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山东 聊城 252000
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以《物权法》第29条为中心
李建国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山东 聊城 252000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非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尤其是继承与遗赠这两个特殊的法律事实行为所引起的物权移转效力的发生时间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基于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分为: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各继承人形成对物权的共同所有者;遗产由共同继承人共有至分割阶段将其特定化的第二阶段。而遗赠是否能够和继承一般发生同样的当然继承和移转的效力?本文在《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为中心的基础上,对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作出了探讨和研究。在我国现行立法采“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框架下,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
遗赠;不动产物权变动;遗嘱继承;遗产分割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日益丰富与改善,通过继承与遗赠而发生的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财产流转日益频发。我国最新修改的《物权法》在第29条制定了这一内容:“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里对于因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情况,与基于合同这一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并不相同的规定,本文围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探讨了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继承与遗赠行为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性质,它与基于遗赠的物权变动的区别,它与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公示的关系等。
(一)当然继承主义
我国目前《物权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内容其属于学界中的,与日耳曼法一脉相承的当然继承主义。所谓的当然继承主义,顾名思义,即时间从继承发生之时,被继承人所属的所有财产,无论是动产或者不动产,无论是该物权上的所有权或附着的债权等一切权利义务,当然概括移转于继承人,而无需以法定的继承者其作出的接受或放弃的意思为转移,也更谈不上需要被继承人事先,或继承人在实际上履行任何的书面或口头等手续,也就是说不以继承人的意思为转移物权的发生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当然的继承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具体继承人没有区别性;二是对该继承人是否知晓继承发生时间没有硬性的规定,不需要出具任何的证明等;三是不需继承人作出接受等积极意义的任何意思表示。
(二)遗产分割的移转效力
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在实际中对遗产分割的效力进行具体的说明和阐述,在学术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宣示主义,具体而言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划分其具体的所属之前,几位继承人之间当然的形成共同所有者,而遗产分割的效力并非从遗产分割时发生,因为遗产的分割过程仅仅是详细的划分,而非确权事实。我国《物权法》并未对此作出详细的文字解释,但根据我国民法传统及学界通说来看,我国遗产分割属于移转主义,即遗产一经分割,各个继承人之间有共同所有者变为各部分遗产的个人所有者。
通常而言,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一般是合同行为所具体产生的法律事实的成立与消亡。根据上述对继承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行的讨论来看,遗赠能否与继承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一概而论,即遗赠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时间是否也是在遗赠开始时即当然移转于受遗赠人?是否需要具体的法律行为来进行物权的确权或者公示公信的效力?这其实要由各国《继承法》与《物权法》中所采取的遗赠制度之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休戚相关的。
有学者为避免在《继承法》与《物权法》中产生矛盾或冲突的关系,难以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之中,为了能够产生环环相扣的法律规定,需要对当前的具体条文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和阐释。今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总则》的草案,为我国民法典的建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至于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如何做出关于遗赠发生的当然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两种观点。但具体到我国物权变动的民法传统,在我国现行立法采“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框架下,遗赠未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权移转效果。这是由于,受遗赠人在遗赠之初所取得的遗赠物所有权,并非完全的遗赠物所有权,而是附有优先权担保的特殊债权。因此,在受遗赠的遗产所附着的债权未获清偿前,受遗赠人获得法律上承认的对受遗赠遗产的所有权,但暂时不得执行遗赠。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立法采“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框架下,遗赠并不能产生当然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考虑到遗赠物上所附着的债权是否得到了事实上的清算。那么显然通过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遗赠也作为继承这一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类型,规定其也同为当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与我国遗赠制度之立法模式存在冲突。因此,在民法典后续起草与审查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立法实际和现实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物权公示公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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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继承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2010:345.
D923.5;D923.2
:A
:2095-4379-(2017)28-0166-01
李建国(1961-),男,汉族,山东聊城人,本科,三级律师,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