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畅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若干问题探究
陈 畅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广泛应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它的作用是在项目工程施工活动中,规范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权利义务行为。建设施工合同法定解除通常普遍存在着解除因由繁杂、涉及金额比较大、合同履行周期较长、涉及面较广,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以后,还要涉及发包与承包单位双方的项目款清算、违约补偿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进行认真分析,并根据合同法定解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希望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能够准确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款,谨慎使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问题
在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款时,合同双方都面临复杂的法律关系,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都不同程度上造成一定的施工周期、经济利益等损失,从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款的使用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都不是最好的选择,如何准确解读和行使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条款,对有效保护合同纠纷双方的合法权利与义务,维护公平、正义有着巨大作用。
(一)发包单位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
1.承包单位确定说明或者用实际行动证明不执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义务。不执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义务在现实判定中,通常根据承包单位的停止项目建设活动作为主要证据。然而,由于发包单位没有执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义务造成承包单位不具有项目建设施工前提的,就无法证明承包单位明确不执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义务,发包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与时间限制拨付给承包单位项目款等,因发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范围内执行其权利与义务造成承包单位项目建设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承包单位可以停止项目建设活动[1]。
2.承包单位的施工时间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在发包单位督促下,在合理时间内依旧没有完成的。因为承包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于其本身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限制完成任务的,承包单位担当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限制完工所造成的损失及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等法律责任。但不是由于承包单位的因素造成的,是由于发包单位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与时间限制拨付项目款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未按合同规定完工的,就不可由承包单位担当未按时间规定完成的法津责任。
3.承包单位如期完成项目工程施工但质量不达标,而且拒绝达标的。但施工质量不达标仅限项目工程主体构造不合国家标准或项目工程有特殊需求的情况时。如果属于非主体构造的质量达不到标准,应当降低价格或者由承包单位来担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4.承包单位私自非法转包和私自分包。承包单位把项目转包给其他承包方或者没有经过发包单位认可私自把项目分包给另一方,分包单位可以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条款。然而转包与分包可以区分处理,倘若分包方资质齐全,并优于合同承包单位,就不一定全部赞成发包单位的要求[2]。
(二)承包单位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
1.发包单位没有按合同规定拨付项目工程款。承包单位在项目建设活动中,当发包单位没有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拨付项目款,从而造成承包单位没有办法进行项目施工建设,承包单位进行督促的情况下,在合理的规定时间限制到期后,发包单位拒绝其拨付义务的,承包单位才被允许行使合同法定解除。
2.发包单位要求的工程材料、工程配件与设备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合规。当发包单位提供使用的工程材料、工程配件与设备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没有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承包单位有权在规定的合理时间限制到期后督促发包单位调换,发包单位拒绝执行调换,承包单位可以执行合同法定解除。
3.承包单位没有按合同规定执行其他义务。发包单位要严格执行其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协助义务,其中含合同规定期限、工程材料、设备、现场、资金以及各种相关资料,项目施工建设国家所规定的相关手续等等,发包单位没有执行相关协助工作,导致承包单位不能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在承包单位提出合理规定时间限制内,发包单位依旧没有执行其协助义务,承包单位可以执行合同法定解除。
(一)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款的程序
依照法律,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责任人理当告知合同另一方,合同另一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作出反对建议,合同法定解除责任人仍然没有作出收回合同不定解除的决定时,合同另一方务必经过上诉法院的渠道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执行效力进行证实,不然,合同将按合同法定解除条款予以执行。
(二)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时间限制
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款的时间限制分为三个规定时间限制。通知合同另一方执行合同义务的合理时间限制;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责任人未提出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时间限制,由责任人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执行,认定失去执行合同法定解除时间限制。在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过程中,合同另一方提出反对建议的时间限定,中国法律规定中无明确界定。
(三)发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任意行使权
法津规定发包单位可以任意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权,同时要求发包单位担当因为解除合同导致承包单位损失的补偿责任。如果合同履行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法定解除产生争执,根据发包单位拥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任意行使权,发包单位又请求承包单位提前退出项目工程施工,可以允许执行[3]。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以后的项目款清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以后,承包单位的项目款是否能够结清,主要依据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的质量达标情况,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标准可通过重新反工检查达到标准,承包单位的项目款结清请求依然能够允许执行,然而通过反工后检查没有达到标准,则承包单位项目款结清的请求可以不允许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以后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由于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停止的,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须补偿合同另一方所导致的损失。赔偿的具体范围,目前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普遍认为补偿损失必须限定为实际造成的损失,不能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以后并没有得到执行的未来利润包含其中。
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问题进行分析,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款的使用对发包、承包单位双方都不是最好的选择,分包单位拥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意解除的权利,承包单位在合同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弱势,在发包单位行使该权利的同时应该对其权利进行制约,包括补偿责任和解除原因的约束,从而保护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达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1]崔玥.发包人如何使用合同解除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J].法制与社会,2012,06(13):60.
[2]冯伟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6,08(16):82.
[3]建筑施工合同的解除与违约——<建筑施工合同与索赔法律实务>之四[J].陕西建筑,2011,07(02):71.
D
A
2095-4379-(2017)18-0218-02
陈畅(1987-),汉族,江苏无锡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