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宸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
陈 宸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物权法》属于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大的保护作用。民法的基本准则是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有过程平等、结果平等以及主体平等主要体现。物权法平等保护的相关原则,既是民法基本准则的延续,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探析
《物权法》属于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巨大的意义。现行的《物权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代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从当年国庆开始正式实施。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准则,始终贯穿于《物权法》之中。因此,要加强对《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断探析,使其得到更进一步的应用及推广,为依法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在法律定位上,各类物权的主体都归属于民事主体范畴,无论其个体在客观上的种族及财富状况如何,在民事主体上都是平等的;其次,在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其他方面的物权受到侵害后,是应当受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就是说在各个主体发生物权冲突的时候,应当用平等的规则对纠纷问题进行解决。一方面,物权遭到侵害的物权人,有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及其他方面的平等请求权;另一方面,对各物权人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要本着平等一致的原则。这里主要说的是对公有财产侵害的行为与私有财产侵害的行为,要一致平等对待,既要在形式上完成平等,又要在实质上体现出平等保护的原则。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准确的反映了我国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依法治国精神及文明法治社会的体现,是维护改革开放成果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经济繁荣及社会财富增长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首先,在立法原则和目的方面,平等保护的精神就得以明确体现。例如,《物权法》中的第五十条就明确的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维护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立法目的明确了《物权法》不仅是要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法律,还可以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其次,对各类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出了平等保护这一原则。《物权法》第二编的第五章内容中,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但是没有设定具体的保护规定,这是基于基本国情设定的,实际上就是要对各类物权进行统一的平等的保护,这是《物权法》的一大亮点,并且充分的体现出了社会主义的特点。
第三,具体规定了国有财产的归属、范围及所有权行使的主体,能够更好的对公有财产实现保护。例如,《物权法》第71条和72条,对国有资产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做出了各种具体措施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平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及共同维护公有财产权利的特征。
要想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正确的理解,就必须对一些误区及不恰当的认识加以澄清:
(一)公有财产具有特殊保护的理论
这种观点曲解了《宪法》中对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认为这是说对共有财产一定要实行特殊的保护。如果物权法要规定平等保护原则,那么就是与《宪法》规定相冲突,与社会主义方向相背离的行为。这是极大的误解。《宪法》虽然的确有规定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也同时在第十一条内容上规定了对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私营经济及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宪法》内容整体上强调了对共有及私有财产要共同保护的原则。不能够断章取义,扰乱法律法规及经济体制的规范。
(二)关于私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的理论
这种观点主要从物权法的性质上来说,认为其作为私法,就应当主要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为主展开,不能背离物权法作为私法的性质去讲平等保护。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首先,不得不承认,私有财产的确是属于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之一的,物权法在当前以及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我国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基本经济制度,限制物权法的保护范围。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以及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各种物权都属于民事权利,都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在经过多次反复的修改、审议后,征求并采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意见,已经处于比较成熟的状态了。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存在争议,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解决。因此,我们要对其进行不断的深入探析,以期为立法机构早日排除干扰,出台新的《物权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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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7-0201-01
陈宸(1987-),男,汉族,浙江温州人,法学学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