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与反酷刑的历史争锋及走向

2010-08-15 00:49马照平
关键词:酷刑人权

马照平

酷刑与反酷刑的历史争锋及走向

马照平

酷刑是对文明的叛离,反酷刑代表了人类文明的自我觉醒与自我修正。介绍了人类历史上酷刑与反酷刑的三次历史交锋。历史发展的总体趋势是酷刑逐渐受到否定,并成为国际法规定的一种犯罪,但反酷刑运动至今为止动摇的只是酷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认为进一步明确酷刑的定义,敦促各国政府落实反酷刑义务,使酷刑在现实中真正消失,是反酷刑运动的努力方向。

审讯方式;酷刑;反酷刑运动;人权

在世界各民族的历史中,酷刑都有一席之地。人类这种对自己同类的残暴折磨,直到现在,仍未停止。酷刑无疑是对文明的叛离,反酷刑则代表了人类文明的自我觉醒与自我修正。研究酷刑与反酷刑这对矛盾的历史发展,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全球反酷刑运动的重要意义。

一、人类历史上酷刑与反酷刑的斗争

(一)酷刑与反酷刑的第一次争锋

在原始社会,酷刑广泛适用于宗教仪式、宗教裁判、战争和审讯之中。当时的人们认为酷刑神圣而公正,合乎自然,惩罚对等、同态复仇是一种平等精神的体现。国家产生以后,到文艺复兴之前,酷刑被赋予合法地位,用以拷讯和惩处。

在古代中国,主流刑罚体系可以用“五刑”来概括。作为五刑之首的死刑,仅执行方法就有炮烙、烹、车裂、腰斩、凌迟等多种残忍的形式。在法定刑罚之外,还有种种的法外酷刑。法外酷刑通常是君主意志的体现,随意性很强。如《隋书·刑法志》记载:“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说的就是隋文帝法外施刑的情形。在刑事诉讼中,拷讯则作为正规、合法的司法程序。如《三国志·魏书·刑法志》记载:“理官鞠囚,杖限五十,而有习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限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以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英法为代表的西方文明,酷刑制度也十分盛行,集中体现在神明裁判和宗教裁判之中,但有时也只是为了惩戒民众,或为权利者的取乐。《汉穆拉比王法典》把投河列入法典,作为解决矛盾的常规方法,可见酷刑在当时的广泛适用。总的来说,酷刑在这段历史时期,有两个基本的特征:第一是紧密依附于专制世俗或者宗教政权,因而取得合法的地位。由于酷刑能够解决矛盾(未必合理),威慑民众,维系统治,因此各国法典几乎都将酷刑纳入其中。第二是植根于当时的社会背景,能够系统地自证酷刑自身的价值,因而取得合理的地位。在中国,重刑主义是酷刑存在的理论土壤。按照商鞅的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在西方,酷刑在神那里找到了依归。对于神明裁判而言,酷刑是否会降临某人身上,被赋予了神明判别是非、断定明理的意义。在宗教裁判所,酷刑则是为了拯救异教徒的灵魂,净化其罪孽。

与此相伴的是,反酷刑的思想也在这一时期酝酿和发展。各时代、各国家的思想家基于不同的观点与角度,对酷刑进行猛烈的批判。在中国,主要是从两个角度对酷刑加以攻击:第一,基于拷讯在诉讼司法活动中的广泛适用,反酷刑者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如汉代路温舒在《尚德缓刑书》中指出:“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此乃人之常情。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第二,基于酷刑的残暴与血腥,不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不利于人口繁衍,从而不利于安定统治,由此反对酷刑。这其中的代表事件是汉孝文帝废除肉刑,制定易刑标准。在西方,早期的基督教会反对酷刑。他们也质疑由酷刑所得证据的可靠性。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甚至禁止使用刑讯。这一时期反酷刑思想的特点是,对酷刑的抨击比较零散,缺乏系统的论证。反酷刑者大多只是站在直观角度,对酷刑的残暴性与可能导致的不公正提出质疑。他们担扰的是酷刑对整个社会的危害,而不是对个体价值的摧毁。他们还没有注意到酷刑与人的个体价值之间的关系。

(二)酷刑与反酷刑的第二次争锋

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到来,提出了三个普世性的价值:人权、民主与法治。格老秀斯、洛克与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特权的基础上,建构了以民主、自由为核心的人权理念。在这一时期,酷刑与封建专制结合为一体,成为被批判的对象。由于神的死亡,人的复苏,酷刑主义者已经无法从神那里获取酷刑存在的理由了。于是,他们转向功利主义。他们宣称,在审讯犯罪时,酷刑具有相当的实用性。在司法程序中,酷刑的存在可以解决取得关键证据的困境。为了撬开罪犯紧闭的嘴,为了找出真相,实现正义,酷刑是有必要的。而且,酷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通过酷刑,再加以公开,可以达到一般社会预防的最佳效果。边泌的言论在此做了绝佳的注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当实施酷刑可以换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时,要追求人类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墨守成规。因此,酷刑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酷刑有用论的反击,在法学领域的代表是凯撒·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强烈反对使用刑讯,认为酷刑是残暴而无用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在哲学领域,酷刑也遭到了彻底的批判。反对酷刑的哲学家们认为,所谓的通过酷刑达到其它目的,都违背了这样一个前提: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反酷刑者并不反对惩罚的报应性,但是绝不同意酷刑主义者为了达到实现正义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就将残酷的刑罚施于个人身上。因为手段的不正当决定了目的的不合理。再者,对杀人者加以惩处本身并没有错,惩罚要等量并观也没有错,但是等量是价值的等量,不是残忍的等量。如果一个罪犯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受害人折磨致死,通过同样的残酷将其处死是第二次对人性的违背。毕竟,行使刑罚权的国家不能效仿杀人者。显然,这种以人权为基础的反酷刑言论,系统而富有说服力。反酷刑者在启蒙运动中得到人权这把宝剑后,就一下子切断了酷刑赖以生存几千年的思想之根。

哲学上个体价值的重塑,使反酷刑的思潮开始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酷刑是惩治犯罪的一种非理性模式,它容易为国家所滥用,从而严重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反酷刑从理论走到实践,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逐渐走出酷刑的误区,并将不使用酷刑作为一项法律原则。1975年《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和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反酷刑国际立法的高潮,酷刑罪作为国际刑法的一种独立犯罪最终确立。

概而言之,酷刑与反酷刑的第二次历史交锋,是在反封建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反酷刑思想基于哲学中人的复归,以及随之而来人权理念的普及,系统地驳斥了酷刑的理论基础,指出了酷刑的反人道本质,从而使反酷刑从理论走到实践,使酷刑成为一种国际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在全球范围内受到禁止。酷刑从此再无合法合理的地位,即使酷刑在各国依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但已不能再堂而皇之地写入一国的法典之中。反酷刑活动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从国际到地区乃至各国国内,都掀起反酷刑的思潮,从而使国际与地区两个层级的反酷刑公约纷纷缔结,大多数国家承诺废除酷刑,反酷刑思想深入人心。

(三)酷刑与反酷刑的第三次历史争锋

尽管酷刑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全面禁止,但关于酷刑与反酷刑的争论并未就此终结。从根本上讲,酷刑是否具有一定的哪怕最小程度上的合理性?1992年,纽约的哲学教授麦克尔·莱文在一篇题为《酷刑案例》的文章里谈到这样的两难困境:“在有些情况下,对于酷刑,它不仅仅是可否容许的问题,而更是一个精神上的强制的问题。假定一个恐怖分子在曼哈顿岛上安放一枚炸弹,在7月4日中午它将爆炸——让我们进一步假设,这个恐怖分子在那个惊心动魄的一天的上午10点钟被逮到,如果不用死来威胁,他将不会说出炸弹放在哪里……如果营救那些无辜生命的惟一途径是让这个恐怖分子面对极度可能的痛苦,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能这样做呢?”这位哲学教授的假设,代表了反酷刑思潮下的另一种声音。他们认为,直接全面地否定酷刑可能过于理想化了,毕竟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酷刑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审讯手段。如果不是用酷刑来惩治犯罪人,而是为了获取情报,防范尚未发生的犯罪,意义不是很大吗?于是,他们主张通过限定酷刑的适用对象——明显违法的罪犯,既可以避免酷刑的滥用,又可以合理地利用酷刑,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貌似完美的理由,加上各国政府在酷刑问题上有意无意的纵容,酷刑仿佛又在理论的舞台上找到了一席之地。毕竟,谁也不敢大胆地这样说,避免一个人受酷刑比上百条无辜的生命更重要。

但暂时的沉默过后又是激烈的反击。对于这位哲学教授的观点,一直致力于废除酷刑的国际特赦组织反驳道:以保护公众安全的理由而施以酷刑的可怕结果是,即使能够在一时之间挽救回一些生命,但必将更多的人置于危险之中。利用酷刑来保护公共安全,这种思路最根本的错误(人类往往很容易坠入这种错误之中而不自觉)在于,它认为目的的正当性可以抵消手段的不正当,只要目的正确,只要是为了拯救更多的生命,无论使这个恐怖分子遭受多么残暴的酷刑,都是合理的。人权主义者绝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尊重与保护人权,应当这样理解,它不仅仅具有目的价值,还具有手段价值,也就是说,即使我们为了其它目的,依然不得对人权有任何的侵犯,哪怕其它目的是多么的正当合理。

第三次酷刑与反酷刑的历史交锋,是酷刑对于世界范围内反酷刑思潮的一次回击。这反映了人类很难完全摆脱对酷刑实用性的迷恋,整个反酷刑过程是反复与曲折的。但是,这次交锋并没有影响到世界整个反酷刑潮流的进行。1998年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赋予了国际刑事法院三类最严重犯罪的管辖权。这三类最严重的犯罪分别为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都包括了酷刑行为。这次争锋的意义在于,最终在整个国际社会确立了这样一种观念:无论是内部的政治动荡还是任何公共的紧急事件,无论是战争状态还是战争威胁,没有什么例外情况可以使酷刑成为一种正义的行为。

二、酷刑与反酷刑的走向

虽然酷刑与反酷刑的理论之争胜败已定,但人类并未真正远离酷刑。正如意大利著名编剧、作家莱奥纳多·莎沙所说:“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没有哪一个国家明文允许酷刑的存在,但这却不代表人人都厌恶它。”

从立法层面而言,虽然各国都有人反对酷刑,但对酷刑的理解却未必一致。这是反酷刑必须解决的问题。酷刑的定义是一个历史命题,它与文明程度相关。文明程度越高,对酷刑的理解将越广。《禁止酷刑公约》关于酷刑的定义,将酷刑主体范围限定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非政府角色。国际特赦组织在《结束免于惩罚,公正对待酷刑受害者》中写道:“实施酷刑者既有国家机构对受害者有意地施行严重的痛苦或折磨,或其他人从事相似的行为而国家对这些行为表示同意、默认或无作为。”因此,争取国际共识,扩大酷刑的定义范围,修改反酷刑公约的国际立法,是反酷刑运动须加以努力之处。

从各国司法实践看,酷刑依然是全球通用的审讯方式。据国际特赦组织2002年的人权报告,至少有96个国家的政府在施行或容忍酷刑。可见,反酷刑运动至今为止动摇的只是酷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更艰巨的任务是如何使酷刑在现实中大量减少乃至消失。这个任务不是意识层面的战斗,而是现实领域的较量。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有赖于各国政府对国际公约具体条款的落实。明文否定酷刑的存在,但又不采取有力的措施制止,表现了各国政府在酷刑问题上的摇摆。因此,敦促各国政府具体落实反酷刑义务,也是反酷刑运动的另一个方向所在。

[1]布瑞安·伊恩斯.人类酷刑史[M].李晓东,译.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

[2]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贝卡里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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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照平(1985-),男,广东汕头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刑事司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201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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