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静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法学研究
市场规制法的理论探究及问题分析
董文静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活动和行为都要按其应有的规矩有序、规范的进行。社会关系之所以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因为有其法律的保障。在经济社会中,为稳定市场的运行,就需要相关法律的监督。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法律,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保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讨论市场规制法的相关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市场规制法;缺失及成因;问题及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光靠市场本身来解决其问题与缺陷是行不通的。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加深,经济法成为规范和保障经济活动的准绳,其作用是引导和保护市场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协调各方利益的矛盾,防范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发生冲突,以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1.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上讲,市场规制法是协调国家权力对市场的直接干预,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市场规制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关系的准则。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宏观调控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2.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包括规制主体和规制受体。
综观各国的市场规制法,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政府。国家是主体,是市场经济解决市场失灵的需要。在市场规制法中,国家作为规制主体由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机关组成。政府是国家民意和权力的执行机关,是国家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竟争行为的实际担当者和执行者。
市场规制法的规制受体是以市场主体为前提的,主要有经营者及其代表者。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规制受体是通过自己的营利活动来获得利益的主体。只要从事市场竞争,就应当受到市场规制。
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1)政府行为规制关系。政府行为规制关系是政府代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的行为所产生的关系。政府干预经济是为了弥市场机制的功能和缺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避免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失,就需要市场规制法来调整政府行为规制关系。
(2)市场竞争规制关系。市场竞争规制关系是指政府规制市场竞争活动当中所形成的关系。市场规制法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把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这样的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是非常有必要的。
(3)中介服务规制关系。中介服务规制关系是指政府规范中介组织市场活动时所产生的关系。市场中介组织影响着政府规制市场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但市场中介组织自身也存在着缺陷,若不加以规范,势必将减少其积极作用。
我国市场规制法缺失的表现为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立法不够完善,有的市场领域缺少基本法,配套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
我国市场规制法的缺失成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市场方面:不正当的竞争对市场规制形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垄断行为特别是行政垄断破坏了市场竞争。经济垄断是反垄断的重点,但行政垄断的负面影响更值得被关注。
(2)立法方面:一是立法质量不高,精细立法这一指导思想仍需进一步贯彻落实;二是超脱立法不够,地方和部门立法助长了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三是立法监督不够,政府部门的一些职权形同虚设。
(3)执法方面:部分执法机关的定位不准,如若一项执法是有利可图的,大家则趋之若鹜,若是没有就变成相互推脱。
(4)司法方面:司法放纵时常发生,在个别地方和少数单位,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作为现象严重,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现象还时有发生。
1.依法提高市场竞争度和信用度
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因此,完善我国市场规制法,需要依法提高市场竞争度和信用度。具体地说,就是要加大反行政垄断的力度,并建立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机构和程序。消除所有制的歧视,重视结构与行为的规制配合。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强化产品质量责任。注重市场信息规制,防止信息偏在,避免造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息误导和信息欺诈,做到合法采集、使用信息。
2.完善市场规制法
完善市场规制法,主要就是宣传和实施《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法规,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强化市场规制执法的监督管理
市场规制执法是市场规制法实施的重要部分,通常包括强化市场规制执法和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两个方面。强化市场规制执法,就要同时强化市场规制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强化市场规制执法的监督管理则主要是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监督等各个形式来运作。
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一直是每个国家所追求的目标,尤其对于我国这样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光靠市场本身是行不通的。市场的缺陷和局限性使市场规制成为必要。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加深,经济法成为规范和保障经济活动的准绳。我国市场规制法终将趋于国际化,我们也要在吸收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重视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自身需求。
[1]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冯宪芬主编.经济法.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3]左剑君.论市场规制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
[4]闰小龙.论民法与经济法主体假设的差异[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
[5]谢增福.论消费的宏观调控功能与我国消费税法的完善[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6).
董文静(1989.10.04~),女,汉族,甘肃天水人,甘肃政法学院学生,法学硕士,经济法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