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2017-01-27 00:07:34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许可

高 琪

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15



浅谈我国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高 琪

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15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的时间用来刷微博,玩微信,而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高效率,低成本,传播速度快等优点使得自媒体作品在平台上的传播飞速增长,转发、分享等方式使得其他用户在平台上可以展示他人作品的同时,也带来了其他的问题——侵犯著作权。为了规范自媒体作品的合法转载,抑制侵权转载,维护良好的网络转载秩序,本文从自媒体转载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

自媒体作品;著作权

一、自媒体简介

(一)自媒体定义

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的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中,对“We Media(自媒体)”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

(二)自媒体作品

自媒体作品是指用户个人或单位通过自己的自媒体创作,或经过授权允许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传播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自媒体作品著作权,是指自媒体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自媒体作品享有的权利。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自媒体类作品。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这一条解释使得自媒体作品与传统的作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自媒体作品的转载及侵权

转载就是将他人的原创的自媒体作品转而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上进行呈现的行为。转载分为两类:一种是展示原创作者以及作品出处的非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转载行为,第二种是与第一种相对立的侵犯原创作者著作权的行为。[1]

(一)非侵权性转载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由此可见,自媒体作品的转载是不允许他人在未经原创作者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无论其是否在其转载时标注原创作者及作品出处。所以非侵权性的转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原创作者的禁止性声明。

(二)侵权性转载

侵权性转载的种类有很多种:一、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原创作品进行转载后用于盈利性的活动;二、在未经原创作者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非营利性转载活动,无论其是否在其转载时标注原创作者及作品出处;目前自媒体进行侵权性转载的主要模式有将热度高的、具有影响力的的自媒体作品进行复制并发布在个人的平台之上,以增加自己的影响力,并最终获得一定的利益。

(三)法定免责事由

网络的高速发展以及全盛的信息化时代,使得转载他人自媒体作品的行为越来越容易,颠覆了之前著作权法体系的地域的属性。信息交流的便利高效是社会的一大进步,然而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有可能会是一场巨大的灾难。由于转载行为的便捷和高速传播,其著作权人失去了对其知识和信息的有效控制。并很有可能损失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实现社会的共同进步,在界定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法律进行了如下限制:一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二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品来源或者出处的制度。

合理使用在日常的自媒体作品的转载行为中,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1)供个人的学习或研究而对他人已经发表的自媒体作品的片段进行复制。(2)目的是介绍或评论某一事情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加以引用,但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3)在自媒体上对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进行转载,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2]

一些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人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将“合理使用”作为抗辩事由,表示不构成侵权行为。他们以分享知识,不进行盈利活动为借口进行辩解。对于这种理由,有的学者表示构成侵权,有的学者表示不构成,有的则表示虽然不认为是合理使用,但认为不必承担责任。

第一种认为不构成侵权。认定自媒体作品的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是转载行为是否违背了原著作权人的意愿,转载行为是否会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方面或财产方面带来不良影响。若转载行为没有违背著作权人的意愿甚至符合其意愿,转载行为不会给著作权人带来不良影响,相反可能有利于著作权人,有利于对社会公众传播思想或需要的信息,并产生一定的积极的影响,则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种认为构成侵权,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充分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因为这个充分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授权对象及转载平台等相关转载事项。所以无论是原创作品、授权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就进行转载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也不属于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的范围之内。而对于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转载的文章,就算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等相关信息的,虽然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种认为虽然不是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但不需要承担责任。由于自媒体作品的特殊性和自媒体平台上的信息的传播的特性,作品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传播的主要动机在于分享思想、传播信息以及扩大影响。而在一个原创作品并非针对付费用户等具有特殊限制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在接触到该原创作品后欲进行转载行为,若著作权人没有特殊声明转载行为需联系作者进行授权,若出于分享思想、传播信息、扩大影响的目的,在转载时进行原文还原,并且在转载时清楚的标明了原创作者、转载来源、原始网站等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可以认为虽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但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这需要法律的加以明确的规定。

2.法定许可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有偿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制度。

法定许可在日常的自媒体作品的转载行为中,以下几种情况较为常见:(1)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以外,其他的自媒体平台可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自媒体平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转载必须清楚的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第二,转载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除非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网站声明不准转载的,网上作品应视为“默许”可以转载,但应指明出处并支付稿酬。而实践中著作权人却很少能够实现其获得报酬的权利。

[1]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8(04):42-53.

[2]刘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12:46.

D

A

2095-4379-(2017)18-0204-02

高琪(1997-),女,汉族,辽宁大连人,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2014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卫生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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