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以上这些方面都需要大力完善法律制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法治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驾护航,一个重要方面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转变职能要做好减法,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退出那些没有必要插手的领域,交给市场进行更有效率的调节。同时,也要做好加法,深化价格、财税、金融等领域基础性改革,着力创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实现市场良性运行。此外,还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多为社会兜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配套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在规制模式上,做好从管理到治理的调整,既加强硬法治理,也注重软法治理;在规制领域方面,适当调整重心,有所为有所不为,该退出的领域要退出,该强化的领域要强化。应综合运用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把法治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发挥好。
(北京大学教授罗豪才如是说,《人民日报》,2017年2月9日)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之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面向中国法治实践的法学理论,也势必不同于西方法学理论,必然体现出中国自己的特色。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建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基础、具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吸收外国法律文化滋养的中国法理学体系对提升中国法理学研究水平和地位的重要性。中国法理学理应扎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对中国问题的关注是中国法理学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使命。中国法理学研究应该借鉴西方,但不能对中国问题不回应不关注,否则只能导致研究失去自己的特色。中国法理学仍然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比如大局观、礼法结合、和谐观念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标识性概念。这些观念在处理实际问题、解决纠纷时仍然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发挥着作用。可以看出这些观念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强调的个人本位和诉讼文化有很大不同。它们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宝贵资源。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即任何一种法治模式都不是完美的,中国古代模式不是,西方模式也不是。只能立足中国现实,吸取有益因素,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对法理学研究来说,不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采取历史虚无主义态度,不能把精华丢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如是说,《人民日报》,2017年2月13日)
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核心要素,对社会公正具有“传感器”“稳压计”“定海神针”的作用,也是社会公正的一个标杆。很难想象,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的司法机关如果司法不公,何谈社会公正。而且司法不公必然破坏社会公正,助长社会中尔虞我诈、少诚寡信、奢靡腐败、弱肉强食、违纪违法等歪风邪气,使社会正气难以弘扬,公平秩序无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法成为全体公民的共识而深入人心。这种破坏力本已十分巨大,但更有甚者,由于司法不公,不仅不能平息原已存在的矛盾纠纷,反而会产生出新的甚至更为尖锐复杂的矛盾纠纷,加倍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司法不公是司法改革必须革除的对象,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必须实现的目标。只有在司法公正成为常态化的条件下,才会出现社会公正的普遍化;只有在社会公正普遍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中国司法改革已以巨人般的步伐起步,波澜壮阔地展开,然事无巨细,须认真踏实去做,才有成效。须知改革的目标高远,路程很长,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有周密筹划,逐步推进;又要锁定目标,坚持不懈,才能获得改革的成功。法界同道,任重道远,当以十足的精神,百倍的努力迎接挑战;业内业外,上下齐心,坚信司法改革必定成功,法治国家必定实现。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如是说,《光明日报》,2017年2月16日)
未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线上线下融合的共同体。法律大数据是这个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财富,也是它的坚实基础。推进法律行业信息化。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人行为的在线程度决定了法律大数据的发展程度。因此,法律人养成在线工作习惯至关重要。只有让法律人真正感受到在线工作的便利,乐于在线工作,体会到数据采集和分析带来的实际好处,才能让他们对大数据从“要我用”转变为“我要用”。增强法律数据开放度。打破数据壁垒,将数据视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强对数据的开发共享。法律大数据是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在线行为共同沉淀的,是属于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资源。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都会涉及其他法律职业,需要共享彼此掌握的数据。只有打破各个法律职业间的数据壁垒,才能为所有法律人的在线工作提供更多数据支持,也才能进一步推动法律大数据沉淀。充分利用法律大数据。虽然我们一直强调大数据的价值,但数据本身其实并不会产生价值。只有通过对数据进行计算,从数据中挖掘出规律,了解、分析甚至预测法律人的行为,法律大数据才能真正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计算能力毕竟是稀缺资源,仅由某家律师事务所、某个法律部门来进行计算,难以充分发挥法律大数据的价值。应允许更为多元的创新力量利用法律大数据,推动法律大数据的价值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掘。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勇如是说,《人民日报》,2017年2月21日)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遵循,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指引。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不断开创法治建设新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之后,还需要对其不断加以完善,应将协调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各级各类立法实践中。以开放发展理念吸收世界各国法治政府建设经验,以协调发展理念合理规制政府各个部门行使的权力,使之彼此配合、形成合力。以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措施,应惠及尽可能多的民众。在司法活动中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总结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取得的司法成就,概括、尊重并严格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实现司法对社会利益的合理调节、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人权的充分保障。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明,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法治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顺利推进的文化保障。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姚建宗如是说,《人民日报》,2017年2月21日)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道德属性。法律凝结着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遵守法律就是遵守最低限度的道德。社会主义法治要成为良法善治,自然也要具有道德属性。道德为法治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人们只有在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建立和强化法治信念。法治信念是对法治所蕴含的价值观高度认同的心理机制,它能激发人们以法治观念指导和规范行为。法律和道德,一个是硬约束、一个是软约束,一个是他律、一个是自律,仅仅依靠强力推行的外在制约会削弱人的自觉性。道德则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促使人们主动认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自愿选择有道德的行为。一个人的道德觉悟提升了,就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提升了,法治建设才会有坚实的基础。法律和道德可以相互转化。法律和道德都植根于一定的历史文化环境与社会环境,文化的演进、社会的发展推动法律和道德的发展。考察人类历史会发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呈现一种流动的边界:一些道德规范“流动”到法律规范之中,这是道德转化为法律;一些法律规范“流动”到道德规范之中,这是法律转化为道德。这说明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一成不变的分界线,其双向“流动”的目的是为了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清华大学教授戴木才如是说,《人民日报》,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