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毅
(太原铁路局党校领导科学教研室,太原 030013)
国有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李 毅
(太原铁路局党校领导科学教研室,太原 03001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实现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现阶段,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想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发展的有机结合,必须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现代企业制度选人用人机制的关系、干部选拔任用中参与决策与依法决策的关系、干部培养教育中“德”与“才”的关系以及干部考评监督中激励与约束的关系,以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中的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组织保证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之所以能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发挥非常巨大的作用,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则是确保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在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想将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国有企业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需要注重“顶层设计”,实现机制对接。要按照中央精神修订企业章程,明确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党委会权责任务、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事项。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党委工作制度,明确党委会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职责,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制度,理顺各组织机构在选人用人中的职权和流程,保证党委参与领导班子建设和选人用人的全过程。同时,企业党委要支持其他治理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努力形成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
国有企业要想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同时保证企业用人权,必须处理好党委参与决策和其他法人治理主体依法决策的关系。
在市场化选聘过程中,党委的领导把关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选拔标准和规范选拔程序上。在选拔标准上,由股东会、董事会提出企业领导人员选聘标准,企业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在选拔程序上,由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市场化选聘职位、人数需求等,委托相关单位、专业人士、人才中介机构等推荐产生人选,企业党委要严格执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严防“带病上岗”。
企业经理层和党委都有推荐干部的责任和权力,在实际操作中要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党委推荐人选时要征求经理层的意见,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经理层在提拔干部时,要主动征求和听取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无论是经理层提名还是组织推荐,都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充分走群众路线,在党委会讨论的基础上由经理层最后履行任免权。
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决定公司重要干部任免时,应提前征求公司党委意见。属于党委成员的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应根据公司党委讨论研究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进行充分沟通。董事会、经理层在作出最后决策时,属于党委成员的董事会、经理层人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委报告最终决策情况。党委如有异议,可在前置环节行使否决权,但不得在经理层已作出最终决策后再行使否决权。
国有企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以德为先、注重能力的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政治品德和技术能力。
对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而言,确定干部培养对象不仅要注重党员干部,也要注重非党员干部。党组织要着重培养政治素质过硬的优秀党员,使得组织推荐的人选在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竞争上岗过程中被广大职工所认可。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具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注重对市场化选聘的党外人才政治方向的引导,在时机成熟时可把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的优秀干部培养发展为中共党员。
要从严教育企业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及市场化选聘人员,通过教育培训帮助他们辨别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还应通过专业培训重点提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驾驭市场能力、经营思维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真才实学、干事创业”的国有企业干部队伍。
加强考评和监督工作,构建合理的考评和监督机制,既有助于对国有企业干部以往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和总结,也能对干部的行为起到规范引领作用,二者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
企业管理者要坚持“一岗双责”,不能“一手硬、一手软”。国有企业普遍较为重视对干部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而对干部政治表现的考核评价相对薄弱。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进行考核时要把干部的政治表现指标也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之中,以促使企业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国有企业党委可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结果、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请销假及外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相应层级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之中,把经营业绩考评的激励作用和政治表现考评的约束作用有机结合起来。
国有企业要按照《公司法》《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制度规定,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人员严格实行任期制。对在任期内完成目标且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可根据班子建设实际需要继续聘任或提拔使用;对于任期内因经营管理不佳或出现决策失误达不到任期考核目标的,不得继续聘任。对于一般干部而言,国有企业必须打破“官本位”、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等传统观念束缚,对综合素质高、勇于创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思想水平不高、工作能力不强、作风懒散的干部坚决让其下位。
首先,对于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干部,要按照规定视情节严重,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严厉处罚决不手软,以对其他干部起到震慑作用。其次,对于违反企业章程及其他规定的干部,尤其是企业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以对其他人员起到警醒作用。再次,对于企业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其进行提醒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为大问题,以促进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 冯耀明
D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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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7)05-0042-02
2017-08-27
李 毅(1983-),女,辽宁绥中人,太原铁路局党校领导科学教研室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党建及公共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