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检察监督之探讨

2017-01-27 12:38刘金龙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职责检察检察机关

汤 勇 刘金龙

(225801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 扬州)

生态环保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检察监督之探讨

汤 勇 刘金龙

(225801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 扬州)

近年来,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同向性”打击力度逐渐增大,“两法衔接”工作稳步进行,如何强化检察监督,精准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有效规范环保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活动,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生态环保;犯罪;检察监督

一、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分析

这里的违法犯罪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指不特定个人或者单位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点比较容易理解,是常规主体。另一方面则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环保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在履行监管、侦查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的次生涉环领域犯罪。

普通主体违法犯罪:根据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规定,保护发展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的义务。这里所讲的普通主体涉环违法犯罪,主要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保护,或者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更严重的,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如《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三百四十六条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13个罪名作了规定,同时对单位犯罪也作了相应规定。

负有环保行政监管职责的机关事业人员违法犯罪:这里主要指负有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职或滥用职权导致的涉环违法犯罪情形。《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至六十九条对具有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负有环保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非渔船)污染具有监管查处职责。某省某地一船舶长期停靠在某驳岸,违法经营者长期通过该船舶向水体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给临近水域造成了严重污染,当地海事机构疏于监管,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了,未引起重视。检察机关对负有监管职责的两名直接责任海事人员立案侦查。具有职责的不尽责不履职,或者滥用权,均为法律所不许。

负有侦查职责的刑事侦查人员:这类人员在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进行侦查时,存在受外界因素干扰的风险,极少数侦查人员,为了一己之利触碰法律底线,徇私舞弊,实施犯罪。这类犯罪系渎职犯罪,此类案件线索的发现一是通过群众举报;二是检察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监督活动时,及时发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犯罪案件,往往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掌握较为全面,并在监督中提醒,监督中建议,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也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检察监督在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监督作用的具体体现

(一)检察在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中的角色扮演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条文确立了我国检察机关独立的宪法地位和职能定位,赋予了检察机关合法的法律监督职权。

基层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固然负有监督职责,一方面监督环保行政机关移送或作出行政处罚,另一方面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或移送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这项工作中扮演着“监督引导员”的角色,也起到了一种纽带桥梁作用,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参与指导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对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提前介入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督促及时移送,对不移送或怠于移送线索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二)在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中,检察监督的具体体现

检察监督在查处涉环领域中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治安处罚监督、涉罪线索移送监督、刑事立案侦查监督、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职务活动监督及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多个方面,触及生态环境领域细枝末节,覆盖面广、监督任务艰巨。在全省开展的“263”专项行动中,检察护航显得尤为重要。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检察在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方式,保障监督效果的设想

结合目前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保领域的监督实际,鉴于职责所在,为进一步提升监督效果,切实提升环境保护工作质量,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一是完善检察侦监与环保、农林、公安等涉环职能机关定期联席座谈机制。建立完善定期联席座谈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交流,扫除办事障碍,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在沟通中监督、在监督中促进。通过座谈,及时提醒相关单位立即改正。

二是完善环保信息定期通报机制。涉及环境违法案件,环保行政监管部门应定期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将这种通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案情信息,便于作出监督决定。

三是完善派驻环保检察室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室职责、人员、工作机制和相关责任。以派驻检察室为载体,强化对环保执法活动监督,督促涉罪线索移送。与派驻公安检察官办公室对接,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实现对环保、公安等部门立体式监督,保障每一起涉环案件均得到合法公正的查处,充分体现检察监督实力,提升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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