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岂能随意“开除”

2017-01-26 11:23□天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7期
关键词:单方合法权益手册

□天 歌

天地时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岂能随意“开除”

□天 歌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赔偿员工13.77万元。(2月20日《楚天金报》)

当这家用人单位在做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一定是理直气壮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单位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不但当事员工本人拒绝接受这样的决定,而且还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而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需要向员工赔偿13.77万元。

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显然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而法院这样的判决,也引发了一些网友的不同意见,认为是否过于偏袒劳动者而忽视了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其实,法院的判决不但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坚持了从法律层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也向个别用人单位以“莫须有”的理由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

一则,尽管这家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纪,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却不是“在上班时间睡觉”的必然选择,因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还对应着“根据其轻重程度,给予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现在单位显然是选择了处罚程度最重的那种,但是员工仅仅是在上班时间托着腮“打盹五分钟”,显然不应该遭受程度最为严重的处罚。

二则,法院的调查可以证明,该名员工18年来在工作上一直兢兢业业,尽职尽责,而他这次之所以违反劳动纪律,是因为用人单位实行以周为单位的倒班制,事发当日,他已属连续第四天从事夜班工作,其在工作闲隙偶有小憩,是人体生理所必然,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处罚。法院这样的判决,显然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呵护的一面。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有严重违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严格限制的,而不是过于任性。这家单位因为员工在上班时间“打盹5分钟”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无疑正是“任性”的体现,注定不会得到道义上的理解与法律上的支持。

这件事也告诉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即便有劳动者违反了劳动纪律,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也应该有理有据有度,而不是恣意妄为,否则,法律同样不会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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