨
章之源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通过对新疆地区的仲裁委员会、法院以及基层的调研走访发现,在“一带一路”建设下,新疆地区国内经济贸易纠纷案件在逐渐增长,但涉外案件数量的增长变化却不明显。基于该地区的特殊性,“维稳”一直是这一地区的财政投入重点。为维护祖国的统一,新疆地区各行业也都是以稳定为发展建设目标,这也间接影响看相关涉外经济贸易活动发展的增速度。从该地区仲裁委员会的调研情况中,也能看出该地区对人才的引进制定了一些限制以及基于其地区特殊性而对人才有一些特殊要求的政策。
“一带一路”;仲裁委员会;国际法人才;就业前景
在“一带一路”建设下,新疆地区沿线的经济将会得到发展。该地区作为“一带一路”中进出口的关键节点,其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是值得调研的,而经济贸易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涉外案件数量的变化。通过对新疆地区仲裁委员会、法院、以及基层的调研走访,我们在所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新疆地区国际法专业人才就业的发展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一)仲裁及仲裁委员会的简介
仲裁是指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由第三方做出的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其主要特点为:秘密性、程序灵活性强、高效性以及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基于以上特点,作为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委员会在近几十年的崛起,使之在商事纠纷中发挥出不可或缺的作用,其认可度和接受度也迅速提升。中国仲裁委员会的特殊之处:
仲裁机构本质上应是民间组织,其民间性问题在立法和理论上是有明确体现的。但中国的仲裁机构民间性却因在实践中操作上存在的行政化倾向而难以得到具体的展现。长久以来,中国在社会发展中存在着行政推进性的特点,这也使仲裁委员会不得不面对行政化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实践中,行政化在人事任免、财权掌控与仲裁运作等三个方面具有显著的体现。而转变行政监护速度较缓也使其以司法监督的制衡结构取而代之的构想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而以行业监护置换行政监护的进程更是难上加难。
新疆仲裁委员会在行政管理上的特殊性导致该地区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民间性较弱,很多方面都受制于行政管理。
(一)新疆地区仲裁委员会行政化现象较明显
通过对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和吐鲁番仲裁委员会的调研发现,新疆地区仲裁委员会同中国其他的仲裁委员会一样是具有行政推进的特点的。其具体表现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和吐鲁番仲裁委员会都是由该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的。而其又有政法委一类的司法监督,其他司法机构甚至也有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提议。中国仲裁协会长期处于争议状态也使行业监护难以得到落实,从而导致了新疆地区仲裁委员会行政化严重,其民间性和独立性难以得到体现,长期受制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二)新疆地区仲裁委员会建设经费有限
由于财政经费的原因也使新疆地区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受阻。由于新疆地区的特殊性,“维稳”问题一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政策的核心。为维护祖国的统一,“维稳”经费在这一地区的支出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该地区各行业在制定相关发展战略时,也是以“稳”字为核心。各种因素的杂糅也使新疆地区的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之中,这也使得新疆地区涉外商事案件数量波动不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外案件数量受理上的较小波动,也使财政部门没有加大对与涉外有关的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的更多的经费。
受此影响,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涉外案件的处理上,也因财政部门拨款有限和案件数量有限导致其在涉外案件处理能力上的建设较缓,使其在处理相关案件方面的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其每年的案件受理数量不超过两百件,而案件的标的额也在十亿以下,而该地区标的额超过十亿的涉外经济贸易纠纷案件更多是交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处理涉外案件能力更强的机构处理。而这也导致了案件的流失,从而使其涉外案件方面建设能获得的资金更少。
(三)新疆地区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上的独特之处
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的一大特点,而这也是在经济贸易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更倾向于仲裁的原因,基于此原则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可规定仲裁庭的管辖权。除此之外,仲裁几乎一切事项都可在仲裁协议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地点的选择等内容。而在对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的调研中发现,该仲裁委员会在涉外案件的处理上,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上写明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的条款后,他们才予以受理。这种限制也导致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涉外经济贸易方面的纠纷案件的流失。
事实上新疆地区能处理涉外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先前只有两家,其中由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组建的律师事务所已被合并,新疆地区能处理涉外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变得更少了,这也制约了新疆地区对国际法专业人才的需求量。该地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涉外案件的独特方式,使其目前对国际法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不大,也使该地区目前对国际法专业人才的吸引力不够。
总之,新疆地区仲裁委员会的行政化、在涉外案件适用法的规定上,以及财政在这方面投入较少等多方面因素,加之涉外案件数量较小且逐年持平,这造成该地区仲裁委员会在涉外案件处理方面能投入的建设资金不大,从而导致能处理涉外案件的工作人员较少。
(一)该地区仲裁委员会制定了不同区域录用人员的户籍限制政策
这种不同区域录用人员的户籍限制政策不利于国际法专业人才到新疆就业。从对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的调研中发现,由于其较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使其对工作人员的户籍有所限制。若不具备相应的户籍条件,就业者将难以取得相应编制,而聘任制又使从业者的相应待遇和社会保障与取得编制者有较大差距。加之语言问题,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涉外案件的处理时选择外聘翻译人才的方式来解决的。因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对外来的法律人才的需求录用量很少,导致人才流失问题严重,由于得不到人才的补给,其涉外经济贸易案件处理能力难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得到提升,从而使该地区在涉外案件处理模式上难以取得转变和突破,甚至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而这显然是不利于国际法专业人才就业的。
(二)该地区仲裁委员会制定了不同区域录用人员的语言限制政策
由于新疆地区民族的特殊性,相关机构对人才的语言是有特殊要求的。从吐鲁番仲裁委员会的调研中发现的是吐鲁番仲裁委员会没有对户籍的限制,只要符合《仲裁法》相应条件即可。但该地区是维族人聚居地,许多维吾尔族人在汉语使用方面存在障碍。加之吐鲁番仲裁委员会由于没有采用外聘翻译人才的解决机制,所以吐鲁番仲裁委员会规定对从事涉外经济贸易案件的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维语。由于语言问题,又使得外来又不懂维语在此就业工作的法律人才变少。该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运用维语的能力,以便于处理相应事务,这也是符合当地实际工作环境的。还有,该地区主要案件来源是中亚地区和俄罗斯,所以其对处理涉外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会俄语和哈萨克语的要求。而对小语种的要求无疑会加大国际法专业人才在该地区就业的难度,不利于其在该地区的就业。
所以,贸易国、语言、户籍等问题又使得新疆地区仲裁委员会对不同区域人才录用的政策上的特殊要求导致了国际法专业人才在该地区就业的人数少。
(一)该地区国际法专业人才就业现状
通过对调研取得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新疆地区国际法专业人才目前的就业状况是亟待提升的。尽管目前该地区涉外经济贸易案件数量具有变化波动不大,数量较小的特点,但这只意味着该地区在短时间内对相应的国际法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不会增加。从长期来看,新疆地区仍然需要国家培养能满足其需要的国际法专业人才。新疆地区的各行业发展计划都体现出一种稳中求进的特点,该地区在涉外经济贸易上在持谨慎态度中仍然在持续发展,尤其是在“一带一路”经济建设背景的推动下该地区的国内外经济贸易数量都会有大幅的增长,涉外贸易案件数量呈现出持平的现象不会是长时间的。
(二)新疆地区国际法专业人才就业前景预测
在新疆“一带一路”经济建设的背景下,该地区国内外经济贸易纠纷案件已呈现出一定的增长态势。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渐完善,作为丝路进出口节点的新疆也将会逐渐迎来新的机遇,其进出口贸易数量的增加,也会逐渐促使当地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升自己处理涉外案件的能力,而其能力的提升会导致案件回流从而使当地法律服务机构能获得更对的涉外案源,涉外案源的增多将带来更多的资金,从而使相应机构在处理涉外经济贸易方面能有更多经费支持并提升其处理案件水平,而这也将逐步带动该地区国际法专业人才的就业。这会缓解该地区国际法专业人才是十分匮乏的问题。
如果新疆地区能制定吸引外来国际法专业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如果能对相应的限制因素能有所改善,这也会带动新疆地区对国际法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能大大地促进新疆地区“一带一路”经济建设的发展。
(一)新疆仲裁机构也应该坚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该地区政府的行政干预表现明显,而法治建设的任务就在于对这种行政干预建立严格的法律控制。通过法律对政治权利的膨胀与扩张进行控制,这样也能使仲裁委员会目前的行政监护模式发生转变。而行业监护置换行政监护进程的推进,更是能使仲裁委员会的民间性得以体现。
(二)对国际法专业大学生进行专门的培养
1.语言方面的建议
当地大学生有运用维语和哈萨克语的先天优势,从而能对俄语等小语种进行专门培训,以节省在语言学习上花费的时间。该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能更方便了解中亚地区的法律适用情况。通过在大学专门开设对中亚地区和俄罗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研究的课程,也能培养专门解决这一地区涉外纠纷的国际法专业人才。
2.合作培养专注于新疆地区的国际法专业人才
新疆地区的大学可以与当地法律机构合作培养专注于新疆地区的国际法专业人才。当地人有先天优势,该地区行政管理因素对其影响和限制也较小,能更快地适应并投入到相应机构的涉外案件处理方面的建设中去。与机构合作能在实践过程中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并发现自身的不足。这样既可弥补外来国际法专业人才进不去的问题,又能培养专注于新疆地区的国际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并逐步提升新疆地区法律机构解决涉外案件的能力。
总之,只有解决以上问题,才能助推新疆政府对其涉外案件处理方面的资金投入并吸引更多人才,从而逐步改善该地区国际法专业人才就业的现状,并在“一带一路”经济建设中更好以上地发挥其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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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3-00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