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群
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浅谈我国公证行业如何应对网络虚拟财产
谢 群
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法律规定来源于社会实践,支付宝、微信钱包、网络游戏装备、QQ即时通信帐号、网络财富、网店等等的继承、转移、过户,都持续引起了法律层面上的关注和探索。关键在于,网络上这些载体或者平台,都承载、关联着人的财产、权力、利益,这些虚拟财产、权益的保护给司法行业包括公证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对公证在虚拟财产领域发挥作用带来了新的课题。
公证行业;网络虚拟财产;应对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来源于二十一世纪的新技术革命,发端于信息社会的快速构建。在电子信息技术发展之初就有的电子虚拟物品,随着互联网的互联互通而在虚拟空间实现了广泛的交换和流通,逐渐具备财产、权益的属性,开始在司法领域不断出现,成为法律关联的新兴事物。当前,这种现象在网络普及的现代社会所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需要我们在制度上加强顶层设计,引导虚拟财产在社会生产和交流中发挥应有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虚拟财产一般包括虚拟游戏货币、虚拟物品、虚拟账号,同时还包括某些传播度、关联度、受众度高的社交虚拟权利。
由于虚拟财产是新兴事物,对此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已经认定其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上的保护。比如,香港地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立法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承认虚拟财产属于权益之一。台湾地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把服务器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纪录,作为个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目前在我国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网络安全和运营管理进行了规范,但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定论。
如何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落到实处,单靠新台出的民法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远远不够,需要针对取证、价值评估困难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深入研究制定具体法律法规,完善管理机制,这对于互联网信息时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企业内部规则为虚拟财产的公证提供了依托
淘宝论坛在2013年3月公布了“离婚过户”和“继承过户”细则,在网络虚拟权益方面先行先试,尝试对个人网店经营权进行移转。它规定了协议离婚、判决离婚和法定继承三种“店铺过户”程序,要求店铺过户申请人,如果提供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提供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可以进行过户。但是,相对于离婚过户和继承过户,自由转让网店经营权移转的主要方式,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店经营自然兴衰,带来了较多的转让,转让关联着财产和权益的变更。由于淘宝过户规则对自由转让有着明显的限制和禁止,使得公证行业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权益进行公证时,很难发挥充分的安全和保障作用。
(二)公证行业在网络虚拟财产证据保全上存在难点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电子数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公证过的电子数据及备份复制,可以通过公证机构进行保全,确保电子数据客观性、真实性、安全性。但公证行业在电子数据证据适用上存在难点,易产生欠缺。一是申请流程繁索。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表格、申请审核、提供证明,既要受到运营商影响,还要受到公证执业区域限制,以及要具体一定网络操作技能。二是不能确保证据保全的及时性。公证机关办公时间有限制,而网络是全天候运行,纠纷发生时间和保全时间不能及时对应,存在时间上的不对等。三是在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中存在漏洞。电子数据具有容易破坏性,易受到人为和网络环境干扰,导致失真失实。在实际操作中,要求当事人应在事前对电子数据进行预防性保存。对于公证机构来说,电子数据的固定一般在事后开展,即使在保全申请之日保全,也不代表事前的全过程具有真实性,存在被保全的数据具有虚假性。
司法部成立的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对网络公证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全国网络公证计划大纲,开发了中国公证网络身份审核系统,通过在线公证系统应用,在网上实现了证据保全、登记交易等公证业务。另外,同时,部分公证机构开发的“公证证据宝”、“公证云”等专为电子数据公证服务的平台,针对网页、电子邮箱、录音等提供证据保全。通过以上实践,公证机构与互联网行业有效合作,相互支撑,收到了好的效果。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这是通过实践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为虚拟财产法制化提供了参考、准备。
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与巨人网络《征途2》项目合作,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账号提供了公证服务,为巨人《征途2》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账号保全证据公证,凡是以真实身份注册的用户,都具备资格申请办理保全证据,这是公证在虚拟财产领域上的尝试。
(一)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公证的程序规则
由于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关于虚拟财产没有太细致的规定,实践公证人员关于办理虚拟财产公证业务的操作程序标准不一,这就很容易影响公证质量,限制公证业务发展。办理公证要有统一的程序标准、统一的操作规程、统一的备案措施,通过制定虚拟财产公证指导意见和法规细则,出台具体操作工作流程,及时有效地对接社会现实需要,才能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二)实现以多种方式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以纸质方式出具为主要形式,在网络和电子的时代,货币、合同等都可以表现为电子的形式。但公证机构对在虚拟空间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数据进行公证,也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电子形式的公证书。相对于纸质公证书电子公证书更具有完整性、有效性、实时性等特点,比如《法国民法典》允许公证书采用电子文书形式。
(三)吸收具有信息技术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加入公证员队伍
目前我国公证人员多数是法律知识背景,并不能满足虚拟财产类公证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公证行业对于懂法律、金融、税务以及信息技术等复合型人才需求会越来越大。因此,借鉴美国《公证示范法》做法,要求电子公证人必须具备从事电子公证的资质,因此吸收更多的具有专业技术的公证员加入公证队伍,对于网络时代、信息技术时代的公证业务发展尤为重要。
(四)建立虚拟财产公证登记制度
《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在民法以及社会生活中都会发生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自《物权法》颁布以来,不动产登记、特殊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公民已经比较牢固深入的树立了财产登记意识,建立虚拟财产公证登记制度是在法律上保护虚拟财产的必然选择。
虚拟财产公证登记制度,是指确定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的前提下,对用户需要公证机构公证或确权的虚拟财产进行登记的制度。虚拟财产不但可以作为公证业务来办理,也可以作为公证事务来管理,如同遗嘱,符合公证条件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当然也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来保管遗嘱,作为公证事务来管理。同样,虚拟财产的登记部门还具有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权属确定等功能,可以确认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行为,以及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并通过法律加以确认。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说:“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未来的社会是知识的社会,人类的竞争也是知识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正在改变生活,甚至改变世界,也在改变传统的法律结构,如何将信息社会与司法公证相融合,建立平稳有效的经济运行环境,要求公证人发挥工匠精神、专业精神、创新精神、服务精神,更好的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在网络虚拟财产领域有所作为。
[1]唐震.网络虚拟财产研究[D].武汉大学,2015.
[2]欧凤金.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保护[D].重庆大学,2012.
D926.6
A
2095-4379-(2017)30-0160-02
谢群(1975-),女,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法律硕士学位,二级公证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原黑龙江省公证处),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