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静 王 莹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对防卫人防卫权利的保护
赵 静 王 莹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功能,是我国刑法制度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充分利用的关键。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很难把握,对于其情形的认定极其罕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防卫人防卫权利的保护不足。本文分别从保护防卫人防卫权利的原因、措施和意义三个方面论述了对防卫人防卫权利的认识,以求维护社会正义与法的尊严。
防卫人;防卫权利;正当防卫
2004年黄某驾车追击抢劫歹徒案中,法院认定黄某是事后防卫,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龙女士驾车追击抢劫歹徒案法院认定龙女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纵观我国数十年的司法实践,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上仍然保守,不轻易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层出不穷。正当防卫作为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其作用在于如何赋予防卫人防卫权利,既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利,又不损害侵害人本身的合法权利。相似的防卫案件,判决结果不同,有的防卫人维权成功,有的防卫人则坐牢赔钱,很大的原因是对防卫人正当防卫的权利认识不够。笔者就这一问题提出如下观点。
(一)法定权利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权利,这一点我们必须谨记在心。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当不法侵害危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时,每一位公民都有权针对其采取正当防卫,这一点无可厚非,也不容非议。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尊严。如果面对侵害只能一味后退,那我们的尊严又在哪呢,保障人权是否又能实现呢?被害人面对侵害可以实施防卫,然而因为担心触犯刑法不敢实施防卫,以致权利受到侵害,这难道不是等同于鼓励侵害吗,那么,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意义又在哪里呢?这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背离了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那么只有对防卫人的防卫权利加以保护才能使侵害人有所顾及,有所衡量,从而放弃侵害,减少侵害的发生,降低侵害的发生率,以便形成良性循环。
(二)以正对不正
正当防卫的本质为“以正对不正”,是正义对不法,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以暴制暴”,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是惩罚犯罪的利剑,也是保护人民的屏障。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防卫的正当性。按照“邪不压正”的常理常情,也不能同等看待他们。不管防卫人是针对自己受到的侵害,还是别人受到的侵害,亦或是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的侵害而进行的防卫都是正义的,对于正义的行为更应该予以支持和保护,而不是一味的打压。“正义终将战胜邪恶”虽然是我们常说的一句话,但是迟来的正义究竟是不是正义,我们心里也有自己的考量。既然正义将会来临,就不要人为的设阻,以正对不正,合理也合法。
(三)社会效果
正当防卫制度的要义是鼓励人民积极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打击犯罪分子的狂妄气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只有防卫人的防卫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防卫人才敢于、勇于与不法侵害做斗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正当防卫的良好的社会效应,伸张社会正义,才能导引广大人民群众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促进社会风气良性发展。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同讳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恶扬善,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所以,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想逻辑,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对防卫人的防卫权利予以保护,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作用和人权保障作用,也不会打击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社会责任感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主积极性。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侵害人对于实施侵害行为的顾虑也就更大,犯罪率也就大大降低了,我们所求的社会效果也就不远了。
(四)激活制度
有人批评说,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三款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处于“沉睡”状态,成为“僵尸”条文,没有发挥它应有的功能。正当防卫是我们的一项权利,而不是抵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方式。我国刑法没有将正当防卫划为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手段,也没有要求防卫人在试过一切可能会制止不法侵害的办法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相反,即便防卫人在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或者寻求公力救济的状况下,也能实施正当防卫,这取决于我们自己的选择罢了。正当防卫更能够在第一时间内隔断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于不法侵害行为规定了包括刑罚在内的各种处罚措施,但都是事后处罚,不能及时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当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济不能及时有效地给予救助时,正当防卫就是阻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快速且有效的方式。法律有规定,实践却没有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法律的空白。保护防卫人防卫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维护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促进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了制度的保证,建设法治国家的梦想也将会实现。
对于正当防卫的实际考察要考虑诸多因素,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一个人在紧急时的辨别能力和在正常情况下的辨别能力是不一样的。有些人遇到紧急情况根本无法冷静下来,或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调整过来,要求被侵害人在紧急状况下像平常一样冷静理性地分析情势,明显是苛刻的要求。而且,面对同样的形势,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应对方式,有的人冒失,有的人谨慎,忽视人的差异,一律以客观判断为准则,显然并不是一种公平的做法。我们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权益,以及防卫工具、防卫环境和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从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两个角度的来认定正当防卫,做到真正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另外,在认定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可以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如果认定是防卫过当,也应该合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裁量。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理和情理的裁判,合理适用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裁量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等。
最后,充分发挥司法工作者的作用。防卫人防卫权利的保护也依赖于司法工作者的严谨工作与尽职尽责。
首先面对侵害积极防卫而不是一味退让,这是做为一个人的基本尊严。保护防卫人的权利尊重了人的尊严,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权。其次防卫人的权利得到保护时,其对于积极防卫,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一定的信心,更能及时遏制侵害,侵害人也会对实施侵害行为有所忌惮。这样,人民群众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侵害人的顾及使得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循环,构建和谐社会。同时,此举体现了刑法的立法精神,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法律是理性而公正的,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更为明显的倾向保护防卫人的权利,不是一味地保护防卫人的权利,弃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而是因为当一个人拥有完整的防卫权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也能够让那些准备实施侵害的人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可能导致不利的后果,从而有所顾忌,放弃侵害。所以笔者从保护防卫人防卫权利的原因、措施、意义三个方面论述,通过这种利益的倾向性引导,减少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冲突,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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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
A
2095-4379-(2017)30-0174-02
赵静(1997-),女,汉族,山西大同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本科生;王莹(1996-),女,汉族,山东泰安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