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否成为大势所趋?
——基于董事会中心主义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对比研究

2017-01-27 11:01石玥琦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监事会公司法

石玥琦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否成为大势所趋?
——基于董事会中心主义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对比研究

石玥琦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公司治理问题一直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大多以“股东利益至上”的理念为中心,其宗旨在于公司以服务股东为目的,寻求如何减少代理成本。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控股公司越来越少,伴随着股权的分散化,传统的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的以股东个人或股东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随之出现“董事会中心主义”即法律把日常的决断权配置给公司的经营者,并排除股东的干涉,而股东保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除非章程有特别规定。对于两种管理理念的优劣及有效性,需要针对其所处的对应公司的特质及其立法本意进行深一步的探索研究。

董事会中心主义;管理效率;追责实际决策人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存在的不足

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的建立在于起初“股东本位”的思想严重,董事会成为消极、机械的执行者。但随着公司的不断扩大,及股权的不断分散,大部分小股东仅关注自己的利益得到合理分配,因此出现大量“搭便车”“用脚投票”,“理性冷漠”的行为使公司运行的效率被大大降低。此外由于股权的买卖自由化,使股东的变动化现象严重,对于公司的整体状况及长期发展战略并不熟悉和了解,这将进一步的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最后,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义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缺少必要的股东监督机制,使股东存在着天然的私利心理,将很大程度上存在通过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从而损害公司及其它小股东的个人利益的行为。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独特优势

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当今企业的管理中不断地被发现和重视,其主要有两个原因适合于当今的经济发展和公司管理运行模式:

突出专业化经营优势:股东大会的空壳化,使股东并没有相应的公司治理经验、高度的专业知识、及管理公司的积极态度。而当董事会拥有了实际的决策权利,则其能更加客观、公正的关注实际的公司运行状况,做出更加准确的决策判断。

法律义务约束其行为:公司股东的进入和退出相对自由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对于股东的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除出资外几乎不负有任何义务,因而其违法成本很低,救济途径也十分缺乏。而董事则不同,我国2014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则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此外其激励和约束机制都是健全的,在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约束了董事会董事的行为,尽最大程度的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否可以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诚然,将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建立一支专业性强、决策力高的常设决策和管理机构,可以将股东的决策权利尽可能的削弱和减少,在一定程度下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些许问题。如,大股东特设人员为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推荐和提名形成,大股东虽未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工作,但确为实际控制人,使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仅仅做到了组织分化,而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化、自主化。另外独立董事较少、监事会监督效果极其薄弱,又会产生相对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对立问题,造成代理成极高,及高管掏空公司利益的情况。

那么面对目前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问题还需要通过我国的法治和章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在此,本文建议从实际追责和强化监督两方面进行:

建立追责实际决策人制度,股东之所以利用提名董事的方法而间接对于公司进行决策干预,其主要仍在于其董事的勤勉义务并不直接威胁于该股东的个人利益,使其能够控制公司但并不承担对应的决策管理义务。那么参考《公司法》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进而引入其对应的追责制度。从而尽可能的降低股东对于董事会的干扰程度,使董事会的运转存在更高的自由度和独立性。

细分勤勉义务及加强监事会职能效益,在我国司法解释对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有关问题规定较少,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希望通过指导案例形式,根据法律原则和公司法立法精神解释相关条文,明确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以求尽可能的规范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此外,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即在于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但目前就大多数企业来说,监事会的存在却形同虚设。建议将监事会的任免、罢免、福利制度整体独立于董事会的管理,形成股东大会指导监事会,监事会监督董事会,董事会做公司常规的决策安排。形成三方制约的管理架构,使监事会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纵然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还在形成的初级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可以看到的是国家、社会、企业在立法和章程等管理文件上在该方面做出的努力。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企业的不断转型,所有权与经营决策权的科学有效分离,也必将成为大势所趋,急需我们的不断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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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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