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雁
(156300 黑龙江东霖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哈尔滨)
诱惑侦查研究
李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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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警匪类影视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警方常用的侦查手段之一就是诱惑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而现实中,诱惑侦查也早已被使用,而且随着犯罪的高智商化、集团化的发展及隐蔽性的不断强化,诱惑侦查也被愈发重视,往往成为警方侦查案件的首选手段。然而,现实中诱惑侦查却一直处在没有法律承认的尴尬地位,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脚步不断前进,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诱惑侦查固定下来。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诱惑侦查的规定仍是原则性的,纲要式的,缺乏简明实用的实践操作指导。笔者从实务角度对我国诱惑侦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通过本文对我国诱惑侦查的发展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诱惑侦查;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的价值观不断多元化,新鲜事物不断涌现。犯罪形态犯罪手段也更加千奇百怪,犯罪分子更加的高智商,犯罪行为更加隐蔽,这为侦查机关的侦破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传统侦查手段越来越难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在这种时代大背景下,侦查手段也出现了一些变化,其中以诱惑侦查为代表。简便、高效、准确、直接的诱惑侦査以其独有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侦查机关的青睐。在毒品、黑社会、走私、贪腐、赌博、淫秽物品类案件以及连续性犯罪案件中,已经成为主要侦查手段。由于我国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还不系统,司法实践中尚无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只能以民间统计的数据作为参考。2000年4月至2001年10月河北省某县检察院受理的毒品、黑社会类犯罪案件125件,其中侦査机关使用到诱惑侦査的案件高达98件。2005年黑龙江省某市侦查机关侦破的走私类犯罪案件中,使用了诱惑侦查手段的案件有121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诱惑侦查手段在我国侦查机关心中的地位,然而在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运用的同时,却是相关法律缺失的现状。有学者甚至感叹,为保证犯罪事实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能够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的应有惩罚,我国侦查活动已经走到了法律的边缘。侦查权被广泛大量滥用,公民的人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要了解法律,就必须要了解法律的缺陷。世界上很难找到十全十美的事物,诱惑侦查自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在传统侦查方式不具备的优势的另一面,却是对司法道德性的质疑。想要对诱惑侦查善加利用,避免暴露其权力滥用的一面,就必须对其缺陷深入研究,科学把控。
在我国诱惑侦查大量的实践运用中,我们可以看出,实践中的诱惑侦查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诱惑侦查之所以具有诸多优势,正是来源于其秘密的实施过程。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往往要求对该侦查行为进行保密,甚至整个侦查活动,只有具体承办人和直接领导知晓。这就造成了,难以对侦查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进行有效监督,使得诱惑侦查不受约束。在司法实践中,对诱惑侦查的监督也主要来自于侦查机关内部,甚至是承办人自身。而我国很多地方的侦查人员的法律知识,尚未达到防止越界的要求,侦查机关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法律意思不够,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因此,这种内部监督必然很难实现真正的监督作用。很多诱惑侦查活动中的风险都变成了现实危害,让人追悔莫及。而诱惑侦查的外部监督,具体侦查活动实施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就更加可见一斑了。这样的现实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不利影响,使我国司法的公正廉洁形象遭到了严重质疑,极大阻碍了我国法治国家的进程。为使侦查活动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为了保证侦查对象和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的要求,真正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监督体系,减少诱惑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侦查活动中被侦查人的人权势在必行。
通过对诱惑侦查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时至今日,最新修订施行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诱惑侦查的规定中对诱惑侦查的具体操作,仍然没有详细使用的规定,更没有对错误、违法使用诱惑侦查后被侦查对象如何才能得到救济进行规定。对实务中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的证明能力也没有细致规定,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一定影响,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诱惑侦查的使用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为此,就需要有一套完备的审批制度,有统一的批准程序,审批权力要有统一控制。对于诱惑侦查的审批,国外有很多成功经验,考察后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可以由检察院作为审查诱惑侦查标准的机关。具体来说,遇到有必要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的,应当书面申请,详细写明使用诱惑侦查的必要性与保证合法性的措施,经由检察机关批准,并对具体限制作出明确规定。遇紧急情况,应当在先行实施诱惑侦查的同时,尽早依法定程序向然后向检察院申请批准,在立法上也要注重对期限的规定。
为维护司法公正形象,维护法律权威,有必要由检察机关对诱惑侦查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诱惑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有非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建议侦查机关暂时停止实施诱惑侦查,并规定侦查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改正。如果在限期内未按规定做出改正,未得到检察机关批准同意继续侦查,侦查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后检察机关仍决定不予批准,侦查机关则不能再继续诱惑侦查。
在对不当诱惑侦查引发的法律后果的事后救济上,要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两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在实体上,要科学严格的制定非法实施诱惑侦查主体的相应行政责任,哪些情节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程序上,要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人员在诱惑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明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要严格执行侦查机关负责举证责任制度。
[1]程晓庆.诱惑侦查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2.
[2]陈艳.论我国诱惑侦查的诉讼化[D].黑龙江大学,2016.
李鸿雁(1970~),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本科,黑龙江东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方向: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