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炼
(41600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湘西)
刍议新时期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段 炼
(41600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湘西)
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其工作质量直接反应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行工作能力。基于此,本文讨论了检察机关应对科学考评机制的认识及科学考评机制的衡量标准,并重点研究了新时期构建科学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建议。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考评机构
检察业务包括批捕、公诉、自侦、法律监督等,是检察人员工作能力的直接体现。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能加强检察机关的管理,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我国目前已有多省建立了统一的考评机制,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考评机制还存在缺陷,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是应该如今检察机关研究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
1.1.1 考评有助于工作的推动和规范
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是法律监督,这一工作性质要求检察人员在工作中要占据主动权,思想积极,不能有拖延、依赖的心理。而科学的考评机制正是推动检察人员提高自身工作觉悟,加大工作力度的有效手段。另外,科学的考评机制还能使检察机关自觉遵守上级规定,这就提高了检察机关工作的规范程度,确保检察业务有序展开。
1.1.2 考评不是检察业务的全部
目前多数的检察业务工作中,检察人员针对考评中的一些加分项会给予很大的热情,对于考评范围外的工作则减少很多,这就造成检察业务工作得不全面。因此检察机关要明确考评并非检查管理和检查工作的全部,检察人员要对考评范围外的工作抱有同样的积极性,从而整体提升业务检察质量。
1.1.3 考评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检察业务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考评方法也要针对检察内容不断调整和完善。在检察机关制定考评标准时,要参照国家每年的刑事政策变化及要求,体现出最高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时刻保持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和时代性[1]。
1.2.1 考评机制是否利于检察人员履行职责
科学的考评机制需要体现出检察人员需履行的职责,所以首先在考评项目和分值方面要着重突出检察人员办案和监督的工作重点,其次要注重考评项目的科学性,保证在考评有效进行的同时不影响检察人员的积极性,然后还要保证考评中各项目指标不能有冲突,防止检察业务不能正常进行,最后要保证考评的严密性,杜绝在考评过程中发生虚假行为,以影响检察人员正常工作的积极性。
1.2.2 考评机制是否适应检察业务一体化
为保证检察业务更科学,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更高,有必要实行检察业务一体化,而能否与一体化的检察业务相适应,是衡量考评制度的标准之一。对此,要求考评制度有利于上级检察院检查和指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并且能保证下级检察院对上级要求的全面落实,利用科学的考评机制将上下级检察院进行全面调控,提高检察机关的执行任务能力。
为构建科学检察业务考评机制,首先要明确考评的目的。现代考评的首要目的是帮助领导者全面了解工作进展以及工作细节并采取相应手段控制工作发展态势,检查检察人员的工作态度与能力,进行检查和纠偏,从而保证检察业务的有效开展。其次考评可以提高检察业务部署与落实的正确性,提高管理质量及检察绩效,使检察机关可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考评是为了实现检察机关的科学管理,而并非检察机关工作的最终目的,领导者应通过考评保证检察业务的有序进行,提高办案质量,真正以考评结果评定人才进行奖惩,杜绝将考评流于形式或是以考评为工作重心的做法。
目前多数考评机构不规范且不固定,为构建科学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有必要实行设立长期、专门的考评机构,考评机构要独立于各部门之外,且直接对检委会负责,考评机构领导由检察长担任,其余人员包括副检察长、政工部门负责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及资深的检察官等,检察长要制定统一的考评标准,规范考评程序,实现在考评过程中各部门积极协调,防止考核因线条化出现的弊端。另外为保证考评机构的权威性及考评结果的客观性,考评机构对基层检查院的考评结果及基层检查院对考评机制的意见反馈最好也由一个第三方的独立机构管理。
科学检察业务的考核内容必须要根据检察业务的客观条件和相关法规进行设计,才能保证其合理性:首先,将撤案率作为衡量检察人员犯罪侦查能力的硬性标准,既无关事故嫌疑人自身权益的保障,也与宽严结合的刑事司法理念相违背,所以在制定考核内容时应给出适当的撤案率浮动范围;其次,应改变原有的错案标准界定方法,切忌不经调查就将判决嫌疑人为无罪的按键定位错案。考核内容的设计者应对案件的办案程序、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因素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考虑,最终科学地判定出案件的办理情况;最后,还需要实行分类评定的考核办法,通过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检察人员的工作质量差异进行比对考量,之后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出评定结果,按照创新争优与公平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对先进院的名额进行合理分配[2]。
为了保证基层院检察体系的工作质量,必须要严格按照省级院制定并推行的统一考评办法,将检察人员业务的考核贯穿于整个检查活动之中。首先,需要制定大型考核的日期,通常以一个季度或半年为考核周期;其次,受政策或突发时间等因素影响,检察人员会进行特殊的阶段性工作或临时工作。对于此类工作应进行单项考核,并将考核的成绩信息进行记录,后加入年终业务总评定的成绩中;最后,为了加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公开性,应建立在线考核系统及其信息集成管理平台,并规范检察人员在线登录的个人信息填报制度,通过衔接省市县各级检察院的考核网络,实现考核动态的实时管理和信息保存。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还存在目标模糊、标准不科学等弊端,建立科学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有助于我国检察机关提高工作质量。由分析可得,我国检查机关通过明确考评目的,健全考评机构,调整考核内容以及规范考核机制,建立了科学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与执法效率。
[1]张丽珍.谈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科学构建[A].国家检察官学院.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国家检察官学院,2009.4.
[2]徐光岩.论科学合理的检察工作考评机制的构建[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4):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