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微信公众订阅号版权侵权方式研究

2017-03-27 09:31:42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运营者著作权人报酬

赵 佳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我国微信公众订阅号版权侵权方式研究

赵 佳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微信公众订阅号成为现阶段最重要的传媒渠道之一,与社交的紧密结合,更提高了其发布内容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规模,但是,与此伴随的是大量的版权侵权行为。微信公众订阅号主要有三种主要的版权侵权方式: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转载、未经许可改动作品内容并发布以及未经许可设置网络链接。三种侵权方式有其背后的原因及相应的解决策略。传媒的长远发展建立在源源不断的优秀作品的基础上,只有切实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才能激发其创作积极性。

微信公众订阅号;著作权;版权侵权

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月活跃账户数达到6.50亿,微信公众号总数已经超过1000万[1],俨然成为现阶段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传播媒介及渠道之一。根据《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收到针对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关于著作权的投诉占比44.7%[2]。由此可见,微信公众订阅号的发展与大量的版权侵权行为相关连。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针对微信公众号运营过程中的版权侵权方式的类型、原因、应对策略进行深入研究。

一、微信公众订阅号版权保护法律现状分析

(一)微信公众订阅号的概念和特征

1.微信公众订阅号的概念

微信是一款综合性社交工具,主要向用户提供两类服务:即时通讯和发布信息。微信公众号是实现通过微信信息发布的主要载体,即个人或企业注册微信公众帐号后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微信公众号可分为订阅号、企业号和服务号三类[3]。企业号和服务号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和便民服务,不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而微信公众订阅号(以下简称“订阅号”)作为信息传播平台,向公众发布的内容极易造成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4]。

2.微信公众订阅号的特征

订阅号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以互联网为媒介,以手机为终端,具备如下特性:一方面,订阅号的进入门槛很低。任何个人、媒体、企业、政府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注册订阅号,通过审核后即可以运营。另一方面,订阅号发布信息方式简易,只需将要发布的素材在后台编辑后按发送键即可。

(二)微信公众订阅号版权侵权方式

1.现行法律规范界定的侵权方式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10种侵权方式,笔者在openlaw司法案例数据库中,以“微信公众号”和“著作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了75个关于订阅号版权侵权的案例,其中2个被驳回,经过对剩余73个案例和法条的比对,发现有如下特点:

首先,第47条中的第六、八、九、十款在具体案例中没有体现。这四款主要是对音响作品、图书期刊版式设计和现场表演的侵权,难以在订阅号中呈现。

其次,其余六款规定的侵权方式在案例中以复合侵权行为呈现。如在罗某某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自有订阅号上转载原告作品并署自己名字,符合《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款规定的侵权方式。

最后,赔偿金额远低于法条规定的上限。73个案例的赔偿金额分布比例如下图(图1.1微信公众订阅号版权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图1.2赔偿金额小于6000元的案件比重)。73个案例中赔偿金额低于6千元的占比86%,而《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的上限是50万元人民币,即使是赔偿金额最高的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诉苏州胖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其15万元的赔偿金额也远低于法律规定的上限。

图1.1 微信公众订阅号版权侵权案件赔

图1.2 赔偿金额小于6000元的案件比重

2.司法实践中微信公众订阅号的主要侵权方式

对前述的73个案例的侵权方式进行统计后,归纳出主要有以下三种侵权方式(图1.3微信公众订阅号版权侵权方式):

图1.3 微信公众订阅号版权侵权方式

第一种侵权方式是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转载。这种侵权方式最为常见,在73个案例中占比为81%。如在苏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自有订阅号上转载原告的的原创作品,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第二种侵权方式是未经许可改动作品内容并发布。如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诉临汾市一家健身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被告在其订阅号中发布的《在最困难的时候》改动了原告作品的一部分文字并更换题目,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种侵权方式是未经许可设置网络链接。如在常州某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一家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原告是某部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而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微信订阅号嵌入网络链接,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

二、微信公众订阅号版权侵权方式的原因分析

(一)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转载的原因

1.低质作品泛滥权利人信息缺失

自媒体时代人人皆可成为著作权人,造成的局面是,一方面,大量文章在网络中随处可见,但是质量良莠不齐,运营者不愿为充斥网络的低质作品支付使用报酬;另一方面,著作权人的信息本身不完善或者随着作品的传播而丢失,以致订阅号运营者无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未形成使用网络作品支付报酬的机制

在运营机制方面,订阅号标榜的是免费与分享,不同于报纸杂志可以用销售盈利支付使用作品的报酬,免费的订阅号在发展初期利润微薄,缺乏支付报酬的资金;在法律方面,利用纸介质使用他人作品,确定报酬时应依据我国版权局通过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而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却无相应办法[5],使得订阅号运营者与著作权人协商报酬时无依据,难以达成一致,运营者不愿付出沟通成本而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直接使用。

(二)未经许可改动作品内容并发布的原因

1.追求市场效率

订阅号的盈利依靠占有用户市场,即获取高关注度和大访问量,根据《2016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微信公众平台仅活跃的订阅号数量已达到200万[6],订阅号的营运模式使得他们需要抢占用户,即在同一时间段内发布与时下热点相关的作品。当大量订阅号关注一个热点时,视角难以创新,因此对优质作品略加改动而重新发布,成为了运营者赚取流量、追求市场效率最有效的方式。

2.原创能力不足

订阅号打破了普通人进入传媒业的壁垒,任何人经注册均可运营订阅号,根据《2015年中国媒体融合发展报告》,截至2015年9年,传媒类订阅号中,自媒体占比39.7%。相较于传统媒体团队运营分工明确的高产量模式,自媒体运营的全部环节需由个人完成[7],在追求市场效率的大环境下,自媒体订阅号的原创产量难以跟上市场推广需要的速度,改动已有作品并发布提高了自媒体订阅号的产量,消弭了其原创能力不足的劣势。

3.作品改头换面加大权利人举证维权难度

订阅号每天都可以群发一条消息,所发布的内容经过一天即可被淹没,著作权人本身已经很难在海量作品中发现订阅号的侵权行为。把作品改头换面使得著作权人更难发现权利遭到损害,比如更换题目,著作权人不点开全文甚至无法发现权利遭到侵害,订阅号以此避免被发现侵权。

(三)未经许可设置网络链接的原因

1.有效监管难以介入

订阅号设置网络链接的一种方式是在公众订阅号的聊天界面设置关键词回复,此种以对话方式传播的网络链接仅限用户个人的终端设备可以收到,若用户不主动向腾讯客服反映,腾讯公司难以发现并介入监管,因而不少公众订阅号纷纷选择设置网络链接的方式侵犯版权。

2.举报投诉功能难以有效利用

订阅号设置网络链接的另一种方式是在推送内容的末尾“阅读原文”处插入链接,腾讯公司对此的应对手段是通过用户举报投诉,但是举报功能需要达到一定举报人数后才能启动。一方面,链接位于文章最末端,具有隐蔽性,若不经点击,无法发现其侵权行为,这使得发现侵权并举报的人的数量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有侵权行为的订阅号设置的大多是正在上映电影的链接,发现侵权的用户为了日后长期从该订阅号获取资源而怠于举报,使得微信平台的举报功能难以发挥本来的作用。

三、微信公众订阅号版权侵权方式的应对策略

(一)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转载的行为

1.建立著作权人信息登记系统

腾讯公司作为微信的开发运营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版权保护,为著作权人建立一个信息登记平台[8],初次发表作品时即登记著作权人的基本信息、有效联系方式、转载是否需要联系、是否需要支付报酬以及可接受报范围,供订阅号运营者参考,便于联系著作权人征求许可。

2.完善版权付费机制

付费阅读是尊重原创作品、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微信支付的功能为完善付费阅读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9],小额支付即可获取订阅号发布的内容,以此作为订阅号支付报酬的资金来源,收益由作者与运营者按比例划分。同时,应出台使用网络作品支付报酬的办法,使得订阅号运营者与著作权人确定报酬时有法律依据,降低协商成本。

(二)未经许可改动作品内容并发布的行为

1.适当放慢传媒的发展速度

订阅号真正吸引的用户的作品一定是优质的有思想的,而非对热点话题千篇一律的评论。对订阅号侵权行为不加以控制,长此以往,原创作者会失去创作动力,用户会丧失对内容的辨别能力。没有了著作权人持续的优质创作,传媒发展便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快速发展可能成为昙花一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传媒才能良性发展,所以适当降低对市场效率的追求,放缓订阅号的发展速度,避免创作资源的枯竭。

2.利用粉丝经济投资人经济给自媒体注资

订阅号涌现出大量的自媒体运营者,但自媒体单打独斗的根本目标仍是壮大团队,规模运营。但在这个过程中,原创能力不足抑制了自媒体订阅号的发展速度。粉丝经济指订阅号为潜在粉丝群体提供服务促使其消费,获得其注资。投资人经济指由有意愿的个人或企业为有潜力的自媒体注资[10]。通过这样的方式帮助自媒体扩大团队规模,招纳专业成员,提高自媒体团队的创作能力和作品产量。

3.开发订阅号平台复制比检测功能

当前订阅号发布内容过于简单,复制粘贴略加改动即可发布,腾讯公司可以开发复制比检测功能,复制比过高的作品不予通过审核,具备原创性的作品才可以通过检测。以此从根源上控制未经许可改动并发布作品的侵权行为。

(三)未经许可设置网络链接的行为

1.开发自动回复监测功能

关键词回复是订阅号运营者在后台设置的,腾讯公司应当对这一过程加以监管,积极审查其中的网络链接,对侵权者予以警告、封号的惩治手段。微信在推崇分享机制的同时,不能淡化版权保护观念,应当引导订阅号运营者合法使用作品,审慎发布内容,对所设网络链接的合法性予以注意[11]。

2.对实施有效举报的用户给予奖励

微信举报的无偿性与程序的繁琐性使得大量用户怠于使用该功能,给作出有效举报的用户一定的奖励可激发其监督订阅号平台的侵权行为。如回馈微信红包、提供与微信合作的第三方平台的代金券,以此激励广大用户共同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微信公众订阅号运营环境,充分发挥举报投诉功能的作用。

四、结论

传媒的发展靠技术和内容两方面支撑,微信公众订阅号是技术,优质作品是内容,把握好二者关系非常关键。如果对订阅号的发展过程中的版权侵权行为不加以控制,将会伤害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失去了源源不断的优质作品,传媒难以靠一条腿走路。只有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通过订阅号让传媒长足发展。

[1]腾讯科技,企鹅智酷.“微信”影响力报告:用数据读懂微信五大业务[EB/OL].2016-03-21.[2016-11-25].

[2]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EB/OL].腾讯,2016-01-12.[2016-11-26].

[3]腾讯客服.公众平台服务号、订阅号、企业号的相关说明[EB/

OL].[2016-11-25]https://kf.qq.com/faq/120911VrYVrA130

805byM32u.html.

[4]唐然.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认定[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4.

[5]詹启智.信息网络传播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254-261.

[6]腾讯科技,企鹅智酷.2016微信用户数据报告[EB/OL].2016-08-26.[2016-11-26].

[7]黄楚新,王丹,彭韵佳.2015年中国媒体融合发展报告[A].吴信训,唐绪军,黄楚新.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7(2016)[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8][美]谢尔登·W.哈尔彭等.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52-55.

[9]王维嘉.微信中的侵权问题与版权保护研究[D].南京大学,2016.

[10]张小琴.微信公众号的原创能力与版权问题[J].传媒评论,2015(7):60-61.

[11]蔡维力.网络服务中间商滥用避风港原则的认定[J].知识产权,2011(6):34-36.

D

A

2095-4379-(2017)07-0033-03

赵佳(1996-),女,山西太原人,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北大学第八届挑战杯大赛复赛作品”——“自媒体作品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指导老师:张曼,女,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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