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的“坎坷”之路:回顾、评析与展望

2017-01-25 09:39王雯慧马瑞丽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法院

王雯慧,马瑞丽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网络司法拍卖的“坎坷”之路:回顾、评析与展望

王雯慧1,马瑞丽2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网络司法拍卖经历了从质疑、部分支持到完全肯定的发展历程。《网拍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技术创新和规则创新的完美结合,其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提高了财产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降低了悔拍的可能性,极大压缩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全面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网络司法拍卖市场走上了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网络司法拍卖乃至整个司法活动都将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密切关注这些新趋势和新动向,适时进行规范和制度创新,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

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规定》;评析;展望

201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1],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法院进行自主的网络拍卖是处置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优先采用的方式。《网拍规定》的出台无疑为网络司法拍卖的未来发展扫清了许多障碍,为网络司法拍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规范保障。在《网拍规定》出台之际,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轨迹、《网拍规定》的亮点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评析和反思,对未来网络司法拍卖规则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步阶段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传统的司法拍卖模式存在成本高、易腐败、参与主体受限等一系列问题,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最早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是重庆法院。早在2010年12月重庆法院就启用了司法拍卖互联网竞价系统,将涉诉资产的司法拍卖全部纳入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中[2]。涉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平台后,交易中心替代法院和拍卖机构从事一部分工作,如由交易中心统一发布拍卖信息、提供拍卖场地和电子竞价系统、对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出具涉讼资产处置证明等[3]。这样就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引入了一个第三方平台,可以有效防止法官与拍卖机构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

重庆法院所采用的模式并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然而,2012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推出的网拍模式,却将网络司法拍卖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首先表示质疑,他们认为淘宝网不是《拍卖法》中规定的具有拍卖资格的适格主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违背了当时适用的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以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均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认为无论是淘宝网还是法院,都没有司法拍卖的资质,此种拍卖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明文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自行拍卖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的强制拍卖权是法院司法权力体系中的一项独立的强制权,并非源自债权人的授予。作为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组成部分的强制拍卖权,必须由法院主导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这里的“有关单位”并没有限定为拍卖公司,因而法院既可以将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给拍卖公司拍卖,也可以交给其他机构拍卖,法院可以自由选择。同时,根据《拍卖法》第二条的规定,《拍卖法》的适用主体为拍卖企业,法院不是拍卖企业,司法拍卖也非经营行为,可以不受《拍卖法》的约束。事实上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许多拍卖活动都没有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比如海事法院拍卖物品、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一直都是自己组织进行的。因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拥有强制拍卖权,按照大法管小法、法律管法规的原则,在淘宝网只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的前提下,法院的做法并不违法。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拍卖行业协会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质疑不无道理,很显然,其质疑的主要动因是淘宝模式跳过了拍卖公司,使其行业利益严重受损。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探索阶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勇于探索创新的做法,得到了各界的广泛支持。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此次修改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规定。该修改为法院主导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在此背景下,其他省份的法院也纷纷就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展开了积极的探索。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从2012年7月至2016年8月,全国已经有28个省、市、自治区的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了司法网拍,自主网拍超过了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约1500亿元。其中仅2015年,全国法院自主开展司法网络拍卖就达12.4万余次,拍卖标的物5.7万余件,成交率为84%,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694亿元,平均成交溢价率为36.7%[4]。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网络司法拍卖发展十分迅速。网络司法拍卖之所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提高了拍卖的成功率和溢价率。网络司法拍卖可以突破地域限制,信息的传播更为广泛,能够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有利于拍卖的成功。第二,节约了拍卖成本,实现“零佣金”。传统的司法拍卖以拍卖公司作为中介,在拍卖成功后需要由竞拍成功者向拍卖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司法网拍跃过了拍卖公司,节省了不必要的佣金支出,减轻了买受人的负担。第三,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缩减权力寻租空间。网络司法拍卖切断了法院与拍卖公司的利益联系,可以避免一些法官利用权力与拍卖公司暗中串通,损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买受人的利益。第四,网络司法拍卖更为便捷和高效,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技术支持,使竞拍人能够随时随地参与竞拍,顺应了时代潮流,得到了民众的喜爱和支持。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立法肯定阶段

网络司法拍卖自2010年出现,冲破重重障碍获得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急需规范的新问题。首先,缺乏顶层设计,由各地法院自行进行探索、实验和改革,形成了许多不同的网拍模式。例如,浙江的淘宝网拍卖模式、重庆的联交所加拍卖公司合作拍卖模式、上海的现场拍卖+“公拍网”拍卖模式、广西的高标准拍卖场所+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模式以及委托拍卖公司的拍卖方式[5]。其次,网络司法拍卖定性不明确,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的主体法律地位不明,权责利不明,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管主体不明,拍卖程序各异,权利救济措施欠缺。这些问题急需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网拍司法规范,进行调整和管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历时三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正式施行。《网拍规定》的制定和实施,第一次以专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了肯定了网络司法拍卖,揭开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新篇章。

二、《网拍规定》的规范创新

《网拍规定》在总结和研究各地网络司法拍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在实践中存在拍卖模式各异、拍卖主体多样、操作程序不一等诸多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了回应,并针对网络拍卖的独特性,进行了一些规范创新,其规范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拍规定》确立了网拍优先原则、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原则和市场选择原则

1.网拍优先原则。《网拍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该条通过“应当”的措辞和但书的规定,确立了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常态,以其他拍卖方式为补充的新的司法拍卖原则。传统的法院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的方式,虽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此种拍卖方式所伴随的信息封锁、串围标、职业控场以及严重腐败等问题,使法院公信力受到了极大损害。互联网所固有的去中介的特性,使法院成为网络地方拍卖的直接实施者,不仅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拍卖成本,大大提高了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并减少了司法腐败发生的可能性。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廉洁和公信力,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还顺应了以“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化发展趋势。

2.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原则。《网拍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打消其疑虑,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提高竞买人参与的积极性[6]。网络司法拍卖存在远距离、非当面、难沟通、容易后台操控等问题,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可能会影响竞买人的参与积极性及拍卖效果。这里全程公开是指公开应贯穿网络拍卖的全过程,即公开贯穿于拍卖公告发布、竞拍人确定、竞拍过程、流拍后重新拍卖、竞拍成交等各个过程,不留任何死角。全面公开是指凡是涉及司法拍卖及成交后的权属转移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状况、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相关权利义务、支付方式、参与竞拍的优先权人、拍卖过户可能产生的税费等各个方面。全网络公开的平台应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公开应覆盖互联网所能够达到的所有地域范围和所有人,严禁在局域网内实施司法拍卖。

3.市场选择原则。《网拍规定》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并负责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只有在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对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才有权指定,从而“市场选择原则”得以确立。该原则确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性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网络服务提供主体公平竞争、激发网络服务市场活力,提高网络服务质量。该目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并且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严格规范司法拍卖准入门槛,以实现优胜劣汰;二是在个案中赋予当事人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选择权,既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激励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才能赢得客户的青睐,而不是通过权力寻租牟取拍卖资格,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

(二)《网拍规定》在具体规范和制度设计上的创新

1.明确了人民法院是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终结了有关司法拍卖主体的争议。《网拍规定》第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该条通过定义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由人民法院自主进行。

2.明确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网拍规定》第七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拍卖资料的制作、拍卖财产的展示、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等与拍卖有关的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承担这些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这样可以将法院从烦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提高司法拍卖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3.严禁后台操控和特定人员参拍。《网拍规定》第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4.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允许一人竞拍。《网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该规定是对传统拍卖规则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扬弃。根据传统拍卖理论,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时,拍卖才可进行,然而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竞价结束前竞买人可以随时在终端机上缴纳保证金并获得使用代码和密码参与拍卖,不存在现场拍卖中围标、串标和职业控场的可能。如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却被认定为无效,不仅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而且也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5.创制了网络司法拍卖随时参与和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以及最后五分钟延时规则。《网拍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竞买人在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这就意味着,只要网络拍卖没有结束,竞买人都可以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随时参与到拍卖活动中,但根据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网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这样可以克服现场拍卖占用场地等条件的束缚,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使各种人群都可以选择合适的时间段参与竞价,更加有利于潜在竞买人的参与,保证竞买人充分竞价,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和溢价率。最后阶段五分钟延时规则的创设主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网络情况的差异,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或者人为因素干扰出价。该规则借鉴了传统拍卖中的“三声报价”,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没有拍卖师的人为提醒,因此,最后阶段的延时可以提醒竞买人慎重地做出最后决策,同时也为竞买人参与最后阶段的竞拍赢得了机会。如果没有延时规则,所有竞拍人都抢在拍卖即将结束时出价,可能造成网速快者胜出,而不是出价高者胜出,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延时规则的实际效果是只要在拍卖结束前的五分钟有人出价,拍卖时间即可顺延,这彰显了网络拍卖的人性化,可以充分实现拍卖标的的价值,提高执行效率。

6.明确规定了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方法、缴纳方法以及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网拍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5%至20%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7.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网拍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网拍规定》除了上述创新外,还包括降低起拍价格,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监督主体,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以及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规则等。正如孟祥等法官所指出的,《网拍规定》是在总结网络司法拍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目标,融合传统与现实,思考过去与未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出的一次大胆的规则梳理和创新[7]。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未来展望

《网拍规则》基本解决了目前网络司法拍卖中所面临的问题和争议。然而,由于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本身的独特性,网络司法拍卖还面临着以下问题和需要逐步完善的地方。

(一)网络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主要借助的是网络平台和互联网的相关技术支持。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一旦被别有用心的黑客利用去进行一些影响拍卖的后台操作,就会出现网络拥堵、服务器瘫痪等现象,导致拍卖秩序混乱。除此之外,一些人也可能利用这个平台从事诈骗活动,由于民众往往缺乏相关的防范意识,很容易上当受骗,给竞拍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局限性,一个《网拍规定》并不能解决司法拍卖的所有问题

在传统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可以到拍卖现场直接了解和感受标的,但网络司法拍卖主要是通过上传图片和文字介绍的方式让竞买人知晓拍品,虽然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但由于网拍竞买人地域覆盖面广,实地看样规定的实际造作性并不强。因此,具有标准化、通用型等特征的动产乃至不动产,由于不需要事先的鉴定或确权,可以适用于网上拍卖;而对于诸如珠宝、古董、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操作和程序都比较复杂且价值巨大的拍卖标的物,仍需要采取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

(三)网络世界的复杂性加剧了监督和管理的难度

网络司法拍卖虽然解决了传统司法拍卖中大量存在的腐败现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司法拍卖只是部分改变了拍卖的运作环境,并没有改变拍卖所处的整体的社会环境,更不能改变其属于法院主导下的司法拍卖活动的根本属性,因此难言违法现象自此就会销声匿迹,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同样是非常必要的[8]。但是网络世界复杂多变,网站作为计算机数据的所有者,具有完全的修改数据的能力,外界很难阻止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自我交易或者与特定的人暗中交易,一旦出现问题,缺乏专业知识的竞买人很难保存相关证据,而我国的法院和鉴定机构也普遍缺少对计算机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9],因而造成对网上拍卖监督和管理的困难。

(四)刑法保护制度欠缺

《网拍规定》虽然规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但并没有对网拍黑客攻击、后台操控等严重违法行为提供刑法救济的途径。因为网络世界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如果要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安全性,必须构建网络司法拍卖的刑法保护制度。

四、结语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网拍规定》之前,网络司法拍卖已经经历了六年的坎坷发展历程,期间经历了从质疑不断到获得部分支持再到被法律完全承认和肯定的艰辛,体现了在“互联网+”的时代技术发展对司法活动的强大影响。《网拍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技术创新和规则创新的完美结合,其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提高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了悔拍的可能性,减少了权力寻租空间,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使网络司法拍卖市场走上了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可以肯定地说,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网络司法拍卖乃至整个司法活动都将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密切关注这些新趋势和新动向,适时进行规范和制度创新,才能顺应时代的要求,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4]李海洋.网络司法拍卖成法院处置财产优先采用方式[N].中国商报,2016-08-16(A01).

[3][5]刘萍.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探讨——以浙江法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为例[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6]何东宁.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九大亮点解读[N].人民法院报,2016-08-04(04).

[7]孟祥,张根大等.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6,(31).

[8]邵世星,邵优.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N].检察日报,2016-08-19(03).

[9]金善达.从“司法拍卖上淘宝”透视网络司法拍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7).

[责任编辑 张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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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7)03-0053-06

2017-04-10

王雯慧(1998— ),女,河南许昌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马瑞丽(1964— ),女,河南邓州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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