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2017-01-25 09:56
中国司法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序良司法公正总则

言论广角

张 军:律师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的朋友

改革开放以来,律师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目前,诉讼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等已发展到32.8万人,全国有律师事务所2.6万个。以前,我们为律师数量不够、找不到律师而苦恼,现在要考虑的是律师如何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如何能给律师依法执业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这本身就体现了国家法治事业的快速发展进步。尽管律师在法庭上以不同意见提出辩护主张,有时候在法官判断之外,给法官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正是这种作用促进了司法公正。律师是法官的朋友,同时也是检察官、警察的朋友,因为律师执业使起诉和公安办案得到有效监督,推动执法司法机关按程序依法办案,促进了公正。正因为是朋友,我们的司法机关对律师依法执业高度重视,这些年来不断为律师执业提供各种便利。从原来没有律师庭前会见,到现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律师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是很大的进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些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总体是好的,但基层执行起来总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正在积极解决和克服中。同时,律师队伍也有“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问题,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律师自己也得严格依法依规办案。这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做了很多努力,全国律协出台了律师执业基本道德准则6条,对30多万律师提出了执业道德标准要求,我们要贯彻落实到位,重在执行。

(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张军如是说,《法制日报》,2017年3月13日)

王利明:民法总则彰显时代精神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在我国,在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温饱解决之后,对于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民法同样也应当给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从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例如,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等,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民法总则也彰显了时代特色,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如是说,《检察日报》,2017年3月21日)

杨立新:把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当代法治精神

《民法总则》第8条把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通则》所没有规定规范的。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代法治精神的体现,最主要表现在:第一,为了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不可能全部由强行法去完成,规定公序良俗就是为了强调: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补充强行法规定的不足,从而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第二,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贯彻私法自治,必须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配套,私法自治原则必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之下才为适法行为,要对民事法律行为提供更为全面的规则,并对其法律效力作出评价。第三,更好地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保证社会生活和民事活动有序发展。因此,我们既要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必须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那法律就会强制认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正是《民法总则》第153条确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基础。可见,只要有私法自治原则,就要有公序良俗原则。这两个原则只有全面配套适用,才能够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秩序,体现当代的法治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如是说,《北京日报》,2017年3月20日)

孙宪忠:民法典是法律体系大厦不可或缺的支柱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记载和表达,是法律体系这座“大厦”最重要的支柱之一。民法典编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律传统、法治信仰和法治自信的集大成者。应当指出的是,本次是“编纂”而非“制定”民法典。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典的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分则是在总则的指引下,规定各方面的具体制度。在分则各编已有比较成熟的立法的前提下,分则的整合工作实际上是对已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提高和发展。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也是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也是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其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对于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也必须遵循基本原则。具体而言,民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如是说,《光明日报》,2017年3月9日)

胡肖华:夯实司法基础 推进法治建设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的标尺,其直接维系法治信仰的培育和法治目标的实现。司法公正离不开先进理念的引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法治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精髓和法治进步的内在动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既需要科学审判体制与卓越法官能力的护航,更需要前瞻性的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引领。司法公正离不开科学管理的保障。审判管理可以说是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石,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严格管理、规范司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守法律底线,才能树立公正权威形象。司法公正离不开改革创新的驱动。改革是破解人民法院司法审判难题和困境的根本途径,唯有改革方能彻底清除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的沉疴积弊。司法公正离不开阳光监督的制约。司法公开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只有将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倒逼司法规范,最大限度地预防司法腐败,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强化司法公开理念,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切实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胡肖华如是说,《人民法院报》 ,2017年3月23日)

方 工:公民为自身权益更应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事关全体社会成员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民众为了自身权益,应该信仰法治,维护法治,把法治作为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积极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司法者身处法治建设一线,当然是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的直接责任者,民众有权要求他们履行职责义务,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在司法活动中抵制任何力量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用自己的良知、学识、技能和经验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但是建设和捍卫法治,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并不是司法者独自能够完成的任务,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同心同德坚持不懈,其中公众的努力必不可少。事实上,为促使司法公正地维护民众利益,民众会积极行使监督的权利,并且对司法队伍建设的制度、实效和司法者的从业作风、廉洁行为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质效,因此值得肯定和鼓励。然而民众的监督不等于可以根据自己的感受,随意否定司法裁断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如果民主监督的权利行使不当,不但不能对公正司法产生督促和鞭策的效果,反会适得其反,成为对司法的干扰。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任重道远,亟须并期待民众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做理性文明、敬畏法治、遵守法律、尊重司法的现代公民,以更好地监督和支持司法工作。

(方工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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