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梓明
保险为“传递信任”的行业赢取更多的信任
文/朱梓明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该条规定,看似为普通条款,背后却隐含着立法者的一片苦心。那就是在检验检测行为面临民事法律风险增加的背景下,立法者力图通过鼓励投保责任保险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为检验检测这一“传递信任”的行业赢取更多的信任。
2016年8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会议要求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还要求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68号)明确,规范检验认证行为,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由此可见,检验检测机构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存在增加的趋势。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责任保险是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赔付能力的有效途径。责任保险属于赔偿性保险,一旦检验检测机构因检验检测工作中的差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会极大地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偿能力。当然,虽然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保险无形中为检验检测这一传递信任的行业赢得更多的信任。
责任保险是提高检验检测机构风险抵御水平的有效途径。一方面,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分散和转移检验检测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避免因检验检测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检验检测机构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影响检验检测机构经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等风险控制的经济手段,加上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风险管理服务,可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有效地督促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或降低责任事故发生的频率,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实现检验检测活动的有序进行。
基于责任保险具有提高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的作用,责任保险已被多部法律法规采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鼓励生产者、销售者投保相关产品责任险,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质量事故赔付能力。
责任保险有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之分。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及时解决抢救伤员、平息纠纷、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因为机动车保有量大、事故多、损失大、赔付难,易引发社会问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被多数国家采用。
但是,保险总体上是一种民商事活动,通过法律强制投保责任险只能作为特别的情况。从目前实践的情况看,检验检测事故赔付问题并不突出,检验检测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价值还未得到检验检测机构的重视。可以说,检验检测责任保险既没有达到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强制实施的程度,也没有达到让检验检测机构主动进行投保的目的。
因此,需要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化解责任事故发生后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难题。至于鼓励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发动各种资源、采用财政支持、列入政府采购有限目录、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