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东(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努力开创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姜爱东(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面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面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新任务,面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新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根本遵循,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九大将“坚持依法治国”纳入十四条基本方略,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我们正在积极推动的社区矫正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局部试点到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的过程。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坚持边实践、边完善,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逐步完善法律制度。试点期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因地制宜地制定了配套文件,规范执法实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一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明确了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针对性、操作性更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保证社区矫正依法规范实施,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制定《社区矫正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明确提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立法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国务院自2011年以来连年将制定《社区矫正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希冀以更高的立法层级对社区矫正作出全面系统地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用警问题是社区矫正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根据工作需要,为了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北京等27个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采用抽调、转岗、挂职等形式,统筹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中央政法委交办的一系列重大敏感案件执行中,抽调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充分发挥了刑罚执行经验丰富的独特优势,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教育矫正方法针对性强,矫正效果十分显著。立法调研发现,有专职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对象因严重违规被收监执行的就少;没有专职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地方,社区矫正工作困难重重,问题多多。各省(区、市)政法委反映,与协调公安民警相比,抽调监狱、戒毒民警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三点优势:一是监管教育功能凸显,抽调的民警长期和罪犯接触,更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更能够起到日常监管、教育改造的作用。原有公安民警的重点人口管理形式难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教育,公安机关难以确保矫正工作中按时报告、调查、训诫、及时制止、带离等日常大量用警事项有效落实。二是事件处置有效及时,抽调的民警参与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能够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风险行为作出专业预判,能够第一时间处置紧急情况,确保事件处置及时,做到抓早抓小,大大减少了可能酿成严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而靠协调公安派出所临时出警,均只能在抗拒矫正、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发生时、发生后,无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实现及时有效管控,防患于未然。三是工作衔接顺畅有序,抽调的民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社区矫正其他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配合更好,衔接更到位,实现优势互补常态化,专群结合教育矫正罪犯的优势能够得到更好发挥。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基层政法单位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应当有专职警察参与,基层公安局长也表示支持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目前,社区矫正立法进入冲刺的关键阶段。司法行政系统上上下下对社区矫正立法有着迫切的期望,部党组和张军部长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张军部长到任伊始,就敏锐地指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问题要尽量通过立法来解决,要求把今年的工作重点放在积极推动立法上。张军部长、刘振宇副部长先后多次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领导深入沟通社区矫正用警问题,就延伸监狱教育矫正职能,统筹调配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达成共识。各地认真贯彻今年7月份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和张军部长讲话精神,积极研究制定延伸教育矫正职能,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江苏、广东、贵州、辽宁等省(区、市)司法厅(局)相继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关于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案。下一步,仍要持续关注社区矫正立法动向,积极与中政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做好沟通,争取妥善解决社区矫正立法中关键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是国家内部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把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置于国家总体安全观下统筹规划布局,服务于社会大局稳定,服从于国家总体安全观。
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做好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在落实教育管理任务方面创造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北京奥运会、G20杭州峰会、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喜迎党的十九大召开等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矫正工作经受住了考验,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不脱管、不漏管,不发生重大案件,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这是底线安全,是基础。同时要适应“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树立“治本安全”的更高目标,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方位管理教育,确保其解除矫正后融入社会正常生活,成为守法公民,最终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放心产品”,确保社会安全,维护国家总体安全。
要严格依法办案。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调查评估,确保非监禁刑罚的准确适用。依法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做到社区服刑人员交付与接收及时,法律文书送达及时,避免发生漏管、脱管。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等事项认真审查,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依法严厉惩处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不服管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警告条件的,及时给予警告;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及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坚决依法提请撤销原决定,收监执行。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落实报告制度,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情况,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加强检查核查。矫正小组成员经常到社区服刑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善于运用电子定位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等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作用,充分利用其与社区服刑人员朝夕相处,最能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行为表现的优势,积极主动做好监管教育工作。
要切实发挥教育矫正的攻心治本作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和行为的转变,不断提高矫正质量。通过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认罪悔罪,自觉遵纪守法。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因素,合理安排社区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需要的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帮助他们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坚持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教育矫治效果。
要切实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广泛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努力形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就要把防止“脱管”“漏管”的“底线安全观”从根本上深化为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放心产品”的“治本安全观”。目前,社区服刑人员已达70多万,构成日益复杂。要充分考虑社区矫正的特点,充分发挥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用优秀的传统中国文化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创新教育矫正内容、载体和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确保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着罪犯本人及其亲朋好友等利害关系人对法治、公平等价值的亲身感受,也影响着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犯罪受害人等群众对正义、安全的感知与认可程度。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必须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要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是在原有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的要求,对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工作的改革创新。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可避免监禁罪犯所带来的交叉感染、监狱人格、资源浪费、重新犯罪率高等诸多问题。开展社区矫正以来,我国已经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0万人,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7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社区矫正是一项朝阳工作,既节约刑罚执行成本,体现法治文明进步,又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要坚持专群结合的原则,要努力建立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统筹选派一定数量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执法力量具备必要的专门知识和素养,具有相应的执法管理权,保障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科学、权威。同时,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他们无障碍地回归社会。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性帮扶活动。通过建立矫正小组,组织动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基层组织、单位学校、家庭成员、亲友邻居等共同参与社区矫正,以“父母管子女”“妻子管丈夫”“老师管学生”等方式,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水平。
二要坚持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根本任务。社区矫正是在社区执行刑罚,与监禁矫正相比,它更加强调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价值理念。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环境下生活,更有利于对其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帮助活动,更有利于促使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不脱漏管、不在矫正期间重新违法犯罪的底线安全基础上,更加注重教育矫治任务的落实,通过创新运用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社区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正措施和方法,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注重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亲情、友情力量的感化帮助作用,明确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单位、学校,以及他的监护人、保证人,特别是家庭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教育他们,形成帮教的合力。同时,社区矫正机构还要加大帮扶关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性救助、社会保险、就业、就学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确保其平等地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障,进一步切断再犯罪的诱因,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三要注重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给予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相协调、相适应的保障。对于法律中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以任何理由侵犯。对于侵犯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同时,工作中要充分保护社区服刑人员对执行机关给予警告不服的申请复议权。此外,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给予奖励的社区服刑人员,也要及时给予相应的奖励。工作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或者变更刑罚执行措施的,如撤销缓刑、假释等,要及时告知有关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要通过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确保每一件执法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扩大社区矫正适用。目前,我国社区服刑人员中,缓刑人员占绝大多数,假释比例很低。要按照部署要求逐步提高适用假释比例,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会上接受改造。把这些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在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利于他们在社会环境下,减少逆反心理,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矫正行为恶习,以便顺利融入社会;有利于减少因犯罪人员被监禁给其家庭成员带来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增强家庭成员帮助他们改过自新的主动性;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
总之,要通过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向往的更高要求。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和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加强党的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下,社区矫正工作有无到有、由小到大、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进,始终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和健康发展。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根本在于有过硬的队伍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中始终要加强党的建设,要从保障严格、公正、公平执法的高度,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教育管理。加强社区矫正职业规范教育,从严落实“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队伍建设要求,立足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和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需要,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行为规范,加强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行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也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综合素质,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要充分发挥党支部坚强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真正做到“讲政治、抓业务、促改革、重自律”。要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提升善于学习本领、运用法治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技应用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社会沟通本领、狠抓落实本领,为做好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保证。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加强监督和督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社会舆论、社区群众和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必须适应这种监督。要明晰工作权力职责,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权力清单、职责清单,亮出权力,明确职责,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纪律严明、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社区矫正干部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正规化水平。要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条主线,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