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传承与借鉴

2017-01-25 08:25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中国司法 2017年12期
关键词:监察法律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传承与借鉴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法文化史是中华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远流长,历五千年而从未中断,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典型性,在世界法文化史中处于卓尔不群的地位。

一、关于法律起源的文献记载

历史界和法史界一般认为法律起源于夏朝,但夏朝已经具备国家与法律的既定形态,法律的起源应早于夏朝。《尚书·吕刑》有这样的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苗民是活动在长江流域的先进部落,部落的领袖是蚩尤。他最早摆脱了神权的羁绊,开始制定法律,规定了五种刑罚(劓、刵、椓、黥、大辟)。孔颖达注曰:“三苗之君,习蚩尤之恶,不用善化民,而制以重刑,惟为五虐之刑,自谓得法。①《尚书正义》卷十九。”

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因为苗民阶级分化比较早。晋朝杜预为《左氏春秋·文公十八年》作注时说苗部落中出现了饕餮之徒:“贪财为饕,贪食为餮,②《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使得“民皆巧诈,无有中于信义。③《尚书正义》卷十九。”为了改变这种状态,制定了法律。意思就是,苗部落中出现了阶级分化,一些人贪财贪食,造成了狡诈争夺的混乱局面。为了控制这种混乱的局面,制定了法律。这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起源论颇有暗合之处,即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剩余,从而出现了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为了使斗争的双方不至于两败俱伤,于是就制定了法律。

古代思想家也提出了各种法律起源说,具有代表性的有二:其一,刑起于兵说。古代的刑与法是通用的。刑起于兵,就是法起源于战争。在原始社会末期,经常发生战争,如黄帝与蚩尤之战,黄帝与炎帝之战。为了在战争中约束军队,就制定了法律。《易经》曰:“师出以律。”《正义》解释说:“师出以律者,律法也。……是整齐师众者也。既齐整师众,使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故云‘师出以律’也。④《周易正义》卷二。”其二,定分止争说。古代、近代的学者多赞同此说。管子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⑤《管子·七臣七主》。”荀子对此作了进一步阐释,他认为远古之时,物少人多,“物不能澹(dàn)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⑥《荀子·王制》。”定分就是依法确认贵贱等级的名分,规定各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使之各安其位、各守其分,避免争斗。

二、德法共治的由来及历史发展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部分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共治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中华法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元前11世纪,周朝建立以后,周公鉴于商纣王“重刑辟”、失民失德亡国的教训,开始重民。他告诫说:“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⑦《尚书·酒诰》。”并且在重民的基础上制定了“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对于德,《尚书·洪范》提出有三项内容:“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⑧《尚书·洪范》。”《说文》对于“德”作了以下解释:“惪(dé)……从直,从心。”意为直在心上,如此才能“外得于人,内得于己”⑨《说文解字》。。至于刚克指的是坚毅,柔克指的是谦和。所以明德就是彰显德的教化作用,慎罚就是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明德慎罚”将德与法二者联接起来,是德法共治方略的第一阶段,由此带来了成康之治“四十年刑措而不用”的局面。

汉朝武帝时期,汉儒董仲舒希望汉武帝吸取秦朝纯任法治、乱施酷刑、二世而亡的教训,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特别是他根据阴阳五行的学说,论证了“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⑩《汉书·董仲舒传》。,因此国家应该根据天道,实行德主刑辅的方略。汉武帝为了建立大一统的稳定王朝,接受了董仲舒的意见,由此形成了德法互补共治的第二个阶段。

汉武帝以后,宣帝在回答太子关于纯任儒术德教的意见时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11]《汉书·元帝纪》。”所谓“霸王道杂之”,指的就是外儒内法,德法互补共治,而不是纯任德治。

东汉时期,著名的儒家学者王符、王充、仲长统等人摆脱了董仲舒的阴阳五行之说,立足于国家统治的实际,进一步论证了德法互补的重要性。王符在《潜夫论》中说:“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德者所以修己也,威者所以治人也。[12]王符:《潜夫论·德化》。”王充在《论衡》中说:“治国之道,所养有二:一曰养德,二曰养力。……夫德不可独任以治国,力不可直任以御敌也。[13]王充:《论衡·非韩》。”仲长统说:“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14]仲长统:《昌言》。”经过东汉儒家的反复论证,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得以稳定地实施,影响深远。

至唐朝,鉴于德主刑辅并没有明确二者不同的功用,因而《唐律疏议》序言中特别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5]《唐律疏议》卷一。,确定了德礼政刑在政教上的本用关系。不仅如此,还将这二者比喻为“昏晓阳秋”的自然现象,以示永恒不变。

以上可见,德法互补共治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早在先秦时期,韩非便提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16]《韩非子·二柄》。。随着历史的发展,德的内涵不断充实,远远超出周初的三德之说,主要包括诚信、博爱、忠孝、善良等等。所以,除了为政以德,选任有德者为官,行德治以外,更重要的是以德化民,唤起人们内在正直的、善良的天性,使之自觉地远恶迁善、趋吉避凶,不仅远离犯罪,而且达到一种心灵净化的思想境界。可见,德之用在于润人心,法之用在于安天下。

三、立法的成就与世界影响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都认为“国不可一日无法”,因此往往在立国之始就急于制定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很有价值的立法原则,如立法须适应国情特点。譬如,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因此在法律体系中,有关农业生产、土地、畜牧、水利等等内容在立法中占有重要比重,甚至《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还以法律规定了每亩地播种种子的数量,如播种小米,一亩种子一斗,播种豆子,一亩种子半斗。在司法上,为了不误农时,从四月到八月期间为法定的“务期”,一般不接受农民的民事案件,称为“务限法”,一直延续到清朝。

再如,根据时代的变化而及时进行立法调整,所谓“法与时转则治”[17]《韩非子·心度》。。因此,中国法律的发展虽然纵向传承,但是又代有兴革。中国近代的改良派、制宪派都以“法与时转”为依据,进行变法改制。

除此之外,根据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实际,还专门制定适用于民族地区的法律,在这方面清朝给我们留下了重要的立法资料,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等。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民族立法的原则是因族制宜、因俗制宜,从而受到了少数民族的拥护。

中国古代立法的主要成就是《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制定《永徽律》,永徽四年,为了统一解释律文,又制定了《律疏》,合称《永徽律疏》,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唐律疏议》。这是保留到今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2条,在传承历代立法精华的同时,又奠定了唐以后立法的基础,所谓“历代之律……宜遵唐旧”[18]《明史·刑法志》。。

唐律以完备性著称,无论社会、国家、家庭、个人等等,都有法律调整,其规范的细密、制度设计的完善、刑法原则的合理、律文解释的准确都达到了历史高峰。唐律对于德礼刑罚功能及相互关系的论述,也在法文化中具有经典的意义,后世立法、司法皆仿唐律,“于礼以为出入”。

在司法制度上,唐律还将罪刑法定原则条文化:“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19]《唐律疏议》卷三十。”这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早了一千余年。

正是由于《唐律》所达到的成就,它被世界公认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相邻的国家,如日本、高丽、安南都派遣使者和留学生到唐朝学习法律。他们回国之后,又仿照唐律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如日本制定了《近江律令》;高丽制定了《高丽律》;安南制定了《李朝刑律》。这些国家的法律学者在《刑法志》之类的著作中,都明确表示仿唐律制定了本国法律。所以,这些国家也被纳入到中华法系的系统之内。

不仅唐律具有世界影响,《大明律》同样深刻影响了相邻的国家,日本专门派人到中国搜求《大明律》和《律令直解》,朝鲜还奉《大明律》为母法。如果说,日本学者研究《唐律》者多,朝鲜学者则是研究《大明律》者多。由此可见,中华法文化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的深广。

四、传统法文化的史鉴价值

中国传统法文化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资料浩如烟海,称得上是一座极其宏伟的智库,具有丰富的历史借鉴价值。

(一)肃清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坚定树立法律权威主义的观念

早在公元前7世纪左右,管仲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无疑是开古代法治的先河。此后,历代都以法为治国之具,唐朝魏征将法律形象地比喻为君主的“执御之鞭策”。也就是说,国家如同一匹奔马,皇帝是骑手,他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可见,中国古代的法治是君主人治下的法治,遇有开明之君,能够发挥法律的作用;遇有昏聩之君,则很可能以坏法为能事。所以“以法治国”的法律工具主义是有局限性的。但是它的影响,不限于古代,也影响到近代,甚至当代。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别,却有本质上的差异。如果说“以法治国”是法律工具主义,那么“依法治国”就是法律权威主义,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作为或不作为。为了坚定地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权威主义的观念,就必须肃清法律工具主义的残余影响。

(二)善法与良吏结合,发挥“奉法者强则国强”[20]《韩非子·有度》。的作用

宋人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1]王安石:《周公》。”同时他又强调:“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22]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唐朝的文学家白居易更具体地论证了法与吏的关系。他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23]白居易:《白氏长庆集》。”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提出单纯任法或单纯任吏都不足以为治,从而得出了“择人(官)而授以法,使之遵焉”[24]王夫之:《读通鉴论》。的结论。

(三)严格执法不仅使司法具有权威,而且会增强百姓对法律的信任感

唐太宗时,大理寺少卿戴胄处理一名伪造资荫的犯人流刑,而没有遵循太宗曾经下敕此类犯罪应处死刑的意见。太宗责备戴胄,戴胄对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25]《旧唐书·戴胄传》。”

宋朝著名的清官包拯不仅断案公正,而且他在问案时,大开开封府的大门,让群众进入旁听。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带有公开审判性质的一个史例。

宋以后,明朝的海瑞、清朝的于成龙都是严于执法的清官。严于执法使得司法具有权威,而且还增强了百姓对法律的信任感,遇有损害也要诉诸法律。

(四)监察法的制定,有助于监察制度的建设和监察官作用的发挥

中国在汉武帝时期便颁行了全国性的地方监察法《刺史六条问事》,监察的重点对象是郡一级的高官和地方豪强势力。《六条问事》使监察官刺史的职权得以发挥,有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

唐朝颁行了《监察六法》,将监察的对象涵盖到所有官吏,而不限于高官,使得朝廷的纲纪严明,官吏守法。唐睿宗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26]《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唐以后,历代不断修订监察法,至清代编成《钦定台规》,使监察法达到了法典化的程度,详细规定了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官的职掌权限、监察的对象与事项、监察官对皇帝直接负责,以及监察官的选任与失职的处罚等事项。监察立法为监察官行使监察权提供法律依据,对百官都有所震慑。对于监察官执法犯法的,则予以加等处罚,也使得监察官比较忠于职守。特别是,监察御史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对于地方上的问题“大事奏裁,小事立断”[27]《明史·职官志》。,起到了整肃吏治的作用。

以上可见,中华法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影响的深广。传承中华法文化,将会给建设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的宏图伟业提供历史借鉴。

(见习编辑:辛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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