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兰蕊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赵兰蕊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商业经营活动的复杂性也日益凸显。现目前,我们需要一套科学系统的民商法律总纲来规范社会商业经营活动,并形成一套以民商法律总纲为主干,以各单行法为枝干的民商法律体系。鉴此,本文即从影响民商法建构的因素、民商法总纲建构的意义以及制定“民商法律总纲”有关构想等方面进行了有关探究。
民商法;法律体系;总纲
现目前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仍在建构完善阶段,其今后的走向则是我们值得注意的问题。经过研究学习,我们大致不难找出影响我国民商法律制定的几个因素,具体如下所示:
在普遍化的社会意识形态中,法律通常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基础。然而现实情境下,这样的认知可能存在偏颇。马克思在论及法与社会的关系时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用这样质朴的语言,阐释了法律体系建构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表明了法律体系对社会的支撑性以及社会发展对法律的推动性。那么在我国社会生产、劳动关系、商业活动、企业经营方式等社会因素不断变化之时,“社会发展”这一驱动力自然也将促进民商法律体系的完善,这是毋庸置疑的。
近年来,我国在民事立法领域取得的成果是值得肯定。尤其是《民法总则》颁布施行之后,这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上了一个台阶。现目前诸多学者对我国民商法的批评意见主要集中于各个单行法之间协调性不强,立法层次不高,民商法律体系不完备等几个方面。从而实践方面来看,我国民商法体系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方面显得较为“粗糙”经不起推敲与实践。但是整体上看,我国民商法体系也可谓是向好发展之中。此外,随着我国民法立法研究及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民商法律体系建构进程就将进一步提速,并逐渐摆脱德国民法直接或间接性的影响,从而真正意义上摆脱束缚。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法律抑或是民商法都起步较晚,其发展过程也是几经波折。但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民事立法获得了长足发展。以《民法总则》为主干及各单行民商法律为枝干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建构与完善。现目前,我们在立法工作应该关注的问题则是:如何在现行民法基本框架下,进一步使民商法体系更加完善化、精致化、协调化、层次化更加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生产需要。显然上述问题,并非是唯法典化不可解决的。相反,如果我们在民商法体系建构过程中,过分主张统一大法典的制定,反而会影响各个单行民商法精致化,而导致其出现诸多漏洞。因此结合现目前我国法律生活实际情况,学者普遍建议制定“民商法律总纲”,以较小的法律框架更加系统、精致并契合社会原则地建构起一个更具操作性的民商法律,如此或许能够更加贴近我国目前社会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的建构需要漫长的探索与研究,需要解决各种各样的矛盾,并系统化的进行司法解释,在此过程必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然而现目前,我国有急需完善民事法体系,契合社会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如果我们非要急于求成地促进法典化进程,必然会极大的增加立法负担,甚至适得其反。然而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则可以在《民法总则》的框架下修订现行的民商事法律,从而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并极大的提升立法效率且保证立法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正如上文所言,随着社会生产关系、企业经营方式、商业模式的转变,民商事法律也将不断进行修订与改进。在民商法律总纲框架下,各个单行的民商事法律不仅能够全面发挥民法典的各项功能,同时也有益于各个单行民商法律的修订,有利于精简法律法规条文,并根据社会生产实际需求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如此看来,我们大可不必急于制定一部法律条文连贯的民法典,而只要制定一部能够提纲挈领的民商法律总纲,并对各个单行民商法律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研究,从而不断补充完善、修订改进有关法律条文,这样不仅能够实现民商法体系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也一样可以防止法律之间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条明确阐明了民法的基本任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在制定“民商法律总纲”时,我们也可以引用这一条例,从而明晰民商法律体系的基本任务。从而对各个单行民商法的完善提供奠定基调。
在建构“民商法总纲”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民、商事法律的相互关系及适用原则。从实际层面讲,商事法律虽然需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以此解决具体的商事法律问题,但是其整体上还需复合《民法总则》的原则与规定。当商事法律存在不足时,就需要积极使用《总则》作为补充。因此在制定“民商事法律总纲”时,我们首先需要明晰商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关系,即应该将商事法律定位为民事法律的特别法,并确定“当商事法无相关规定时,应适用民事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总纲》规定”的基本原则。其次,对于商事法律的适用性问题,我们也应该深入研究,并制定科学的原则,如制定基本规则如优位法优于劣位法规则、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规则、后法优于前法规则、强行法优于任意法规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等,以此全面规范民、商事法律的适用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使用秩序。
综上所述,“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对于民商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保障作用。在制定“民商事法律总纲”时,我们应该切实明确民商法律的基本原则与任务,阐明民、商事法律的关系与适用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有效使用。
[1]余能斌,余立力.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5(6):648-653.
[2]雷强标.浅析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J].职工法律天地,2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