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赢
(330100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南昌)
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平衡的思考
陈 赢
(330100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南昌)
就目前来说,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新鲜话题,由于该领域存在各种各样的主体,因此就带来了相应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既可以产生于知识产权使用方与创造方之间,还可以产生于管理方之间,甚至是产生于知识产权创造方、管理方以及使用方之间,为了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必须发挥知识产权法的作用。而实际上,该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就是站在公平的立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其应当从整体上考量、评价以及矫正违规行为,并且创建一种动态的平衡体系,这样才能实现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
在高科技的今天,知识产权走向了多元化,这催生了各种各样的行业主体。不过,在调配知识产权时,经常会出现各种利益冲突。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稀缺性,这就导致该种利益冲突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以此全面的调节知识产权,调控多元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法可以协调多方利益,其重点在于保护知识权益以及相关方的利益。由于知识产权是人们发挥聪明才智的结果,所以和一般的财产权益比较起来,差异性很大。为了平衡好知识产权相关方的利益,必须发挥知识产权法的作用。
(1)知识产权相关方的利益冲突。知识产权涉及到三种利益主体,包括制造方、管理方以及使用方,在创造知识产权时,这三方主体相互配合,但又代表不同的利益。在这当中,管理知识产权的一方会从大的角度考虑自身利益,比如竞争实力以及管理绩效。创造知识产权的一方大部分是研究机构以及高校的科研人员,他们所追求的是获取研究经费、提高自身地位以及获得研究成果,这种需求相对简单。使用知识产权的一方通常是企业,他们更在乎的是,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效用,以此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品牌效应,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在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时,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更好的平衡使用方以及创造方之间的利益,促进彼此的合作。但不可避免的是,各方在合作时,由于利益不能均衡的调配,仍就会出现各种冲突,举个例子,管理方主要发挥协调作用,其不但要确保知识产权法的落实,还要保障创造方的相关权益,而创造方为了将知识产权转化成最大生产力,从而实现更大的利润,一般会制定较为严格的使用制度以及经营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方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有可能损害到创造方的利益,利益冲突就此出现。实际上,某项知识产权不但和创造方、管理方以及使用方的利益密切相关,还必须遵守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相关的流程,这就会涉及很多部门,包含很多环节,例如知识产权的方针策略、体制建设、资源整合以及流程监控等,这都要求管理方进行维护,容易导致各方利益冲突的产生。
(2)管理方内部的利益冲突。在管理知识产权时,不但会出现外在的利益冲突,还会出现管理方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管理方作为内部以及外部机构的连接纽带,需要不断的进行协调以及维护。而在组织中介类服务行业的某些代理机构时,比如专利申请以及商标代理等,会和知识产权协会或者是相关服务组织出现职责方面的利益冲突。举个例子,政府部门在管理知识产权时,将重点放在了管理效率方面,也就是成本以及收益的多少,同时还会侧重于行业威望、群众认可度以及税收水平等。但是中介服务类行业,更加重视如何提高竞争实力,包括控制成本、提升信誉等。多个机构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都希望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如果中介机构过于追求自身利益,政府部门就会进行干预,防止政府利益被侵害,同样的,如果政府部门过于追求自身利益,中介机构也会反对,从而形成彼此的制约。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如果知识产权对于双方的利益都不显著,中介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态度就不会很积极,减弱了自身的职责,从而导致知识产权被放逐。
(1)平衡好知识产权相关方的利益。在解决知识产权的分享以及占有问题时,要最大程度的保持平衡,缓解相关方的利益冲突,选取最适宜的利益链予以保障。根据实际情况,保留社会共同利益,去除非正面以及偏激的权力。知识产权法则正是秉承上述原则,审视以及协调公共利益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选择适宜的平衡尺码,不但要获得最大价值,还要维护多方的利益,维持一种平衡状态。知识产权法在此基础之上,不但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力,还根据相关制度,对使用进行约束,这也是为了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由于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方想要加以运用,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并且获得许可。
(2)第一时间纠正利益失衡的状态。知识产权法强调权力以及义务的公平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就会破坏掉原有的平衡性,从而改变了局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第一时间进行纠正,同时,为了保障其权力,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既定的规则,损害了对方的权益,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双方积极的行使权力以及履行义务,维持一种平衡的状态。知识产权法在设定责任时,首先要考虑以及分辨行为究竟是违反了义务,还是违反了权力,情节的程度如何;其次还要明确违规者的主观意识,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最后要判断违规行为涉及多大的价值,在认定具体责任时,需要全面考虑上述三个方面。
[1]宁晨羽.知识产权法对权益冲突的平衡[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37-38.
[2]邱瑞英.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协调的探析[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12):242-242.
陈赢(1987~),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大学本科(在读研二),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