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丽辉(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试论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远丽辉(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因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当事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的赔偿中,司法鉴定机构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投保,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保险制度。
当前,司法鉴定机构质量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对司法鉴定机构日常工作的影响日趋严重,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来处理司法鉴定质量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鉴定机构质量事故责任风险,有利于推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维护社会及司法鉴定行业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权益,避免报告出具后的异向纠纷,减轻鉴定机构因责任事故的负担,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率先提出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意向书,在司法厅领导和相关处室的大力支持下,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进行了多次调研、协商,2016年8月2日率先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了新疆“首单”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目前,因我国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只有个别省市尝试推行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由于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对责任保险的作用认识不够,对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并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同时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侵权责任保险的研究滞后,也导致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没有普及。因此,本文就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进行阐述,希望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根据2015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924家。
1.机构设立性质类型。依托卫生、教育、科研部门设立的1539家(占总数的37.41%),企业1936家(占总数的39.32%),社会团体170家(占总数的3.45%),民办非企业269家(占总数的5.46%),其他组织707家(占总数的14.36%)。
2.执业人员年龄结构。全国司法鉴定人中30岁以下的2743人,31~50岁的30798人,51~60岁的15697人,61~70岁的5310人,71岁以上的1165人。其中30岁以下及31~50岁的鉴定人数量减少,50岁以上各年龄段的鉴定人数增多。
以上数据显示,目前鉴定机构中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占比例较大,人员结构存在不合理现象,尤其执业人员年龄趋向于偏大,知识老化等现象。
1.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问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程序性要求。司法鉴定程序性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司法部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涉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步骤其一不符合相关规定,则会违反程序规定。
2.现场勘验和标准适用问题。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需要现场认真全面的勘验,取得第一手真实数据,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鉴定人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3.鉴定人素质参差不齐问题。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门槛要求设置不高,司法鉴定人没有品行、诚信度等方面的硬性要求,在鉴定人资源缺乏和片面追求发展速度的情况下,有的司法机关把关不严,使一些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不高的人进入鉴定机构,导致鉴定质量难以保障,由此造成冤案错案。
4.计量认证和实验室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有计量认证及实验室等技术支撑,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仪器、设备 、环境、设施、材料等)、技术资源、信息资源等。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及时识别过程运行所需的资源需求,使鉴定机构提供的报告科学 、可靠 、可用,符合鉴定委托的要求。同时依据“决定”规定,任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要有相应的计量认证及实验室,或行业资质,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必须要有检测检验数据支撑是必备条件。
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广义的可以理解为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活动中,因为司法鉴定机构及执业司法鉴定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诉讼当事人身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相关的经济连带损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投保,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保险制度。其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委托部门的裁决为依据,同时也包括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协商结果,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从上狭义的来讲,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是一种产品,属于知识脑力或借鉴科学仪器得出的书面产品,确切的讲也会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缺陷的责任主体为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是自愿保险,还是强制保险,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它是一个相附条件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强行错糅合物,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存在不协调性和不确定性。
自愿保险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属于自愿保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况且,由于各鉴定机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强制性推行责任保险,将增加经济较差鉴定机构的责任和费用,这对本来目前整体经济下滑及鉴定机构普遍存在的案件数量上升而收费的尴尬局面。因此,自愿保险论主张遵循市场规律,不可一概而论地实施强制性保险。强制保险论认为,应将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进行推广,并认为,只有推行司法鉴定机构强制保险,才能使之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对于构建和谐的司法鉴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尽管我国当前一律推行强制保险的条件并不成熟,但仍然应当强调政府引导投保的责任,积极为逐渐发展到强制保险创造条件。为此,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应坚持以立法强制为核心,以行政强制为手段具体推行的模式,即通过法律规范将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责任人没有选择是否投保责任保险的权利,只有选择到何种保险公司投保的自由,以发挥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既然是强制性保险,立法应制定统一投保水平、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投保水平、保险费率、保险金额,通过评估考核确定,以供各地司法鉴定机构遵照执行。最终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将是一个最符合市场规律的发展趋势。
为此,笔者也认为,尽快出台《司法鉴定法》,并需规定“有条件”和“鼓励”字眼,但至于条件是否成熟,完全由司法鉴定机构自己判断,鼓励也绝非命令,因此就目前而言从本质上属于倡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但从长远角度出发,司法鉴定行业应参考其他法律服务行业设立相关基金的作法,逐步稳妥为发展强制保险创造条件。
根据传统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的受害人,不具有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地位,不能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只有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这样的话,受害人不能直接请求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益,必然导致责任保险的理赔难以直接面对受害人。如果发生保险人拖延理赔的现象,就会直接导致受害人不能及时取得赔偿,这对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在现代责任保险中,日益重视对受害第三人的权利保护,肯定保险人向受害之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已经成为一种立法趋势。很多国家的强制责任保险立法均规定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我国旧《保险法》没有对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只有司法鉴定机构才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向自己赔付保险金,这不符合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保护受害当事人利益的精神。2009年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修改,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第一,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进行约定;第二,如果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并且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付;第三,如果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如果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尽管如此,我国关于保险人在责任保险中的参与权仍无明确规定。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在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该权利专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设,旨在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在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中增加保险人的参与权和第三人的直接赔付请求权,两者配合起来,将十分有利于在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司法鉴定机构)迅速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并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满足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与责任保险的内在需求。
(责任编辑 朱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