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与近代婚姻制度的对比分析

2017-01-27 17:57李盼盼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唐律疏六礼婚姻制度

李盼盼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唐代婚姻制度与近代婚姻制度的对比分析

李盼盼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影响了其后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是中国古代法律概况的缩影。近代受历史及战争的影响,封闭的中国开始与世界接触,在学习借鉴外国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进行了“法律移植”,表现在婚制上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婚姻制度中结婚是最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结婚制度试析不同时代的婚姻规定。

婚姻制度;结婚;离婚

婚姻制度是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一个时期婚姻状况和社会风俗的倒影。婚姻制度的演进和变迁,其根本原因是社会发展的水平决定的。婚姻是组建单个家庭的必要条件,社会是无数个个体家庭组成的集体,因此研究婚姻及婚姻制度对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唐律疏议·户婚》结婚成立的要件

户婚律详细的记录了唐朝结婚成立的要件:婚约、聘财、做媒等古代缔结婚姻的规定。

(一)婚姻成立的条件

其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我国封建社会沿用几千年的婚配方式。《唐律疏议》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即男女双方的婚姻需听从于父母之命和家族的安排。唐律中也不例外,媒妁之言仍是婚姻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其二,婚约,也即定婚。古代订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婚书、私约或接受聘礼。其中聘礼是最重要的要件,也是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其法律效力优先于婚书与私约。《唐律疏议》明确规定,结婚的仪式先用行聘的财礼作为信物,下了聘礼就成为妻子。即使只接受了一尺以上的绢也都不得悔婚。另外双方私自约定或接受了聘礼而悔婚的,根据情节双方家人都要受罚,轻者杖则,重者处徒刑一年半。

其三,六礼的婚姻程序。“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在古代“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该制度始创于西周,延用至唐代以后世。唐代法律虽然保护婚书的效力,但同样要求人们要遵守六礼的程序,对于违反规定强娶或者不嫁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二)禁止通婚的限制性条件

为保证封建礼教秩序,唐律对婚姻的缔结有了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和禁止的规定。主要有:1、禁止同姓及亲族为婚。“同姓不婚”始于西周,《礼记·效特牲》记载:“夫昏礼,万物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古代婚姻的意义较重视家庭宗族的利益,“和两姓之好”“附远厚别”也表明了宗法社会里婚姻是增强家族力量的方式,同时古代社会人们也发现近亲结婚对生育的不利影响,因此同姓亲族之间的通婚是被禁止的。2、禁止良贱为婚。在唐朝良贱的主要分为官贱私贱,官贱即官户、杂户、工户等,私贱有奴婢、部曲两种。唐代的贱民不是一般的普通民众,他们没有基本的人权及合法的社会地位。由于其地位低下,在婚姻制度上,唐律规定禁止良贱为婚。其他禁止性规定。如监临官与其部下百姓通婚,不得嫁娶违律,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不得先奸后婚等。

(三)户婚篇结婚成立的要件与近代婚姻法中结婚成立的条件对比

近代社会进步文明开化,人们有了追求平等自由的意识。在婚姻方面尤为明显,相对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近代则主张婚姻自由,把结婚的权利从父母之命移交到了男女双方手中,封建的婚配制度逐渐被打破。《中华民国民法》对婚姻成立的条件、聘财的返还和男女的适婚年龄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订婚不再是婚姻成立的必须条件。

二、近代婚姻变革进步性意义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封建家族宗族制的衰落,礼教制度的崩溃。平等自由思潮的传入,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呼声日益高涨。近代婚姻法的进步性体现在:

(一)近代婚姻法吸收和借鉴了西方的法治思想。在结婚问题上,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婚姻的自主权,结婚自愿。在离婚的规定上,法律给与夫妻离婚自由的权利。在财产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妻子的固有财产归妻子本人所有,离婚后可以自由携走。保证了妻子在共有财产中的权利。

(二)婚姻观念的变革。传统的婚姻观念与近代社会婚姻观的背离,传统的家长权威不能适应近代对婚姻自由的追求。主要体现在,结婚前男女可以自由会面恋爱,以增进相互了解。其次,提倡婚姻破除封建迷信,男女平等。在婚姻破裂时有自由离婚的权利不受限制,离婚后可以自由再婚。在社会生活中,女性可以外出工作。

(三)女性地位的提高及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女性地位的改善是极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是对古代男权社会的冲击。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不存在女性权益说。七出对女性的压制和束缚,都是女性地位低下的体现。近代女性可以出入学堂、外出工作与人交往,不但提高了女性的独立性和女性的社会地位,有利于婚姻中男女平等。

(四)近代婚姻制度对当代婚姻制度的现实意义。近代一夫一妻制、婚姻中的自由平等、财产权的分配和继承制度,冲破了封建社会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和以礼教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束缚,开启了当代婚姻法的进步之门。

[1]曹漫之.唐律疏议译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2]杨立新.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3]中华民国史料汇编[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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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1-0207-01

李盼盼(1991-),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北方工业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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