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定性

2017-01-27 12:38万文君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盗窃罪单车刑法

万文君

(15008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定性

万文君

(15008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共享单车在国家各地的出现,推动全民低碳健康出行的同时,也出现了私占偷盗的行为。本文首先对共享单车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简单的解释后,针对这种行为通过刑法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探究盗窃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者其他罪行。通过本文对共享单车未来的使用环境提出意见,帮助共享单车产业进一步发展完善,达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

共享单车;刑法;盗窃罪

共享单车已经被广泛投入运行,作为一种全新的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共享单车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国家现阶段针对共享单车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整改,很多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也处在起步阶段,管理中也存在很多不足,共享单车未来的运营情况和该产业的市场寿命,都影响着国家的立法,对现阶段的盗窃、私占现象更应该进行深刻思考。

一、私占盗窃共享单车的具体行为定性

(一)是否构成盗窃罪行

以某市为例,该市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部分人在试用结束后给共享单车加上自己的锁,并且放在隐蔽的地方,仅供自己使用,这种“私有化”行为,改变了共享单车存在的根本意义。但是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实际侵犯共享单车相关企业的所有权,因为单车没有丢失,只是通过这种私自占有专用的方式,将共享单车变成了专用单车。法学专家认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财产形成了占有权,但并没有造成最终侵犯,而且该行为的责任人的占有数量并不构成盗窃罪成立的数额。因此虽然私自占有盗窃共享单车从实质上构成了盗窃罪,但是从刑法的角度并没有明确的条例规定。可以通过治安管理的处罚法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该规定中将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在对盗窃占有共享单车行为进行管理时,采用此处罚法中对盗窃的定义更加符合这种行为[1]。

(二)是否构成其他罪行

现阶段经营共享单车的企业有ofo、摩拜等,这些共享单车的主要运营模式是通过企业和政府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在校园、地铁站、公交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区提供自形成单车共享的服务,共享单车是一种全新形态的公共共享服务,也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势。但是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大多数为私人企业,不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这种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在刑法中可以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定罪[2]。除此之外,私占行为还满足了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国家在刑法中对侵占有明确的规定,即为私自占有他人财物且不退换的行为,私占行为的人员在无形中侵犯了他人的财物,因而属于侵占行为。

(三)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共享单车是消费者通过扫描单车上的二维码,交付钱款给运营商后,可以使用单车,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和运营商形成了租赁关系,消费者是在支付租金给运营商,而运营商将单车租赁给消费者的一种行为。占有盗窃有很多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北京市王先生,根据王先生居住的小区居民反映,王先生存在占有共享单车的现象,该市民只花一次的钱重复多次使用共享单车,这种情况在民法中构成了违约、欠付租金的行为。而第二种情况则是深圳李市民,该市民虽然每次都支付了相应的单车费用,形成了合法的租赁关系,但是李市民这种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从根本上是切断了运营商增加客源的可能,因此实际上侵犯了运营商的法律权益。

二、解决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对策

(一)加强城市政府管理和交通管理

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在解决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顾成中应当起到表率作用,将对共享单车的管理纳入城市整体的规划管理中,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恶意盗窃私占的行为进行惩治,引导约束一些消费者的行为规范。建立相应的监管平台,以广州市为例,该市交委会连同公安局、城管委等单位,和共享单车企业展开了座谈会,通过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合作,探讨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管理文件,针对广州市现阶段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起草相关文件,进一步提高行为管理的力度,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真正发挥出共享经济的特色。

(二)建立健全的共享单车信用体制

仅通过政府和交通部门的管理是不够的,还应该在共享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相应的信用体制,加强对共享单车用户信用体系的建立,通过政府推动相关共享单车企业建立相应的信用积分体系,并且和政府公民个人的征信系统进行结合。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鼓励其他消费者加入到监管工作中去,建立起全民监督的工作体系,从根本上降低盗窃占有现象的出现。但是征信平台的建立仅处于理论阶段,还没有真正实施,可以仿照银行的征信体制,控制约束消费者的行为规范,对信用积分低下的消费者,禁止其使用共享单车,并且设置相应的积分管理评价体系,制定积分管理制度,让积分过低的用户接受罚款,积分高的用户予以奖励。

(三)提高共享单车平台的宣导工作

想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共享单车被盗窃占有的现象,不仅国家政府就要加强管理,共享单车的管理平台企业也要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责任,承担属于企业管理维护的社会责任,共享单车平台应该积极的和政府进行沟通,及时向政府的相关部门报备单车的停放区域,同时,通过企业的相关宣传平台,加强做好宣导工作,通过这种方式引导用户意识到这种行为的错误性,清楚的认识到这种私占行为的严重性,进而改变自己的行为。以昆明的共享单车的管理工作为例,昆明的ofo、摩拜等共享单车的运行企业和昆明市的交运、城管等部门积极的沟通,共同讨论管理办法,加强对共享单车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三、总结

共享单车正在被广泛推行,任何新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障碍和问题,共享单车的盗窃和私占现象就严重阻碍了共享单车产业的发展。通过上文中引用国家民法刑法等法律条文对该行为的具体定义,这种私自占有行为不仅妨碍了他人的使用还使得运营商的经济效益的降低。应该通过治安管理进行惩罚,更符合法律上对该种行为的定义。

[1]梁亚,张冲,王元礼.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定性[J].山西农经,2017(03):93.

[2]史雯.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刑法学识别[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7):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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