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传承与借鉴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法文化史是中华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远流长,历五千年而从未中断,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典型性,在世界法文化史中处于卓尔不群的地位。
历史界和法史界一般认为法律起源于夏朝,但夏朝已经具备国家与法律的既定形态,法律的起源应早于夏朝。《尚书·吕刑》有这样的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苗民是活动在长江流域的先进部落,部落的领袖是蚩尤。他最早摆脱了神权的羁绊,开始制定法律,规定了五种刑罚(劓、刵、椓、黥、大辟)。孔颖达注曰:“三苗之君,习蚩尤之恶,不用善化民,而制以重刑,惟为五虐之刑,自谓得法。①《尚书正义》卷十九。”
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因为苗民阶级分化比较早。晋朝杜预为《左氏春秋·文公十八年》作注时说苗部落中出现了饕餮之徒:“贪财为饕,贪食为餮,②《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使得“民皆巧诈,无有中于信义。③《尚书正义》卷十九。”为了改变这种状态,制定了法律。意思就是,苗部落中出现了阶级分化,一些人贪财贪食,造成了狡诈争夺的混乱局面。为了控制这种混乱的局面,制定了法律。这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起源论颇有暗合之处,即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剩余,从而出现了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为了使斗争的双方不至于两败俱伤,于是就制定了法律。
古代思想家也提出了各种法律起源说,具有代表性的有二:其一,刑起于兵说。古代的刑与法是通用的。刑起于兵,就是法起源于战争。在原始社会末期,经常发生战争,如黄帝与蚩尤之战,黄帝与炎帝之战。为了在战争中约束军队,就制定了法律。《易经》曰:“师出以律。”《正义》解释说:“师出以律者,律法也。……是整齐师众者也。既齐整师众,使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故云‘师出以律’也。④《周易正义》卷二。”其二,定分止争说。古代、近代的学者多赞同此说。管子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⑤《管子·七臣七主》。”荀子对此作了进一步阐释,他认为远古之时,物少人多,“物不能澹(dàn)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⑥《荀子·王制》。”定分就是依法确认贵贱等级的名分,规定各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使之各安其位、各守其分,避免争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部分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共治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中华法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元前11世纪,周朝建立以后,周公鉴于商纣王“重刑辟”、失民失德亡国的教训,开始重民。他告诫说:“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⑦《尚书·酒诰》。”并且在重民的基础上制定了“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对于德,《尚书·洪范》提出有三项内容:“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⑧《尚书·洪范》。”《说文》对于“德”作了以下解释:“惪(dé)……从直,从心。”意为直在心上,如此才能“外得于人,内得于己”⑨《说文解字》。。至于刚克指的是坚毅,柔克指的是谦和。所以明德就是彰显德的教化作用,慎罚就是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明德慎罚”将德与法二者联接起来,是德法共治方略的第一阶段,由此带来了成康之治“四十年刑措而不用”的局面。
汉朝武帝时期,汉儒董仲舒希望汉武帝吸取秦朝纯任法治、乱施酷刑、二世而亡的教训,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特别是他根据阴阳五行的学说,论证了“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⑩《汉书·董仲舒传》。,因此国家应该根据天道,实行德主刑辅的方略。汉武帝为了建立大一统的稳定王朝,接受了董仲舒的意见,由此形成了德法互补共治的第二个阶段。
汉武帝以后,宣帝在回答太子关于纯任儒术德教的意见时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11]《汉书·元帝纪》。”所谓“霸王道杂之”,指的就是外儒内法,德法互补共治,而不是纯任德治。
东汉时期,著名的儒家学者王符、王充、仲长统等人摆脱了董仲舒的阴阳五行之说,立足于国家统治的实际,进一步论证了德法互补的重要性。王符在《潜夫论》中说:“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德者所以修己也,威者所以治人也。[12]王符:《潜夫论·德化》。”王充在《论衡》中说:“治国之道,所养有二:一曰养德,二曰养力。……夫德不可独任以治国,力不可直任以御敌也。[13]王充:《论衡·非韩》。”仲长统说:“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14]仲长统:《昌言》。”经过东汉儒家的反复论证,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得以稳定地实施,影响深远。
至唐朝,鉴于德主刑辅并没有明确二者不同的功用,因而《唐律疏议》序言中特别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5]《唐律疏议》卷一。,确定了德礼政刑在政教上的本用关系。不仅如此,还将这二者比喻为“昏晓阳秋”的自然现象,以示永恒不变。
以上可见,德法互补共治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早在先秦时期,韩非便提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16]《韩非子·二柄》。。随着历史的发展,德的内涵不断充实,远远超出周初的三德之说,主要包括诚信、博爱、忠孝、善良等等。所以,除了为政以德,选任有德者为官,行德治以外,更重要的是以德化民,唤起人们内在正直的、善良的天性,使之自觉地远恶迁善、趋吉避凶,不仅远离犯罪,而且达到一种心灵净化的思想境界。可见,德之用在于润人心,法之用在于安天下。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都认为“国不可一日无法”,因此往往在立国之始就急于制定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很有价值的立法原则,如立法须适应国情特点。譬如,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因此在法律体系中,有关农业生产、土地、畜牧、水利等等内容在立法中占有重要比重,甚至《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还以法律规定了每亩地播种种子的数量,如播种小米,一亩种子一斗,播种豆子,一亩种子半斗。在司法上,为了不误农时,从四月到八月期间为法定的“务期”,一般不接受农民的民事案件,称为“务限法”,一直延续到清朝。
再如,根据时代的变化而及时进行立法调整,所谓“法与时转则治”[17]《韩非子·心度》。。因此,中国法律的发展虽然纵向传承,但是又代有兴革。中国近代的改良派、制宪派都以“法与时转”为依据,进行变法改制。
除此之外,根据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实际,还专门制定适用于民族地区的法律,在这方面清朝给我们留下了重要的立法资料,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等。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民族立法的原则是因族制宜、因俗制宜,从而受到了少数民族的拥护。
中国古代立法的主要成就是《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制定《永徽律》,永徽四年,为了统一解释律文,又制定了《律疏》,合称《永徽律疏》,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唐律疏议》。这是保留到今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2条,在传承历代立法精华的同时,又奠定了唐以后立法的基础,所谓“历代之律……宜遵唐旧”[18]《明史·刑法志》。。
唐律以完备性著称,无论社会、国家、家庭、个人等等,都有法律调整,其规范的细密、制度设计的完善、刑法原则的合理、律文解释的准确都达到了历史高峰。唐律对于德礼刑罚功能及相互关系的论述,也在法文化中具有经典的意义,后世立法、司法皆仿唐律,“于礼以为出入”。
在司法制度上,唐律还将罪刑法定原则条文化:“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19]《唐律疏议》卷三十。”这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早了一千余年。
正是由于《唐律》所达到的成就,它被世界公认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相邻的国家,如日本、高丽、安南都派遣使者和留学生到唐朝学习法律。他们回国之后,又仿照唐律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如日本制定了《近江律令》;高丽制定了《高丽律》;安南制定了《李朝刑律》。这些国家的法律学者在《刑法志》之类的著作中,都明确表示仿唐律制定了本国法律。所以,这些国家也被纳入到中华法系的系统之内。
不仅唐律具有世界影响,《大明律》同样深刻影响了相邻的国家,日本专门派人到中国搜求《大明律》和《律令直解》,朝鲜还奉《大明律》为母法。如果说,日本学者研究《唐律》者多,朝鲜学者则是研究《大明律》者多。由此可见,中华法文化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的深广。
中国传统法文化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资料浩如烟海,称得上是一座极其宏伟的智库,具有丰富的历史借鉴价值。
早在公元前7世纪左右,管仲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无疑是开古代法治的先河。此后,历代都以法为治国之具,唐朝魏征将法律形象地比喻为君主的“执御之鞭策”。也就是说,国家如同一匹奔马,皇帝是骑手,他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可见,中国古代的法治是君主人治下的法治,遇有开明之君,能够发挥法律的作用;遇有昏聩之君,则很可能以坏法为能事。所以“以法治国”的法律工具主义是有局限性的。但是它的影响,不限于古代,也影响到近代,甚至当代。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别,却有本质上的差异。如果说“以法治国”是法律工具主义,那么“依法治国”就是法律权威主义,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作为或不作为。为了坚定地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权威主义的观念,就必须肃清法律工具主义的残余影响。
宋人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1]王安石:《周公》。”同时他又强调:“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22]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唐朝的文学家白居易更具体地论证了法与吏的关系。他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23]白居易:《白氏长庆集》。”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提出单纯任法或单纯任吏都不足以为治,从而得出了“择人(官)而授以法,使之遵焉”[24]王夫之:《读通鉴论》。的结论。
唐太宗时,大理寺少卿戴胄处理一名伪造资荫的犯人流刑,而没有遵循太宗曾经下敕此类犯罪应处死刑的意见。太宗责备戴胄,戴胄对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25]《旧唐书·戴胄传》。”
宋朝著名的清官包拯不仅断案公正,而且他在问案时,大开开封府的大门,让群众进入旁听。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带有公开审判性质的一个史例。
宋以后,明朝的海瑞、清朝的于成龙都是严于执法的清官。严于执法使得司法具有权威,而且还增强了百姓对法律的信任感,遇有损害也要诉诸法律。
中国在汉武帝时期便颁行了全国性的地方监察法《刺史六条问事》,监察的重点对象是郡一级的高官和地方豪强势力。《六条问事》使监察官刺史的职权得以发挥,有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
唐朝颁行了《监察六法》,将监察的对象涵盖到所有官吏,而不限于高官,使得朝廷的纲纪严明,官吏守法。唐睿宗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26]《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唐以后,历代不断修订监察法,至清代编成《钦定台规》,使监察法达到了法典化的程度,详细规定了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官的职掌权限、监察的对象与事项、监察官对皇帝直接负责,以及监察官的选任与失职的处罚等事项。监察立法为监察官行使监察权提供法律依据,对百官都有所震慑。对于监察官执法犯法的,则予以加等处罚,也使得监察官比较忠于职守。特别是,监察御史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对于地方上的问题“大事奏裁,小事立断”[27]《明史·职官志》。,起到了整肃吏治的作用。
以上可见,中华法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影响的深广。传承中华法文化,将会给建设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的宏图伟业提供历史借鉴。
(见习编辑:辛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