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学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 党的建设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42)
·法学研究·
新时期我国职务犯罪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张明学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 党的建设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42)
职务犯罪是困绕世界各国政府的一个难题,预防职务犯罪刻不容缓。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对新时期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进行研究,有利于探索法治方面的规律,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更主要的是有利于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减少职务犯罪对我国现代化建设造成的巨大危害。
职务犯罪;成因;治理对策
腐败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颗毒瘤,一直是困扰历代统治者和世界各国政府的难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拳治理腐败已成为全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因为腐败问题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性,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而且在不断地腐蚀着各级政府官员的廉洁性和先进性。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希望能够打造出管理高效、没有腐败的政府队伍,并积极地采取各种综合措施预防和惩治腐败顽疾,尤其是把预防职务犯罪的频繁发生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治理。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根据职务犯罪主体表现的不同,职务犯罪大致可划分为三类:一类是敷衍塞责,不履行职责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比如:环境监管失职罪;第二类是滥用职权导致的犯罪行为,如:刑讯逼供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第三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利导致的犯罪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我国是发展中大国,人口数量多,各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由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体制机制还不十分完善,各级政府权力清单还不够清晰,职务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需要加大力度认真研究,从而做到防微杜渐,促进整个社会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1.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急剧增加。随着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查出的职务犯罪数目很大,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职位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窝案”和“群案”不断增多,这些案件的查出一方面彰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反腐治理的决心,另一方面这些案件的发生也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十分严重的影响。例如:薄熙来案、王立军案、周永康案、徐才厚案、郭伯雄案、令计划案等。通过近几年来反腐过程中拍“苍蝇”、打“老虎”查处的案件看,不仅仅是职位高的贪腐多、窝案多,一些基层村干部,部分事业单位小领导贪腐数目也十分惊人。
2.职务犯罪发生的范围不断扩大。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1]。法国现代学者莫阿罗也指出,“腐化是与人类天性同等古老的一种罪恶”[2]。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虽然计划经济手段在不断减少,但市场经济还未得到充分发展,权力在资源的分配中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此时职务犯罪多发生在涉及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的领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以说各个层级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在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现阶段我国的职务犯罪除了涉及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领域之外,还广泛涉及文化、教育、卫生、司法、民政等各领域,例如在教育领域,有的大学领导私设小金库,在重点建筑工程招标中任人唯亲,造成资源浪费、留下质量不达标的豆腐渣工程;少数高校院士、教授借科研之名挪用科研经费,导致大量科研经费流失;有的民政部门领导私设墓地分配权,违规囤地,高价兜售墓穴,大赚死人钱,中饱私囊;有的卫生系统领导独揽医药资源分配权,导致医药价格虚高,严重破坏了医疗秩序。
3.同一职位职务犯罪接连发生,同质化现象严重。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职务犯罪同质化现象频频出现,上一任领导的犯罪问题还未处理完毕,后一任的问题又接踵而至,令老百姓非议不断,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大打折扣。从犯罪问题的职位构成和部门构成看,要么职位较高,要么利益较大,而且出现问题的一般都是一把手,他们掌握着重要的管理权和资源分配权。
4.职务犯罪发生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职务犯罪的方式花样也不断翻新。在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用起了“白手套”,以此来进行自我掩护。在中纪委查出的大案要案中,每一个高级别领导的落马都不是短期行为。几年前被执行死刑的重庆市政法委书记文强,在他曾经辉煌的强权背后,为地方黑势力做过保护伞,终因触犯国法而断送了性命;发迹于江苏的官员仇和多年来一面是某些媒体为其歌功颂德,另一面却是百姓对其骂声不断,终被绳之以法,很多百姓为此拍手称快。
1.一些党员干部的党性退化,信仰缺失。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每一个新党员在入党时都曾向党旗宣誓,但是人的思想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大多数党员干部通过自身学习、积极融入党组织,党性越来越强,能力不断提高。可是有的干部却随着权力的不断膨胀而失去对自我的控制。主要原因有:一是一些党组织战斗堡垒能力不强,尤其是党委班子凝聚力不强,不能积极带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也很少组织民主生活会,造成大家在政治理论素质的学习上自我封闭,没有沟通交流提高的机会,久而久之就会导致一些党员党性减弱,工作失去积极性,一旦遇到有利可图的机会,就会见利忘义,大捞私人财。二是由于一些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联系不紧密,没有问题意识,缺乏担当精神,背弃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员干部一旦丢失理想和信念,就会邪念上升,职务越高,犯罪的危害性就越大。三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盲目攀比之风依然存在,一些充满铜臭味的奸商很容易和官员拉帮结盟,党员干部一旦党性退化,追逐金钱,就像飞蛾扑火,最终导致引火上身。四是党内监督力度不够,上级党委在监督下级党委时如果只走过场、摆架子,不去深入调研、明察暗访,就很难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终究会由小苗头引起大祸患。
2.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也应当有法可依。从立法角度讲,我们缺乏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如果有该项法律,就可以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的法律依据。现在的媒体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按道理说,舆论渠道越多,舆论监督力量应该越强。然而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撑,新闻媒体相对独立的话语权较弱,不能完全以客观公正的视角进行舆论监督,尤其是地方媒体往往会对地方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体失语,对当地经济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敢大胆揭露。
3.现有职务犯罪预防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制定了一些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预防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也严厉惩治了一大批职务犯罪分子。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健全,很多资源分配还有赖于权力审批,导致职务犯罪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因为职位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是职务犯罪的核心要件,只要领导干部掌握着权力,就存在着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目前,我们党和国家已经建立了各种权力监督机制,这些监督包括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等。由于机制本身的运作问题,再加上我国两千多年传统封建文化中的人治思想和特权思想作祟,很多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另外,有些禁令因为缺乏可操作性和惩戒力度而起不到真正的作用,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眷经商持“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
1.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提高依规治党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出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无论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还是普通党员,都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这一提法是新时期中央治党管党的新理念,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领会贯彻。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织最核心的纪律保障就是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从近年来查处的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案件来看,这些人权力巨大、位置显赫,却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束之高阁,在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和家族利益,或者一些同盟者的利益,他们肆无忌惮,政治上没了规矩。领导干部一旦党性消失,就会在用干部、做决策时自作主张,不按规定要求向中央报告,搞小山头、小团伙、小圈子。有的领导干部达到了目空一切的地步,对中央部署的工作不积极响应,搞软抵制,甚至攻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散布种种恶毒谣言,压制和打击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以壮大自己的“同盟军”。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普通党员和各级干部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约束。在我国,虽然职务犯罪的主体未必都是共产党员,但至少占大多数,如果不是共产党员,作为领导干部也应按此要求严格自我约束,提高为政修养,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有学者研究认为,犯罪动机的形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行为人内在的需要所引发;二是由于受到外在诱因的刺激而引发;三是由外在诱因与需要共同引发[3]。职务犯罪也不例外,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党性修养,控制自己的私欲,牢记党的嘱托,严格遵循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才不至于掉队落马。
2.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运作体系。第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法》,使职务犯罪预防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多方征求意见,做到民主立法。规范和加强新闻媒体对权力的监督,对职务犯罪分子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媒体要加强与政府、人大、司法机关的联系,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形成与各专门机关共同监督的合力。第二,修改我国《刑法》中涉及职务犯罪的滞后性规定,比如贪污的额度、惩罚力度等,从而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三,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量刑不公、以罚代刑现象。近几年曝光的周作海案、聂树斌案等,无不与司法部门某些领导职务犯罪相关。司法实践中,对无论是哪级领导的职务犯罪行为,司法部门都要认真侦查、审理,做到严字当头。第四,加强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规范其监察行为。可以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合协作,逐步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办法,进一步形成惩治职务腐败的组合拳。另外,完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
3.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建设。第一,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构建的预防理念建设。职务犯罪的发生会涉及社会的多个方面多个领域,所以相应的犯罪预防工作也应该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个领域,预防工作理应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具有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的大理念。现阶段我国在职务犯罪的预防中,这种预防观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有的单位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与己无关;有的是各部门和各单位各自为政,上下级之间、各省份之间难以建立起互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因此,现阶段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整体性和统筹性,由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领导、综合治理。第二,突出工作重点,进行分类实施。职务犯罪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公职侵权犯罪、渎职犯罪等,并且发生的部门和领域也各有特点。因此,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必须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突出重点,要在诸多矛盾中寻求关键矛盾,重点解决现阶段犯罪发生率比较高、危害比较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类型,对不同的犯罪类型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和指导,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比如:在我们国家采取的“猎狐2016专项行动”中,就从72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抓获经济犯罪等境外逃犯951名,其中19人为“百名红通”人员,截至2017年4月,我国先后从美国、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了40名“百名红通”人员。实现了专项打击的新突破。如果对这些在逃人员不进行集中抓捕,任由其逍遥法外的话,他们的危害可能会更大,而且会给更多的潜逃者以心理暗示,因此集中抓捕行动对打击国内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第三,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的选拔和考核制度。职务犯罪的实质是官员的权力犯罪,犯罪主体是官员本身,官员自身的修养和素质对于职务犯罪有重大影响。近些年,我国确立了党管人才、党管干部的政策和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对于选拔高素质人才到领导岗位就职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要把好权力主体的入口关。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扩大选拔范围,提高选拔标准,避免任人为亲。二是要注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在现有的干部考核机制中,必须对领导干部进行业务考核和思想政治素质双考核,改变过去偏重业务考核的单一做法,将思想政治考核上升到一个比较突出的地位,并且思想政治考核应该具有长期性,采用定期考核与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思想政治考核不过关的领导干部要么免职,要么降级任用。第四,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和廉政文化建设。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与犯罪人的文化修养和道德品质有关,因而要通过加强
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诱惑的免疫力,以达到“不想腐”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防线。在全社会必须开展长期、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宣传,加强正面事例的宣传力度以增强公务人员的认同感;还可以通过道德讲堂和道德模范报告会的形式,最大程度地发挥廉政文化的教育功能,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五,加强群众监督,完善对举报人的隐私保护制度。人民群众是力量的源泉,只有使公职人员处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切实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公布的数据显示,职务犯罪的线索有一大半来自人民群众,但是作为发现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力军,他们却承受着可能遭受腐败分子打击和报复的风险,因而举报人的隐私及安全应得到更大的保护。目前中纪委推出了“群众举报一键通”,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有了新的尝试,中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也加大了人员力量投入,及时处置举报线索,做到件件有着落。强化群众监督,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营造监督无真空,只有这样,职务犯罪才能无处遁形。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孙立坚等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154.
[2][法]安德烈.莫罗阿.人生五大问题[M].傅雷译.北京:三联书店,2002.101.
[3]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5-107.
[责任编辑 张彦华]
DF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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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7)04-0050-04
2017-06-20
张明学(1973— ),男,河南卢氏人,硕士,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