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玮琦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 401120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研究
罗玮琦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 401120
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寻求何种有效的保护途径,本文将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厘清大学生就业权益立法现状,建议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立法,以此建立起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基础,在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
就业权益;劳动争议;救济
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存在,当时的大学毕业生多为政府分配,看似不存在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行为,实则也同样侵犯了大学生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权。当然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侵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更为显著,例如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民族歧视等。究其原因,可归咎为客观上的就业压力大,主观上的学生社会经验缺乏等,同时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现有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我国现有的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性、原则性规定,且未形成法律体系,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虽然其中的条款对于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滞后性与漏洞也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结构体系应当包括:大学生就业调控法、大学生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形式平等权为主)和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实质平等权为主)、就业服务法和失业保险法等,[1]而从现有的立法体系看来,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上都是零散分布的,未形成体系,存有诸多漏洞。特别是程序法上更是少有相关规定。
(二)法律规定不具体
我国对劳动也就业权益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指导执法有着较大难度,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裁。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对于歧视的规定采用的“不得”“应当”等字眼,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未有提及。法律仅规定义务却不规定责任,也就是说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不可不付出违法成本,显然,这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实质意义。
(三)救济途径不明确
一是在《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中明确指出劳动争议发生后的须经过仲裁方可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十分复杂,无法具体归类,例如大学生的劳动关系问题中常会出现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还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不符合仲裁条件。二是即使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但由于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专业领域的认知缺乏,而导致救济路径的不畅。三是法律中对于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部门界定不清,常用“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等表述,这也必然会引起法律执行不力。
(一)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而言,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在现阶段为大学生就业制定专门的例如《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难度极大,但适当的对现有的法律完善更具实际意义。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2]例如《就业保护法》中可就大学生这一特殊的重要群体做出就业保护的相关规定;《反就业歧视法》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以实现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险法》应规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利用现有的法律漏洞,将其规定当成道德,由于没有响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所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威慑力的建立以及法律的执行将有着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加强现有法律的处罚层度。例如《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规定中在此多为口头上的行政处罚,即使是罚款也是用的“可以”。另一方面加大处罚的经济力度也将对处理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起到作用,例如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初犯和惯犯,运用刑法中的理论对行政处罚的力度加以区别。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立法
对于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调解、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首先对于调解制度的建立应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将其工作重点从冲突的解决引入部分至劳动争议的预防或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同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与各高校也应在其中加大调解力度。其次对于行政救济则主要针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应明确当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提起仲裁或诉讼。最后是完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所有冲突与争议的解决终端,司法救济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涉及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面很广,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允许民事诉讼的提出;民诉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等,总之要改变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立法的完善是基础。
[1]张国权.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探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4.
[2]廖海华.论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D].湖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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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53-01 作者简介:罗玮琦(1986-),女,安徽当涂人,硕士,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高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