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约车社会车辆驾驶员的劳动权及其保护*

2017-01-24 18:59:36陈晋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劳动权暂行办法网约

逯 慧,陈晋胜

(1.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2.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互联网约车社会车辆驾驶员的劳动权及其保护*

逯 慧1,陈晋胜2

(1.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2.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互联网约车近年来在我国蓬勃发展,互联网约车驾驶员是这种新业态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其中社会车辆驾驶员行使劳动权过程中,受困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引发了自主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难以实现、休息休假权难以保障、劳动报酬难以取得、职业培训难以开展、职业保障权难以行使的问题。通过强化法律责任、规范法律措施、细化法律规则、严格考核制度、理性引导维权来保护社会车辆驾驶员的劳动权刻不容缓。

互联网约车驾驶员;劳动权;权利保护

互联网约车(本文简称“网约车”)服务2009年起源于美国的优步公司,目前这项业务遍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1]据《人民日报》报道,目前我国网约车订单单日成交量在1000万单以上,全国超过400个城市有专车服务。[2]网约车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给民众出行生活带来了便捷,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2016年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公布,并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网约车”这一新兴的出行服务方式纳入法治轨道。我国网约车立法开启了全世界网约车立法的先河。

一、互联网约车驾驶员及其运营模式

(一)互联网约车驾驶员概念

互联网约车驾驶员是指从事互联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员。互联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①,本质上是共享经济的一种类型。网约车驾驶员作为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重要主体之一,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②和各地网约车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互联网约车驾驶员运营模式

网约车有几种大不相同的运营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购置自己的运营车辆,然后雇佣网约车驾驶员,简称 B2C(Business-to-Customer)模式,这种模式的驾驶员称为B2C驾驶员;第二种模式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租赁汽车公司的运营车辆,由汽车租赁公司在劳务公司寻求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的网约车驾驶员,但是要由劳务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模式简称为C2C(Customer-to-Customer)模式,这种模式的驾驶员简称为C2C驾驶员;第三种模式是私家车主带自有车辆一起加盟网约车服务,成为兼职的网约车驾驶员,这种模式简称为“社会车辆加盟”模式,这种模式的驾驶员称为社会车辆驾驶员。[3]

根据不同的运营模式,导致不同模式的网约车驾驶员的权利也不尽相同,本文着重论述社会车辆驾驶员的劳动权,因此B2C驾驶员和C2C驾驶员的劳动权不予涉及。

二、社会车辆驾驶员劳动权的涵义

网约车这类新经济的兴起,带来大量灵活的就业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居民收入。社会车辆大量加入到网约车行业,社会车辆驾驶员的劳动权就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暂行办法》确认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公司的劳动关系之后①《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节,驾驶员劳动权的保护成为当前学界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社会车辆驾驶员劳动权的概念

劳动权指具备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以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首先是劳动者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再次是指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以获得劳动报酬,并享有劳动活动的相关权利。劳动权是由各种劳动权利按照一定分工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权利系统。按照学界观点,劳动权包括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培训权和职业保障权六个方面。[4]社会车辆驾驶员的劳动权与普通劳动权相比,主体范围属于特定人群,即仅限定于社会车辆驾驶员。社会车辆驾驶员劳动权的涉及范围与普通劳动权无异,均包括上述六个权利。因此,社会车辆驾驶员劳动权就是指社会车辆加盟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

(二)社会车辆驾驶员劳动权的内容

社会车辆驾驶员劳动权的内容有其独特特征和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劳动权的起点。自由择业权是指择业者根据自己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理想自由选择一种职业的过程。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根据自己所拥有的劳动能力而平等获得劳动权利的机会。[5]在劳动学界中,平等就业权归属于自由择业权的范畴,[6]所以本文将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作为一个权利来论述。社会加盟车辆驾驶员的择业权和就业权的行使,要遵循《暂行办法》和各地关于网约车的实施办法,需满足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法定条件。

2.休息休假权指劳动者在劳动之后而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社会加盟车辆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长不固定,取决于本人意愿,因此社会加盟车辆驾驶员休息休假权利的行使是由驾驶员自由掌握的。

3.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动力的付出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社会加盟车辆驾驶员的劳动报酬权取得,一般是和网约车运营商约定报酬分成比例,每完成一单任务,运营商将相关报酬直接汇入驾驶员账户,一般都是按周提取报酬。

4.职业培训权是指通过职业培训而获得职业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权利。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社会加盟车辆驾驶员需培养相关的职业素养和拥有必要的职业技能,拥有职业培训权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应该的。

5.职业保障权是指公民为实现和维护上述五种权利而需要拥有的权利。法律赋予一般劳动者的保障生命健康的权利、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的权利,社会加盟驾驶员也应该享有同样或同等的权利。

三、社会车辆驾驶员行使劳动权存在的困境

权利是权利人为满足其需要而必须享有的,实现权利的利益而产生的内容和行为。[7]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权利的行使,社会车辆驾驶员的劳动权也不例外。劳动权行使的过程就是实现劳动权目的的过程,由于每项权利内容的不同,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目的不同,行使权利过程中问题也大不相同。

(一)社会车辆驾驶员自主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难以实现

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劳动者可以通过选择个人的劳动方法及方式取得就业机会,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的自我意志和独立人格的法律体现。就业机会的平等获得是宪法平等权在劳动法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8]全国42个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中,都对网约车司机准入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例如,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网约车细则发布实施,要求驾驶员具有上海市户籍。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社会车辆驾驶员为外地务工人员①据滴滴平台统计,已激活的41万余名上海司机中,仅有不到1万名司机具有上海本地户籍。。外地务工人员受到就业限制,无法实现就业权和择业权的公平行使,由此导致网约车服务供给不足,不利于缓解打车难、打车贵的状况。

(二)社会车辆驾驶员休息休假权难以保障

休息权(包括休假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休息休假权指的是为了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的保持和社会劳动效率的提高,进行休养和休息的权利。[9]由于《暂行办法》和各地网约车实施管理办法几乎都未对网约车驾驶员的休息休假时间和时长作出规定,有些社会车辆驾驶员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会出现过度驾驶的情况,每天的驾驶时间在13到14个小时,驾驶员也没有强制性的休息休假日,有的甚至常年无休。过度驾驶不仅导致驾驶员出现身心健康问题,而且可能引起驾乘安全问题②在2015年,深圳市网约车共发生交通违法75.6万宗,上报涉网约车交通事故共3653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驾驶员载客途中猝死的情况都存在。。休息休假权对于社会车辆驾驶员而言成为难以实现和保障的权利。

(三)社会车辆驾驶员劳动报酬难以取得

目前,社会车辆驾驶员报酬的取得,一般是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约定报酬分成比例。驾驶员需要依照《暂行办法》和本地网约车实施办法,注册成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注册成功后即取得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账号,这个账号就是驾驶员劳动报酬的支付账号。当驾驶员开始网约车运营活动时,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运营软件接收乘客出行预约单,接单成功且完成整个出行过程后,乘客通过自己的网约车平台账号将乘车费用支付给驾驶员的平台账号。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这笔乘车费用支付成功时,会直接扣去相应的费用,剩余的费用才是驾驶员的实际报酬。驾驶员的支付报酬会一直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于账户中,网约车平台公司会在一个周期内将账户中的劳动报酬转到驾驶员的银行账户中,至此驾驶员才能获得现实的劳动报酬。但实践中,驾驶员的劳动报酬权往往遭到侵害,有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时支付,[10]有的乘客恶意逃单。乘客的恶意逃单是在不更换手机卡、不改变原来手机号码的情况下,向通信运营商或网络服务商申请或购买一个新的手机号码,这个号码无需实体SIM卡。乘客用这个新申请的号码进行网约车的预约服务,在驾驶人员完成订单之后,依据网约车平台可以事后付款的机制而不进行款项支付,从而逃避自己应付的车费。很多社会车辆驾驶员遇到这种情况之后,几乎没有任何维权手段,驾驶员也无法和乘客取得任何联系,这个“小号”一般在乘客下车之后就注销了,想把这一笔逃掉的车费追回来是比较困难的。网约车公司为了防止乘客不付费,也设置了相应的机制防范:一次不付费就无法再次使用平台进行约车。但是这毕竟是事后监督,亡羊补牢是否为时已晚?

(四)社会车辆驾驶员职业培训难以开展

近年来,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共享经济发展,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往往也蕴含着风险。网约车司机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各种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①2016年11月20日,浙江省嘉善县发生网约车司机被害案,在国内尚属首次。。为了出行安全得到保障,有的网约车公司开发设计和安装了相应的安全功能软件②滴滴公司开发并实施了“分享行程”、“紧急求助”、“号码保护”及“人像认证”等安全功能。,但大多数驾驶员不知道这些功能的存在,更谈不到如何去应用了。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职业培训,使驾驶员掌握手机安全功能软件的使用和操作,在危机时刻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但是社会车辆驾驶员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管理体制松散,双方几乎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安全职业培训难以开展。同时,一名社会车辆驾驶员可能与多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合作关系,难以确定培训的具体平台公司。由于没有培训的实施办法和监管措施,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社会车辆驾驶员也会出于经济利益放弃培训,以降低各项成本支出。

(五)社会车辆驾驶员职业保障权难以行使

《暂行办法》实施后,社会车辆驾驶员几乎都面临着职业保障权的一些基本问题和矛盾。主要是由于社会车辆驾驶员非但对职业保障权的内容不了解,更缺乏行使权利的意识,自然也就谈不上权利维护和保障。

1.社会保险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几乎所有社会车辆驾驶员都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大部分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因此,社会车辆驾驶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般不会缴纳。更有甚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会和社会车辆驾驶员在协议中约定,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乘客、驾驶员或者是车辆的损失,一切责任和损失网约车平台公司概不承担,社会车辆驾驶员的社会保险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2.结社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社会车辆驾驶员几乎从未行使结社权利,如组建工会进行民主管理、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等。美国西雅图市议会已经通过一项法案,允许使用优步软件的驾驶员成立工会,这项法案的通过将改善打车软件驾驶员的工作环境③2015年12月14日下午,西雅图议会投票表决通过了支持专车司机成立工会的118499号法案。。我国目前还没有网约车平台公司社会车辆驾驶员工会。社会车辆驾驶员没有自己的工会,自然也很难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机会,也没有机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就劳动争议问题进行集体谈判,签订维护驾驶员利益的集体合同。[11]

四、社会车辆驾驶员劳动权困境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自主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的行使受困于法条的限制

社会车辆驾驶员可以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自由择业机会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社会车辆驾驶员只需要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就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网约车运营活动。但上述法律法规均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到各地的网约车实施办法,则细化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要求和条件。如北京市、上海市要求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地户籍,这违反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在第三章特别用七个条文规定了公平就业的内容,其中第 25、26 条从义务主体角度规定了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机构有禁止就业歧视的义务,第 27 条至 31 条对就业歧视的常见类型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户籍不应该成为限制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门槛和关卡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二)休息休假权的行使受困于法律规定的空白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还特别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充足的休息有利于驾驶员的再生产和再劳动。但上述法律均是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无论是《暂行办法》还是各地网约车实施办法,都未对驾驶员休息休假权作出任何规定,休息时间和休息时长完全靠驾驶员个人行为进行调节,全年无休的驾驶员不在少数。

(三)取得报酬权的行使受困于法条规定不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驾驶员通过出让劳动力的使用权可以换取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获得需要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乘客履行给付的义务,才可获得。对于驾驶员遇到劳动报酬权难以维护的情况,《暂行办法》的规定显得偏于原则。具体说来如何保障司机权利、对网约车公司有何制约措施、是否有其他救济措施等,规定的都不明确。指望企业在自身利益和社会车辆驾驶员产生利益矛盾时做出保护对方权益的选择,显然不切实际。[12]同时劳动行政监管部门对于此类现象似乎鞭长莫及,缺乏有力监管措施。

(四)职业培训权的行使受困于法条规定的操作性不强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③《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应该对本公司驾驶员进行职业培训,培养和提升驾驶员职业素质和能力。《暂行办法》和各地网约车实施管理办法对驾驶员职业培训的规定均较原则,没有细化培训主体、培训流程、培训要求、培训考核等相关的细节问题,几乎没有任何操作性规定,职业培训难以落实。

(五)社会保障权的行使受困于法律规定的匮乏

社会权利囊括诸多权利,目前驾驶员亟需保障的是社会保险权和结社权。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很广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大部分社会车辆驾驶员都未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这一点而言,这些驾驶员属于自由职业者。而《社会保险法》中,并未详细给出自由职业者(或个体司机)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暂行办法》内容并未涉及驾驶员社会保险,此问题目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这就导致社会车辆驾驶员的保险权利无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第八条赋予了劳动者享有的民主管理权利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依据《工会法》,驾驶员享有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同时可以通过工会保障其他权利。《暂行办法》同样未对驾驶员结社权利即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行规定,更谈不上附属于结社权的其他权利,驾驶员结社权的行使可操作性差。

五、保护社会车辆驾驶员劳动权的对策

劳动权在属性上来说,既不属于完全的私权也不属于完全的公权,而是二者进行结合之后产生的社会权。劳动权的行使也应该以“政策性平衡”为根本标准,奉行劳动者独立自主地行使劳动权与国家合法地维护劳动权相结合。[13]

(一)保护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需要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就业歧视不仅涉及到保证平等就业问题,而且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法律问题。若要彻底根除就业歧视问题,有必要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法规条款,进一步界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标准,对网约车行业就业歧视禁止的范围和内容做出规定。尤其是多地网约车实施办法均对社会车辆驾驶员户籍做了限制,户籍限制是否为就业所必须?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若是就业歧视应如何应对和破解?《暂行办法》应该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14]

(二)保护休息休假权需要规范的法律措施

休息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理念在法律概念的衍生,是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劳动权的必要组成部分,休息权也是实现再生产的前提条件。虽然网约车驾驶员工作时间和时长没有强制性,但驾驶员同样应该遵守劳动法规,保证足够休息时间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章中具体规定了工时制度、周休息制度、节日休假制度、非正常工作时间报酬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制度。。对于劳动者的休假权,《劳动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也没有规定法律的强制措施,劳动者的休息权也无法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暂行办法》应当明确规定社会车辆驾驶员的休息休假制度。对于工作时间应该予以强制性规定,禁止驾驶员过度驾驶和疲劳驾驶。应建立过度驾驶和疲劳驾驶的惩戒制度,同时探索性建立驾驶员休假制度。

(三)保护劳动报酬需要制定细化的法律规则

对劳动者而言,劳动报酬权具有极为特殊的法律意义。劳动法对劳动报酬权采取了强制性保护态度,这是因为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的核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和生活的必须条件和基本保障,同时也是社会对劳动活动的认可和肯定。[15]

1.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②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但是,针对网约车特殊的报酬支付方式而言,这些规定都失之于宽。应当结合社会车辆驾驶员目前复杂的报酬支付体系,规定网约车支付体系中,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支付步骤,任何一个支付步骤没有按时完成即构成拖欠工资。《暂行办法》没有对劳动报酬延迟支付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应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建议《暂行办法》增加相应条款。

2.乘客的恶意逃单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这不仅是单纯的民事合同的违约,还会引发网约车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需要进行行政监管。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民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尚无任何规定③笔者经过查阅相关资料和法律法规,发现对于乘客恶意逃单行为应该如何进行行政监管尚无规定,此问题有待学界进行研究。,致使行政监管不到位。恶意逃单行为扰乱了网约车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网约车的健康有序发展。《暂行办法》中应该增加监管乘客违法行为的条款,对乘客的恶意逃单行为进行定性,然后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民事处罚或者是行政处罚。对恶意逃单问题应尽快实现法制而规范的处理,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劳动报酬权。

(四)保护职业培训权需要严格的考核制度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职业培训。《暂行办法》应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驾驶员安全培训制度的条款和措施,将安全培训纳入社会车辆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考核范围。对不参加培训的驾驶员进行惩戒,严重者剥夺从业资格;对不组织培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处罚,严重者也可剥夺其从业资质。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都应该担负起相应责任,切实履行安全培训义务,而不是单纯提醒社会车辆驾驶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五)保护职业保障权需要更加理性的引导

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体,在享有劳动权的同时,也享有相关的社会权利。社会权利乃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权利群,职业保障权就是其一。

1.社会保险权利应该予以保障。社会车辆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二者却有紧密的合作关系,社会车辆驾驶员在车辆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损失,网约车平台公司完全不负责任值得商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对社会车辆驾驶员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予以缴纳部分保险。《暂行办法》应该明确社会车辆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解决此类争议提供法律依据。[16]

2.结社权应当得到保护。结社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权在劳动者这里主要体现为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通过职工民主管理、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以自身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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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bour Right and Protection of Social Vehicle Drivers in Online Taxi-hailing

LU Hui , CHEN Jinsheng
( 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030000, Shanxi Province, China )

In recent years, online taxi-hailing have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in China, and the drivers of online taxi-hailing is the main body of this new business economic activity. While exercising their labor rights, part of the drivers of online taxi——hailing-the social vehicle drivers are often trapped in the imperfect law.Their right of independent employment and equal employment rights are dif fi cult to realize, the right to rest and leave is dif fi cult to guarantee, the labor remuneration is dif fi cult to obtain, vocational training is dif fi cult to carry out, and the right of occupational protection is dif fi cult to exercise. Therefore, it is urgent to protect the labor rights of the drivers of social vehicles by strengthening legal liability, regulating legal measures, ref i ning legal rules, strict examination system and rational guidance of rights protection.

driver of online taxi-hailing; labor rights; right protection

F246

A

1673-2375(2017)06-0067-07

2017-09-16

逯慧(1983—),山西交城人,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硕士,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陈晋胜(1957—),山西夏县人,法学博士,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补 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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