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开展2017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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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财政支农体制机制创新和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有效发挥财政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提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综合运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能力,2017年农业部继续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现就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应重点围绕解决农业现代化建设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风险高”等问题,通过在局部地区开展先导性、创新性试验,总结可复制、易推广、贴近农民需求的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模式,为研究出台具有区域性、全国性的重大财政支农政策建立项目储备和提供经验参考,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根据2017年中央1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重点支持农业保险、农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等方面。
第一,农业保险支农模式创新。主要包括收入保险、指数保险、“保险+期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农业风险区划及应用等。业务模式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等各方主体的作用,尊重市场规律,以地方为主,确保试点可持续。2016年启动的试点中,已经实施结束、具有较好效果,申请新增资金进一步延续完善的项目,需要充分说明延续试点的必要性,重点突出改进措施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对地方配套资金的撬动作用。
第二,农业投融资模式创新。主要包括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支持模式创新;农业部门参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考核的业务模式创新;农业互联网金融、投贷结合、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大型农机具和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融资等农业信贷产品和模式创新等。
鼓励各省在试点过程中依托农业部新型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创新信贷、保险、社会化服务等对接的有效模式和运营机制,探索构建新型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等。
第一,试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财务部门负责申报和实施。具体申报工作由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一级厅(局、委、办)统一组织,每单位限申报一个试点。
第二,试点支持内容应选取一次性事项,并明确项目起止年限。
第三,试点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0万—800万元。具体立项及资金规模依据试点的创新性、可行性以及方案质量等因素,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按相关程序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财务部门是本单位创新试点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部门,须全程参与组织实施,对试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充分论证。一是要合理选择试点品种和区域,科学设计创新产品模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二是要做详细资金测算,合理确定中央、地方、金融机构、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各方的资金投入比例,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三是要科学预测试点项目成效,特别是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效果;四是要提出风险防范和资金监管措施。
2016年已承担创新项目的单位,要同时报送项目实施总结,以项目绩效评价作为确定今年试点的重要依据。相关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17年6月9日前报送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