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分析

2017-01-27 00:07:34王朱绂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连带

王朱绂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00



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分析

王朱绂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00

连带责任是属于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所涉及的范围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但由于我国对连带责任的研究和分析不够深入,目前这项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3]本文从连带责任本身的概念和分类出发,结合连带责任的特点,浅析了在时代的发展要求之下连带责任的不足及相应的解决策略。

连带责任;民商法;分析

法律的存在价值因民众的肯定而提升,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对民众生活中的权益维护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连带责任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连带责任的研究也必须不断深入民众生活,在合乎法律的条件下最大限度的为民众争取利益。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及分类

(一)连带责任的含义

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连带责任作出具体的解释,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分歧。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中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数至少达到两个甚至更多。在违反债权约定下,或者是共同侵犯了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在确定了连带责任后,所有债务人都必须要共同承担责任。此时主债务人应当首先首先承担责任,其他的从债务人没有次序之分,都要一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某些情况下,主债务人可能无法独自偿还债务,这时候,连带责任就要求从债务者无条件的偿还剩下的债务。

(二)连带责任的分类

由于产生连带责任的种种牵制不可能得到统一,因此连带责任也被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下文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介绍。

1.根据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不同,其大致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会对他们有所影响,但是于债务人却稍有不公。我国因此在《民法通则》有这样一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有当事人的规定或者是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大众多以责任为基础的。约定连带责任是根据当初几个当事人的约定而主动产生的,决定性连带责任则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被动产生的。在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中,只是以事先约定好的为标准,并无其他的过错。但是在决定性的连带责任中,法律认定的是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是有一定的错误。

2.由于连带责任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违约连带责任和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的意思是,当事人违反了约定合同的内容而产生的违约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则是指当事人的某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对方的利益。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只要有了违约行为就可以算是约定连带责任,并不一定要产生损害,而侵权连带责任的判定是必须要有利益的损失。在违约连带责任的处理中,要根据事事顺利违约情况进行赔偿,同时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只需要赔偿损失即可。

3.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连带责任。合同效力顾名思义就是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的各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做出了违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有效性合同连带责任。但如果说拟定的合同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即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当事人的不配合就不能算是违约。但是这不代表当事人不用承担责任,他们主要承担的是无线合同连带责任。[1]

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连带责任的具体特点

(一)连带性

连带责任的要点就是“连带”,这同时也是其最为本质的内涵。连带性的意思是说承担该责任的一方必须要有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承担主体。与此同时,责任的多位承担者的利益关系也是不言而喻的,只有相熟悉的彼此才愿意和他人共同承担风险,也就是说承担者的身份关系、利益关系、都具有特殊的连带性。[1]

(二)财产性

在以往的连带责任的处理中,大多数都涉及了经济方面的赔偿。同时根据我国的部分法律内容也可以很容易的就知道连带责任与经济基本是无法分开的。这就意味着,连带责任的财产性是不可忽视的。

(三)民商法特有性

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在传统的法律规定中,连带责任都是沾染了一定的刑事讯息。而在法律的发展中,这些都变得人性化和理性化的考虑到民众的实际情况。渐渐的连带责任的相关制度已经普遍运用到民事商业中。几乎全部落实到民事和商业的赔偿中,民商法的性质在日常中日益显露出来。[1]

三、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不足

连带责任的设置对于我国的市场秩序的的维持起着重要的作用,做到对受害者权益的充分保障。但是与此同时,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并取得了了大众的关注于重视。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联系不强民商法是我国实体法的一种,在该法的落实中,各种因素可能影响到连带责任的实施。与实体法对应的是程序法,其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程序和规则的功能可以明显的发现与帮助民众获得权利的实体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相互依赖,共同为我国的法律贡献力量。但是如果两者的联系不够紧密和自然,民商法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落实。不仅如此,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被要求优先考虑实体法,尤其是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2]

(二)连带责任主体的规定模糊

大多数情况下,当民商侵权发生后,如果说没有升级到法院决策,那么侵权人是不会被法律追究责任的。[2]但是从司法的相关案例来说,哪怕说连带责任中的共同侵权人没有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旧可以视情况要求侵权人给出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说侵权人自己被起诉了,原告在收集完被告资料并确定损失程度后,法院不会对侵权人数的多少做出统计和核查。

四、完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实施方案

(一)明确规定诉讼中的连带责任

想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问题,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优先考虑程序法的执行。[2]在此之外,想要解决民商法的连带责任问题就要规范诉讼权,保证原告和被告都能够最大程度的得到法律的保障与支持。这就要求诉讼过程中执法人员认真谨慎地对待案例,仔细研究出连带责任能够在民商法中发挥价值的机制。

(二)明确相关主体的具体关系

想要明确连带责任主体的重要途径就是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执法人员应做到在案件发生后随机而变,做好协调双方工作,保障双方权益。法律作为关乎民生的大计,我国也应该随着时代发展的脚步随之调整,对民商活动的主体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并确定,能够或多或少的避开一些法院无法准确责任人的债权和债务主体。

五、总结

总而言之,民商法定制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民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其中连带责任的设定对于人民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连带责任由于其执行的复杂性而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要准确的将其分类,再针对性的进行处理与分析。连带性责任的明显特点都使得民商法越来越广泛应用于民众的权益维护中。但是至今为止,连带责任的体质系统还尚且不够完整,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节奏,仍需不断的改进来使连带责任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1]刘广文.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分析探讨[J].法制与社会,1009-0592,(2012)07-014-02.

[2]郑琴.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6(10).

[3]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旬刊,2013(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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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221-02

王朱绂(1982-),男,汉族,山东青岛人,硕士,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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