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2017-01-26 15:42陈启东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蒙特利尔承运人损害赔偿

陈启东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国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陈启东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国际航空事故引发的承运人赔偿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虽然历时已久,但是这两大公约为统一的国际航空运输赔偿作出的贡献不容忽视。随着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它们的局限性逐步凸显,本文试图通过研究两大公约的发展进程和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应当将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赔偿体系。

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身体损害;精神损害

规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性公约主要是《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并未将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公约体系,《蒙特利尔公约》依旧没有突破。将国际航空运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分类,依据损害的来源不同,故中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害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航空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而引起的精神损害;二是航空事故造成精神痛苦而引起了身体伤害;三是不伴有身体伤害的纯粹的精神损害。①

一、国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精神伤害赔偿的国际立法

纵观国际对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立法,到现今主要的公约和协议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临时)协议》,《危地马拉议定书》,以及《蒙特利尔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

(一)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是第一个统一的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公约,旨在限制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公约的正式译本中使用了“Lesion Corporelle”一词,其英译本将其译做“bodily injury”,即“身体伤害”。《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该词解释为:身体或肉体的痛苦、疾病或身体方面的任何损害。②“身体伤害”一词是否包含精神损害,条约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法院试图通过查找当时的法律资料,根据当时制定条约所用的语言来确定对这一特殊用语在译本中的含义。

华沙公约在签订之初曾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做出过扩大解释,即承运人应对“意外、伤害、损失以及迟延承担责任”,但是在最终的议定书中委员会最终使用“lesion corporelle”。虽然没有确切的证据说明起草者意图对“身体伤害”进行限制性解释,但是从公约当初制定目的来看,起草者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来管理国际航空业,以确保这个新兴行业的稳定成长。由此可以推断出条约更倾向于“身体伤害”不包含精神损害。

(二)蒙特利尔公约

1965年,美国与其他国家私下签署了游离在公约之外的赔偿协定。这种协定虽然不具有统一性,但是被证明是有用的、临时的更新华沙公约的工具。1999年5月,代表121个国家的500多名代表聚集在蒙特利尔召开会议,决心对华沙公约进行全面修订。大多数代表支持将乘客的赔偿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尽管各国对变革达成共识,但是《蒙特利尔公约》的诞生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蒙特利尔公约》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博弈产物,不难看出,虽然把精神损害并入条款当中解决了各国司法实践关于身体伤害是否包含精神损害的争论。但是,“精神损害”一词的模糊性与缺乏可操作性使一些发展中国家望而却步。《蒙特利尔公约》应该在实现国际航空旅行现代化上向前迈进,但是它仍然坚持1929年华沙公约制定的标准,这在航空业已经蓬勃发展的今天明显不合时宜。

如上所述,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私法公约及协议在关于承运人对旅客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上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的判决也并不一致,但是英美国家法院对赔偿范围的界定大致经历了从严格排除到逐渐接受的过程。

二、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

(一)美国的司法实践

美国作为世界上航空运输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处理国际航空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案例。主要的判例有:

1.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

1972年Husserl v.Swiss Air Transport Co③法院判决被告给予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主要采用了条约的目的解释方法,认为《华沙公约》的起草者意在使引起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损害赔偿的诉因类型化。美国虽然和其他国家一样需要遵守《华沙公约》的法文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关“Lesion Corporelle”的法国法律或法国对《华沙公约》的法律解释就对美国具有约束力。④从《华沙公约》的宗旨来看,为了以统一的方式调整承运人的责任,损害的范围必须是综合性的。法院认为公约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精神损害,但按照“身体伤害”一般含义理解,可以被解释为包含“精神的”。

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第十一巡回法庭做出的单纯的精神损害不能给予赔偿的判决。在Eastern Airlines V.Floyd⑤案中,第十一巡回法庭支持原告的多项精神损害赔偿,认为“身体伤害”包含“纯粹精神损害”,判决原告胜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审了该案,认为应遵循公约的原意来进行解释,考虑条约当初所使用的文本和制定背景。法院查阅了相关的法国法律资料,发现法国的立法并没有对“lesion corporelle”进行解释,通过回顾华沙公约的谈判历史和会议记录,没有证据表明起草者或者缔约国明确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华沙条约,纯粹的精神损害在大多数普通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无法获得赔偿,法院得出“身体伤害”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论断。还有一些学者对该案的判决持怀疑的态度:虽然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也没有证据证明lesion corporelle将精神损害特别地排除在外。⑥该案的判决具有历史性的意义——没有人身损害的“纯粹精神损害”不能得到赔偿。在随后的类似案件中,例如2006年的Oparaji V.Virgin Atlantic Airways,Ltd⑦案美国法院都遵循并引用了该判例。

2.精神痛苦导致的身体伤害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从来都没有明确表示精神损害导致的身体伤害能否依据第17条获得赔偿,但是下级联邦法院普遍认为,精神损害导致的身体伤害不能依据《华沙公约》第17条获得赔偿。例如,在Terrafranca v.Virgin Atlantic Airways,Ltd.⑧案中,原告乘坐维珍航空公司的飞机飞往伦敦,在飞行过程中收到机组人员怀疑飞机上有炸弹的警报。虽然最终排除了怀疑,飞机得以安全降落,但原告以自己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以及厌食症导致的体重下降为由向航空公司寻求赔偿。

毫无疑问的是该事件构成了公约第17条下的“事故”,而唯一的问题是原告的损失能否在公约下获得赔偿。原告依据Floyd案判决中法院的结论“航空承运人不承担公约第17条下的责任,如果事故未造成乘客死亡,身体伤害,或其他身体伤害的表现”,原告认为其诉求符合《华沙公约》第17条“bodily injury”的要求⑨。

法院的结论是,“身体伤害”为赔偿的前提,原告“必须证明这是直接的,实际的身体伤害而不是表现为轻微的恐惧或焦虑”。由于原告索赔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并发的厌食属于纯粹精神损害方面的表现,它们并不能作为第17条中的“身体伤害”获得赔偿。

3.伴有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

根据Floyd案的判决,主流的趋势是:只有当精神损害是由身体伤害引起的才能得到赔偿。在希腊雅典空难案中,飞机在希腊雅典附近时,机内一枚炸弹爆炸,Ospina先生坐在炸弹的正上方,被炸出飞机。原告请求因此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专家证人证明,Ospina先生的尸体因爆炸已面目全非,但在爆炸后5到10秒钟他能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事情。法院认为Floyd案的判决暗示着:附随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在Floyd案中,旅客受到惊吓,但没有因事故造成身体伤害。但在本案中,由于航空公司的不当行为,旅客遭受了身体伤害并承受由此产生的疼痛、被炸出飞机后走向死亡的痛苦。法院认为旅客的精神损害直接来源于身体伤害,而且两者都很严重。Ospina先生不仅遭受了身体的伤害,同时他在爆炸和死亡之间的短暂时间内遭受了有意识的疼痛和恐惧,因此他获得赔偿是恰当的。此后的Longo v.Air France案遵循了本案确立的规则,在Inre Air Crash at Little Rock,Arkansas案中第八巡回法院也认为精神损害要想获得赔偿,必须是由身体损害直接引起的。⑩

(二)英国的司法实践

美国是华沙公约下国际航空案件判例的先导,这些判例为其他国家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引。例如英国法院在King v.Bristow Helicopters案和Morris V.KLM Dutch Airlines案中,⑪就是参照美国判例做出的裁决。King v.Bristow Helicopters案中原告由于直升机发动机失控发生的迫降而遭受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出现了失眠、噩梦、焦虑以及飞行恐惧等症状,他声称此次事故导致了消化性溃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一起案件中原告称遭到了另一名乘客的性骚扰而患上抑郁症,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

无一例外,英国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了相同的判决——原告只能获得身体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不能获得赔偿。事实上,法官们的做法表明了他们有一种强烈的偏好,即在华沙公约下对该问题有意识地建立一种统一性解释。“传统上认为精神上之损害,仅为主要损害的附随损害,若无主要损害,无论该主要损害为人身或财产上之损害,即无法请求精神上之损害赔偿”,“若无主要损害,纯粹以精神上损害请求时,传统上法院对此请求均持保留态度。”“当没有对人身、财产、健康或者名誉造成损害时,仅仅因为导致了精神痛苦和悲伤而请求法律救济显得理由不足。”⑫英国在司法实践上虽然不否认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纯粹的精神损害不予救济。

(三)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司法实践中较少此类案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做出了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的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是由身体伤害导致的符合精神损害与身体伤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因此采取认可的态度。⑬虽然法院支持了该精神损害赔偿,但从华沙公约到我国的相关立法都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和解释来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进行推理。“对于该类案件来说,在处理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的确是一种有意义的尝试。”⑭

三、结论

虽然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体系没有明文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包含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但是,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国内立法都认可了伴随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至于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很多国家采取谨慎的态度,笔者认为有其合理之处:(1)“Lesion Corporelle”一词的含义和适用模糊不清,放开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易导致赔偿请求权的滥用。如果允许受害人随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极易产生滥诉、欺诈的恶果,甚至可能诱发道德风险。(2)加重了航空承运人的负担,破坏公约对于承运人责任统一调整的机制和目标。如果法律对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不加限制,只要存在纯粹的精神损害,旅客都有权利向承运人提起纯粹的精神赔偿,必定会加重承运人的责任,损害他们的利益。(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何为精神损害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对此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不公平的判决。

尽管在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存在太多困难与挑战,但是绝对地禁止对纯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我国法院今后在处理对纯粹的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赔偿问题时不能一刀切,应当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对自身精神世界的深入探究,精神和肉体的关联将越来越密切,可以说,没有不存在任何生理反应的精神损害。”⑮这说明认定精神损害不应只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精神损害在本质上就属于身体伤害。只有承认这种解释,使纯粹的精神损害不再“纯粹”,才能更好地平衡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利益,航空运输业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

[ 注 释 ]

①何祥菊.国际航空法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5).

②董念清.航空法判例与法理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80.

③See Husserl v.Swiss Air Transport Co.,351 F.Supp.702(S.D.N.Y.1972).

④黄涧秋.国际航空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06.

⑤See Eastern Airlines,Inc v.Floyd,499 U.S.530(1991).

⑥See J.Brent Alldredge,Continuing Questions in Aviation Liability Law:Should Article 17 of the Warsaw Convention Be Construed to Encompass Physical Manifestation of Emotional and Mental Distress,67 J.Air L.& Com.1360-1362(2002).

⑦See Oparaji V.Virgin Atlantic Airways,Ltd,No.04-CV-1554(FB,2006 U.S.Dist.LEXIS 68636(E.D.N.Y.Sept.19,2006).

⑧Caroline Terrafrance,Gregory Terrafranca v.Virgin Atlantic Airways LTD.151F.3d108

⑨刘青.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赔偿责任的理论及司法实践[D].华东政法大学,2015.

⑩韩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探讨[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⑪[美]弗里德里希·K·荣格著,霍政欣,徐妮娜译.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55.

⑫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J].法学家,2010(1).

⑬“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损害赔偿纠纷案”[EB/OL].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5317.html.

⑭“2016年全球航空旅客运输将达36亿人次” [EB/OL].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kysw201223016.aspx.

⑮韩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探讨[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D

A

2095-4379-(2017)07-0083-03

陈启东(1992-),女,汉族,广西贺州人,广西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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