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承臻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浅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合理性
——以物权变动方式为切入点
冯承臻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学界中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界也同样引起了争议。具体表现为,同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问题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往往出现不同裁判,此现象实际上是对《合同法》五十四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产生的误解。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只是一个合同法领域的问题,同时与物权法理论中的物权变动理论密切相关,要厘清上述两法中的矛盾,正确理解两法关系,就必须对我国物权变动理论有正确的理解。本文以物权变动方式为切入点,试图阐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的关系,以解决实务上裁判不一的问题。
无权处分;物权变动;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折衷主义;物权合意;债权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款规定中我们可以明显得出一个核心的意思: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有效。
如果按照以上的理解,从文义上不难发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三条与《合同法》的第五十一条自相矛盾。《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效力待定,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又明确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从逻辑上看的确难以自圆其说。关于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但司法解释毕竟不是一个造法的过程,而是一个对具体法律进行具体解释的应用过程。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条愿意,更不能和法律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后,就曾有声音质疑其与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
第一种是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是意思主义的典型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一经对买卖之物与价金协议一致,买卖即告完全成立,买受人对出卖人从法律上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使该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第938条规定:符合规定第接受赠与,一经当事人同意,即告完成并且赠与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赠与人,而不需其他的移交手续。以上两个法条可以充分体现出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本质:合同本身即可使财产权转移,仅仅通过合意,在合同生效时,财产的所有权便发生了转移,不论其为动产或不动产。①
第二种是以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具体是指“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除登记或交付外,尚须当事人就此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外之意思合致。”也即,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合同双方除了具备债权的合意之外,尚须有独立于债权合意的物权合意,并履行交付或者登
记之法定方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德国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在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下,基于区分原则和无因性,会产生完全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所以,在该种模式下无权处分订立之合同作为一个单纯的负担行为应为有效,又因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故基于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无效。
我国《物权法》涉及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为该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此处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除此之外并未有规定其他要件。但是笔者认为该条并没有作出否认物权行为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原因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理,该款本身也缺乏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需要哪些其他要件、不需要哪些要件的规定,笔者认为此处为《物权法》的留白,是把我国物权法解释为承认区分原则、无因性原则的空间。
经过对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最高院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并不与《合同法》的第五十一条相矛盾,而是相互协调的关系,是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解释与补充。另外,正如上文所言,除物权形式主义外的其他现有物权变动模式均无法有效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合同法》之间的互补关系,因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出台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的理解上已经偏向于对物权形式主义的支持。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种类型的案件依然众说纷纭,笔者希望此文可以略尽绵力,为现有学术难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参考。
[ 注 释 ]
①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92.
[1]李军.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之关联[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92.
D
A
2095-4379-(2017)07-0247-01
冯承臻(1993-),男,汉族,广东新会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