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邦 王会民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河南 郑州 461150)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新解析
安 邦 王会民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河南 郑州 461150)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加明确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从思想、制度、人才和实践四个方面入手,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依法治国;党的领导;辩证关系;法律体系;执政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做了整体部署和科学布局。但是,仍有一些人感到迷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要加强党的领导,到底是“法”大还是“党”大?二者的关系如何?是协调一致还是有种内生性矛盾?对于这个问题,《决定》给予明确的解答。《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这无疑表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并不存在内在张力,而是具有共生性、共长性。一方面,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有助于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党的合法性基础。为深刻阐释这种一致性,需要深入阐明党与法的相互关系。
党,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观点,政党“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与、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2]而法,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阶级性,并有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准则。党与法的关系,既有一致性,但也具有不一致性。
(一)党与法的一致性
党与法的一致性体现在:第一,都具有阶级性,党是领导(统治)阶级意志的实施者,法是领导(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第二,精神实质上,两者在根源上都指向领导(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领导(统治)阶级服务。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我们的党就代表着有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因此,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实质上也反映了党的意志,从这个方面讲,党和法具有一致性。
(二)党与法的非统一性
虽然党和法在精神实质上具有统一性,但因为二者的存在方式不同,党和法的实施情况必然不一。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只有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党和法才是统一的。反之,当党没有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那么,只能表现为政策或者党内规范,这与法的效力有着很大差异,它不能直接代替法律,行使法律效力。其解决的方式,是需要党深入群众,积极履行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破解发展难题,重点关注民生,努力使自己的意志与群众的意志相近,从而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而后,通过立法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
1979年3月,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事实上,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谁来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军事和文化?谁来组织中国的四个现代化?在今天的中国,绝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3]可以看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同时,邓小平同志也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4]的科学论断,民主化的推进过程,其实质就是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民主和法制具有相关性。他主张,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不能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充分认识到了党和法的统一性,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可分离。
(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目标的一致性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通过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事务,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党的活动接受人民监督。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时相当简洁,但意味深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5]才是解决的关键。
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从制度和法律上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现代法制的有效运行,能够明晰权与法、“官”与民的关系,实现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以法治权、依法治官,实现全新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目标,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最终的目标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6]《决定》指出:“必须把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7]这种统一,就是根源于目标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的民主,是新型民主。这种新型民主的领导者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党。规范的法治是人民意志的凝聚,实施主体是人民群众自己。这种统一,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热情和责任意识。只有这种统一,社会主义建设才会稳步前进,改革才能深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会指日可待。
(二)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相互协调性
《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8]可以看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具有相互协调性。
1.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法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种理念,就是党真正把代表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赋予法律形式。不难得出,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同样,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广大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党的领导。如果离开党的领导,就难以有效实施,社会稳定的局面就难以保障,社会主义法治难以实行;人民难以团结凝聚进行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更无从谈起。
2.依法治国是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优化路径。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方面,可以保障国家与人民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第一,依法治国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依法治国打破了主要依靠行政政策和行政命令为主的治理方式。行政治理的弊端显而易见,容易造成官僚主义,苏联解体就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另外,党的政策和法律内涵不一,如果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那么,一定会损伤国家法治的权威,容易造成一党专政。依法治国的实施,改变了指令式领导方式,党为人民,人民监督党,党民共同守法、相互促进、双向互动。
第二,依法治国有利于提升党的领导水平。通过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这样,能够确保党的领导更加注重规律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促进党领导的艺术性,增强方式的多样性,提高党的治理水平。
第三,依法治国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通过法律程序,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此外,依法治国使党的执政方式更加民主和科学,党的领导更加有效,更有说服力,使得党的执政地位更为稳固。
(三)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具有外在的统一性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统一于法治系统工程之中。《决定》指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9]由此可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具有外在统一性。党和法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系统工程,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有学者这样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南。”[10]可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统一于民主建设之中。在民主建设中,依法治国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诠释。一方面,法治的民主化,就是党的意志要变为国家意志,需要以民主的方式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民主的法治化,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要通过法制途径,人民的意志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统一于中国的当代实践。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在这种情况下构建法治“中国模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需要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与当代实践紧密结合,积极稳妥推进。
(一)从思想维度统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结合
马克思曾经说:“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11]从科学性而言: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在任何方面、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的客观真理。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这与资本主义政党,资本主义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有机结合,就必须提高马克思主义修养,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成果。
从价值性而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根源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不仅仅是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社会主义也要有理想价值的生成。因此,第一,在坚持发展生产力的前提下,需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炼,也是实现人民群众价值认同的重要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执政理念,核心价值观内涵的法治精神,无疑也是党的价值追求,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契合。第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充分显示了党的群众路线内核和实施方式。《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12]这无疑给群众路线的实施拓宽了路径和实行规范,依法治国给予人民群众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重要条件。
从时代性而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党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范围等要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依法治国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在适时增加与完善法律条文,顺应新时代法律精神,培养新时代法律人才等方面加以优化。
(二)从制度维度统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结合
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3]制度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制度建设又有许多新亮点,全面指向依法治国。诸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等等。
正是新制度的提出和实施,促使法制建设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步伐。诸如,法治政府方面,提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构建执法重点领域机制,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责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保护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人民权益方面,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等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依法治国的有效执行和科学实施,同时,也是党高瞻远瞩,整体谋划的结晶,充分展现了现代法律精神,内涵了对人民利益的关怀,体现了权责结合的用法理念,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法治建设。
(三)从人才维度统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结合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需要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需要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决定》提出:“从全国高校、科研机构中培养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政治立场坚定、符合中国国情和熟悉国际事务的人才及后备力量。”[14]全面推进深化改革需要不断培养创新型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是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重要路径。
1.加强法律人才选拔培养。第一,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第二,完善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严格律师准入门槛。新时代的律师,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也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能够服从党的领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职业技术、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全面发展。第三,加强人才培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资源。第四,加强岗前培训和后期学习一体建设,达到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2.强化法律服务人才管理。中国人多地广,法律人才需求较多,管理难度较大。全国法律人才呈现出数量多、层次广、范围大的特点。因此,要加强法律人才的道德规范建设。第一,发挥全国律师协会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专业律师加以清除。第二,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第三,创新管理人才模式,推广先进人才管理经验,人尽其用。
3.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完善激励机制。目前,法制资源不平衡的现象和问题突出,一些偏远落后地区违法行为较多,当地的人民群众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资源,缺少一个公正可行的利益诉讼平台。因此,党不仅要建立良好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也要建立良好的物质激励机制,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志愿服务法律资源较少的地方。同时,党在政策制定上应当更加倾向于聘用国家公职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从而使得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四)从实践维度统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结合
《决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5]可见,完美的法律,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多么完善,更体现在法律实施效果。如果法律脱离实践,必然是一纸废言。因此,必须从法律的实施程序、执法主体与群众监督上加以考量。
1.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执法这一现象在社会舆论中饱受诟病。第一,存在着无证执法,过度执法,越权执法等,造成法律滥用,以权当法的现象。第二,存在着执法不严,出现执法漏洞,诸如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这些都损害了人民利益,伤害了法律的权威,侵蚀了人民对党的信任,从而与法制国家、法制政府、法制社会一体建设相距甚远,背离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因此,要完善法制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2.实施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治国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促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的现代化。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立法部门科学立法,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司法部门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法律成为人人行动的准则和底线。
3.强化群众监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级政府要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建立纠错问责机制,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真心真意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法律的阳光下运行,促进和谐法治建设。
[1][7][8][9][12][14][1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2014-10-28.
[2]政治学概论编写组.政治学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42.
[3][4][1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70、168、333.
[5]黄炎培.延安归来[M].重庆:国讯书店发行,1945:35.
[6]张静如.中国共产党历届代表大会:从一大到十八大(下)[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477.
[10]莫纪宏.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J].法学研究,2014(06).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
责任编辑:罗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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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2994(2017)03-0160-04
2017-02-24
安 邦(1984-),男,河南新郑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科长,讲师。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王会民(1983-),男,河南长垣人,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本文系2016年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民办高校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思考与探索》(162400410537);2016年河南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课题《西方社会民主主义政党转型研究》(51011791711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