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实践
——以“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为例

2017-01-27 18:26谢依莹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国际法院酷刑塞内加尔

谢依莹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实践
——以“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为例

谢依莹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或引渡或起诉”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国际法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多见,晚近影响较大的实践是2012年国际法院对“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的判决。国际法院对该案判决存在几大亮点值得我们注意:首先法院确认了普遍管辖作为“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适用前提;其次分析了“引渡”与“起诉”之间的关系;最后,判决的结果默认国家元首不能因其身份而免除严重国际犯罪的追诉。

或引渡或起诉;国际法院;普遍管辖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最早出自于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彼时表述为“或引渡或惩处”(aut dedere aut punire)。1973年,巴西奥尼教授将其修正为“或引渡或起诉”(aut dedere aut judicare)。他认为,现代刑法的目的是起诉被确信为犯罪的人,而不是惩处他们,除非这些人被证明有罪。①该原则经百年发展,反响愈发热烈。晚近大量国际条约均引入了该原则。其中“最著名表述”莫过于1970年海牙《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的相关条款。该条款一方面规定缔约国可以不分犯罪嫌疑人的国籍、犯罪实施地等条件而对处于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缔约国司法机关在起诉问题中享有的独立裁量权。②在此之后,《海牙公约》的相关表述被许多国际刑事公约所采用,如《反酷刑公约》。

2009年提交国际法院审理的“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是国际法院在长期司法判决中首个适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案件③,这为有关研究提供了绝佳参考。

一、案件回溯

哈布雷于1982年通过政变夺取乍得政权,在其后八年间担任总统期间犯下诸多国际罪行。后其政权被推翻,哈布雷流亡塞内加尔并获得庇护。2000年,乍得籍受害人在达喀尔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哈布雷犯有酷刑罪等罪名,达喀尔地方法院将其软禁。之后,哈布雷以初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获得上诉法院的支持。受害人不服上诉法院的这一判决,又向塞内加尔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也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受害人的申诉。

受害人转而到比利时进行起诉。比利时方向塞内加尔提出引渡请求,要求将哈布雷引渡到比利时进行审判。

然而,塞内加尔对哈布雷没有进行有效地起诉,也没有理会比利时方的引渡要求。基于两国为《反酷刑公约》缔约国,2009年比利时以塞内加尔违背公约第5条第2款、第6条第2款、第7条第1款为由将其诉至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塞内加尔将哈布雷进行审判,或引渡。国际法院于2012年判决支持了比利时的请求,判令塞内加尔如不将哈布雷引渡,则应立即将其交由有关当局起诉。

二、国际法院“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适用

(一)“或引渡或起诉”的适用前提——普遍管辖权

本案中,哈布雷和受害人都不是塞内加尔公民,且犯罪地也不在塞内加尔境内,那么塞内加尔何以起诉哈布雷,而比利时又何以要求塞内加尔将其引渡?答案是《反酷刑公约》第5条所规定的普遍管辖权。所谓普遍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不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位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力。④在国际法上,有些国际罪行的性质和危害十分严重,以致破坏了国际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每个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都负有防止和惩治这些罪行的义务。普遍管辖权所要惩治的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那些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严重国际罪行。⑤《反酷刑公约》针对所有涉嫌实施该公约规定下酷刑罪人员,无论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还是外国人,一概实行“或引渡或起诉”,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为此目的,它配有专门的条款要求各国通过立法排除司法管辖方面的法律障碍,在必要时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比利时依照的《反酷刑公约》第5条第2款实质是一个普遍管辖条款。塞内加尔虽既不是哈布雷的国籍国,也不是哈布雷的犯罪地国,无法适用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但因为普遍管辖权,塞国可对哈布雷进行起诉。再依据公约“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塞国就应当将哈布雷引渡至他国,以免出现罪犯不能被惩罚的局面。法院支持了比利时的诉求,并在其判决中认可了“适用‘或引渡或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普遍性管辖权”这一观点。⑥

(二)“引渡”与“起诉”的关系

比利时还主张,一旦犯罪嫌疑人出现在缔约国境内,该缔约国便有义务根据《反酷刑公约》第7条第1款将案件提交主管机关进行起诉,且不应以收到他国引渡请求为前提。除非依《反酷刑公约》第5条,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国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了引渡请求,则该国可通过将其引渡给请求国的方式解除其起诉义务。塞纳加尔则认为,其已经为履行起诉义务做了各种努力(如修改国内法律以对哈布雷进行审理,但还未能对其有效制裁),因此已没有义务将哈布雷引渡给比利时。⑦

法院判决在理解《反酷刑公约》第7条所规定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含义时,主要结合该公约第6条第2款的内容进行解释。由于该《公约》第6条第2款要求犯罪嫌疑人发现地国在该犯罪嫌疑人进入本国领土后就应立即对其进行调查,因此,犯罪嫌疑人发现地国的“起诉”义务自犯罪嫌疑人进入该国之时就应该加以启动,无需等到他国向其提出引渡请求。当嫌疑人发现地国收到基于公约的引渡请求时,如果同意引渡,该国就可以免除起诉的义务。由此可知,引渡和起诉并不具有相同的地位,是否引渡是公约给予国家的选择,而起诉是条约规定的国际法上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将会引起国际法上的责任。⑧由于塞内加尔在没有将哈布雷引渡给他国的情形下,也没有对哈布雷进行起诉,所以塞国的行为违法了公约第7条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与管辖豁免

首先应当看到,一国的国家元首及其外交代表在他国享有豁免权,这是习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要注意,一国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享有的外交豁免权可能被一些国际法律文件和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取消。⑨本案中,哈布雷作为前国家元首,在其执政期间犯下的罪行是否享有国家豁免权也是值得考量的问题。塞内加尔在先前对哈布雷审理时,哈布雷也曾提出豁免。国际法院在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对该问题进行讨论,但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国际法院实质上否定了哈布雷因享有豁免权而免于惩罚。

三、结论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经过长久的理论发展,已经成为被理论界普遍接受的原则并规定在大量多边条约中。随着国家间交往的不断密切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使得该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有了更多可能。“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是国际法院在其实践中首次运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案件,因而该判决将对今后类似的实践产生深远影响。首先,普遍管辖权作为该原则的适用基础,使得与罪行没有关联的国家也能拥有管辖权,从而在不引渡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其次,从对《反酷刑公约》条款的解释来看,引渡和起诉并不具有相同的地位,是否引渡是公约给予国家的选择,然而起诉是条约规定的国际法上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将会引起国际法上的责任。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出现在缔约国境内,该国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起诉,而不论有无其他国家的引渡请求。否则将会违反《反酷刑公约》规定下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当然该解释不能类推至其他条约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中。最后,虽然哈布雷具有前国家元首的身份,但其享有的豁免权并没能形成有效抗辩。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法院也通过本案默认了国家元首不能因其身份而免除严重国际犯罪的追诉的原则。

[注释]

①谢里夫·巴西奥尼.国际刑法导论[M].赵秉志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4.

②黄风.“或引渡或起诉”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3(3).

③王小晖.“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述评[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1).

④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29.

⑤朱文奇.国际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89.

⑥See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 to Prosecute or Extradite(Belgium v.Senegal),Belgian Memorial,para.451.

⑦See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 to Prosecute or Extradite(Belgium v.Senegal)[2012]ICJ Reports.Para.91-93.

⑧Ibid.Para.94-95.

⑨黄风.或引渡或起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6.

⑩同上,第38页.

⑪See Arrest Warrant Case(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Belgium),Judgment of 14 February 2002,ICJ Reports.

D998.2

A

2095-4379-(2017)33-0076-02

谢依莹(1992-),女,广西人,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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