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顺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80)
推进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路径研究
程 顺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80)
协商民主的兴起是民主理论的又一次发展和完善,他不仅是一种理性的决策形式,也是有效的政府组织形式和民主治理形式。如何建构与中国政治现实和民主政治发展相契合的协商民主制度是我们当前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国具有推进中国协商民主建设与发展的各种优势条件,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奠定的物质基础,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基础与制度优势,以及现代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的社会条件等。当然也存在协商民主发展不充分、社会基础和公民协商意识相对欠缺、基层协商民主的法律定位与发展动力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政治协商的制度优势,打牢协商民主发展的社会基础,努力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建设与发展,建立完善网络协商制度和网络协商民主。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基层层面全方位、多层次的探索推进中国协商民主建设与发展的路径选择与机制创新。
协商民主;中国政治;民主政治
推进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就是建构与中国政治现实和民主政治发展状况相契合的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研究中国协商民主问题不仅有利于提升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提升现代公民意识,促进有序政治参与,缓和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对指导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加快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步伐,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日益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并逐步形成了一股重要的民主思潮。这一现象的出现有着深刻的背景和原因:一方面,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特别是熊彼特提出竞争性精英民主以来,选举就成了民主的本质程序和最显著的标签。在一定程度上,人们把选举直接等同于民主,将一个国家有无全国性的选举作为判断该国是否民主的标准。然而正是这种对竞争性选举的过度追求给西方国家带来了民主乱象。为了获得选票,候选人之间恶意竞争,高昂的选举费用滋生了严重的政治腐败,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和投票率持续下降,使得西方自由主义民主面临重大危机。另一方面,许多新兴民主国家特别是经历了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后建立的自由主义民主国家,不仅没能获得期望中的稳定发展,反而出现了严重的治理危机,陷入了种族冲突、内战和国家分裂的困境。这些国家在模仿和移植西方民主选举制度时忽略了其自身并不存在维系这种民主选举的经济基础、社会文化和制度保障。人们开始反思并寻求新的解决之道,协商民主逐渐成了政治学者青睐的研究主题。
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最杰出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他的交往理论和话语理论为协商民主奠定了基础。哈贝马斯认为:“民主不是来自卢梭式的人民集合而成的普遍意志,而是来自协商过程所形成的共识。”通过商谈过程所达成的结果赋予了最终共识的合法性,民主是协商与法律交叠的结果。这种商谈过程存在于交往活动中,在这种交往行动中,民主不是个人意见的简单集合和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人们作为参与者在对话讨论中的自我理解和集体认可。民主以一种分散的形式存在于人民的交往行动和自由讨论中,实际上,哈贝马斯以交往为基础的民主商谈是设想民主制度立足于话语民主的基础之上。此外,哈贝马斯同样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民主,但他是整合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民主理论成分的程序民主。“自由主义的民主过程是以利益妥协的形式实现的,结果的公平性是由形成妥协,诸如选举、代议性决策等一系列妥协的规则来保证。共和主义的民主过程采取的是伦理政治的自我理解的形式,商议的结果依赖于公民总体共享的文化背景性共识的支持。”[1]而协商民主对二者进行了整合,按照哈贝马斯的设想,“协商民主应采取双轨制模式,即公共领域的非正式协商和决策机构的正式协商。公共领域的协商在形成共识后,经过机制或公众信息传输通道传递给国家的决策机构,并影响决策机构中的协商”。
对于协商民主内涵的界定,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典型观点:一是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米勒认为:“在民主体制中,如果公共决策的制定按照严格的程序经公开讨论而产生,而且讨论中的每个参与者不仅能够不受限制的表达自己的诉求,那么就可以称之为是协商民主体制。”[2]二是协商民主是团体或政府的组织形式。库克认为:“协商就是各种不同观点围绕中心议题交流的过程,是突出政治生活的理性讨论的过程,讨论过程要严格的遵循程序正义和公平,还要在结果上提高民主的质量。协商民主是为政治生活中的这种理性的、包容的讨论创造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3]43三是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有着巨大潜力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多元文化之间的对话,促进不同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责任,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的利益与需求的公共政策。”[4]
对协商民主接触较早且有着权威深入研究的中国学者当属陈家刚博士。在他看来,“协商民主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是平等和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最终达成共识,从而在审视各种相关理由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协商过程的实质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3]3。从以上定义和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协商民主主要包含公民参与和公共协商两个方面。公民参与,即公民有权利参与到关乎自身利益或将受其影响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当中去。公共协商,即公民可以提出支持或反对公共政策的意见和主张,通过多元协商形成具有共识性的政策选择。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事实是一种决定性的历史力量,他不仅决定了政治形态的发展,也决定了民主形式的创新。在涉及经济因素与政治民主发展的关系问题上,20世纪50年代末,利普赛特使用跨国统计分析资料也表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能够直接推动政治民主的发展。
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实现了快速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并逐步确立和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对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社会由同质向异质性方向转变,中国出现了新兴社会阶层和群体,这些多样化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实体都希望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政府过程以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人们在物质生活富足的情况下接受了更高层次的教育,能通过更加多元和广阔的渠道获取信息并积极关注社会政治生活,这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人们的利益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这些变化对我国的政治民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推进中国协商民主建设能够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大的场域来满足这种要求并包容和回应这些多元化的社会诉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协商民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的民主形态,是与当代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优势
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协商制度是党对协商民主形式的新创造。一方面,政协巨大的包容性和广泛的参与性与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精神相契合。人民政协的组成人员几乎涵盖了我们国家各领域和各阶层,成员具有广泛性与包容性。他们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方意见,能够将各界别的利益诉求和意见进行综合并反映给党和政府,影响政策制定,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另一方面,政协的职能使政协能够承担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渠道功能。中国人民政协主要职能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项。政协可根据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涵盖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参加的会议。民主监督是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政协的地位相对超脱,其民主监督也较为客观。参政议政是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提出意见与建议。人民政协的以上重要职能包含着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大众参与、协商讨论和凝聚共识等要素,因而成为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三)现代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的社会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开放化程度的日益提升,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水平显著提高。“截至2015年底,中国社会组织的总量已达66.2万个,比上年增长9.2%。业务范围涉及养老医疗、防灾减灾、文化环保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整合社会成员、提高公共政策质量以及维系政治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5]我国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和推进具有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协商民主的推进提供了重要渠道和公共领域,公民社会具有培育公民精神、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重要功能,而这些则是我国协商民主得以推进和实现的重要前提。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将单个公民组织化,这种组织化的身份可以保护组织成员和公民在协商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权利。同时公民社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公权力对公民自由和权利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培育良性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我国协商民主本身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及其所表达的理念相契合。
(一)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中协商民主发展不充分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民主不充分,制约了协商民主的发展。首先,直接选举尚未完全实现。我国宪法规定,县以上包括各市、省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则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多层间接选举代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代表和选民之间的疏离,使“代民做主”的代表变成了“替民做主”。其次,候选人提名制度和差额选举制度尚不完善,对选举的监督不够。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民主基本上是一种确认性的选举,通过等额选举表决的方式进行。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对选举的监督不够,出现了破坏选举和拉票贿选现象,这一问题在基层民主选举中同样较为突出。选举民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成熟的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不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总体来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民主发展还不充分,确认性的等额选举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协商的空间,而由贿选产生的代表在代表民意的身份合法性问题上本身就值得质疑,其在参与协商中协商结果的有效性也值得商榷。这些都在一定意义上制约着协商民主的发展和实现。
人民政协中协商民主的品质不高。政协委员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协协商民主品质的提升。首先,人民政协中存在的协商意识不强、主体意识弱化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人民政协中的党派团体及委员在协商中的被动性。如人民政协有主动提出协商议题或举行协商会议的职权,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这一职权很少被行使。其次,存在一些委员参政议政能力不高、水平低下的问题。例如,一些委员由于忙于自己的日常工作,很少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只是在临近开会前临时收集一些材料确定题目撰写提案,导致提案质量不高。此外,一些体育明星和演艺名人等委员很少甚至从不出席会议,也几乎不写提案,不参与讨论协商,对自身职责的履行严重缺位。
(二)协商民主发展的社会基础相对欠缺
我国的社会组织与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性和依赖性并存的过渡性特征。在我国,一些社会组织如行业管理机构、社会公共事务机构、公益性服务组织大多要受到党政部门的指导,虽然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具有独立性,但官方权力的介入使我国的社会组织总体上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同时,我国的参与型公民文化尚未完全建立。根据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的论述,“在参与型公民文化中,社会成员能够积极公开的表达自己的态度取向,在政治体系的输入和输出方面都具有较高的参与程度,公民有较强的政治体系认同感和自我政治效能感”。目前,我国还远未形成参与型的公民文化,这对协商民主的建设与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我国历史上持续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造就了我国事实上的顺从文化和人们对人际关系的看重,以及受中国传统的大局观念和集体主义的影响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以上这些因素影响了我国协商民主建设与发展的场域和内在动力。
(三)基层协商民主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主要涉及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法律定位与发展动力问题。当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协商民主和基层协商民主的法律和现实地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要积极开展基层协商民主,促进基层协商民主的机制创新,这是在指导思想上对协商民主形式层面的定位,然而从法律层面而言,对其还没有明确的定位。对基层民主究竟是一种基层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并以此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权宜之计,还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程序,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与安排。同时,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从各地协商民主实践看,我国的基层协商民主的开展和推进通常都是由那些具有民主素养和创新意识的基层官员与地方政府来推动完成的,缺乏长期和稳定的制度,对基层民主发展的组织机制、协商触发机制、地方党政机关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责任和义务等事项都尚未作出制度性的规定与安排,这自然也就导致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缺乏动力。
(一)推进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推进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中的协商民主。公民参与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人民主权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主权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公民在参与立法时还处于需要动员的相对消极与被动的地位,参会代表和会议的内容及进程都有很明显的政治动员痕迹,缺乏真正的沟通和讨论,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为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意,就要充分吸收协商民主的优势,积极运用协商手段大力加强人大立法中的协商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协商程序。建立立法协商制度,建立完善立法草案社会公开、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公民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等一整套立法协商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中协商民主的有序运行。此外,还要健全向下一级代表大会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进行立法沟通与协商的经常性机制。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积极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开展立法协商,“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6]。此外,还应维护公民的立法建议权,充分发挥公民的立法协商作用。
另一方面,加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的协商民主。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体现民主性就应当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代表候选人应当听取各方面选民的意见并要对代表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协商,公开透明程序,真正反映民情、代表民意,体现多数人的意愿。要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政协商能力,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选民的沟通协商机制。
(二)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制度优势
协商民主首先是程序民主,科学合理的政治协商程序是人民政协中协商民主权威高效运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制定并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程序性规则。”从现实的情况看,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很少按政协章程的规定提出议题,这对政协协商的双向和多向性的特征和运行机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要提升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在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中的重要地位和主动性,程序设计上要有可操作性。
制定完善协商意见的处理、反馈和监督程序。协商是为了达到相关目的而非仅仅为了追求形式,要建立完善对协商结果的采纳和反馈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把协商结果的落实情况向公众通报并接受监督。完善政治协商相关制度设计。要着重加强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协商制度建设。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联系和协商相对较少,力度较为薄弱。加强这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协商是发挥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制度优势的新途径和新领域,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与发展潜力。如建立稳固的工作联系机制,在涉及食品安全立法、环境污染防治和计生卫生政策等专业性问题上,组织人民政协专委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与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更加充分的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
要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从如何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如何培养问题意识,如何撰写提案等方面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培训,使其具备民主协商的基本素质。建立政协委员的评价考核和诫勉惩罚机制。对那些履职不尽责,不参会、不提案、不发言的委员进行及时清理和更换。政协也要加强自身建设,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维护好委员的权利,尝试建立人民政协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保障机制。
(三)发展公民文化,培育公民社会,打牢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
培育参与型公民文化,以自由、参与、理性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的参与型公民文化是协商民主发展的软环境和文化基础。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要求培养参与型的公民文化,要提高社会教育水平。这里要着重发挥家庭、学校和大众传媒的作用。通过建立民主的家庭环境和学校系统化和专门化的学习教育,使子女产生积极的政治态度和政治情感。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大众传播工具的思想宣传,能够积极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的民主政治观念,并在此过程中培养公民的理性意识和政治情感。大力倡导公民参与政治实践,政治实践是培育参与型公民文化最根本的途径和方式,公民参与政治实践本身就内含着参与型公民文化的价值。在参与政治实践的过程中,公民能够了解和熟悉民主政治的程序和相关机制,学习和掌握政治参与的方法和技能。同时,也能够参与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体会政治参与的现实价值,在实际参与过程中促进参与型公民文化的形成。
发展社会组织,培育公民社会,健全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要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一部社会组织专门法,对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主体资格、职能范围、法律地位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统一的规定,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监督管理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同时,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的程序、内容和目标,创新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的机制和领域,真正发挥其在协商中的作用。政府要转变对公民社会及社会组织的认知和态度,为二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我们应构建的是一个充满活力、与国家良性互动、共生共荣的公民社会,这对发展协商民主大有裨益。政府机关应当重视当前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和公民社会不断成长的现实,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治理、扩大公民参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为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例如,要改革当前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制度,还要对一些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并积极购买社会服务,这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给予的一种肯定和认可。“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7]。
(四)努力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建设与发展
明确基层协商民主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协商规则与制度。基层协商民主要获得合法性的基础和持续性的发展,就要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对其有明确和适当的法律定位。为了使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具有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使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不仅仅成为典型个案而发挥出其应有的民主效能和政治价值,就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精神,将基层协商民主纳入国家法治建设体系之中,赋予协商民主法律权威性。同时,为使基层协商民主获得持续和规范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制度和工作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操作流程的制度化建设。即对哪些问题需要协商、协商参与主体的遴选、协商的法定环节与程序、协商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等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建立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组织保障。明确基层政府在推进基层协商民主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其纳入地方党政官员的政绩考核之中,这可以有效避免人走政息的基层协商民主的运动式推进方式。
建立基层民主选举中的协商机制。要解决基层民主选举中贿选、宗族观念和上级政府过度干预的问题,就要在选举中建立协商制度,融入协商民主。这一做法的典型案例:2010年年底杭州建德市乾潭镇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具体做法即实行选举工作组制度。选举工作组则由乡镇委派,在选举前对候选人、自荐人以及村民的各方面情况有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并与选民进行深入交流,获取选民真实想法,消除其抱有的偏见和狭隘心理,鼓励他们以客观的立场和公正的态度参与投票,有效遏制贿选和宗族势力干扰等问题的出现,确保选举的真实性。
(五)建立网络协商制度,发展网络协商民主
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促进网络有序协商。促进网络协商民主的有序推进和健康发展,加强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其中当然包括依法管理网络,依法促进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的内容。加强网络协商民主的法律法规建设,首先,要以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为目标。网络协商民主的法律制定要为网络协商民主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协商环境,法律要具有规范性和严肃性。其次,网络协商民主法律的制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避免宽泛化和原则化。要根据网络技术的发展程度和特点,对公民参与网络协商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部门的责任、政府与民众进行网络协商的机制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让网络协商民主切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立健全政府与民众网络协商制度。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和服务公开。”[8]网络协商民主是一种参与民主,这就要求参与者能够在信息对称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而政府是社会信息的拥有者和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因此只有实行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才能满足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要求。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回应网络协商诉求机制。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如同新闻发言人一样,定期举行网络发布会,对网民所提的具有共性的问题和共同关注的社会热点进行解答和回应。建立网络问政交办制度,对一些网民提出的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处理和严肃对待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交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网民。三是建立网民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和网民理性协商机制。要建立网民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还是要通过立法,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要加强监督,对那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严格监管,对泄露和出售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加强公民理性协商机制建设。要对广大网民所形成的公共舆论的发展态势进行及时关注并加以正确引导,防止网络中泛滥的道德审判演变成网络暴力的可能。要引导网民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理性地看待和讨论相关问题,防止网络协商向极端化方向发展,对网络协商民主造成伤害。
中国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通过依法协商的方式,利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主要的制度平台推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态,具有深远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优势条件,继续开拓中国协商民主的应用新领域,丰富协商民主的实践新形式,创新协商民主的理论要义,发挥协商民主的多重价值,使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制度和实践不断发展,使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不断完善。
[1]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369.
[2] David Millers. 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 New Perspectives, Edited by Maurizio Passerin D’entreve[M].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201.
[3] Jorge M Valadez.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M]. USA Westview Press, 2001:30.
[4] 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三联书店,2004:3,4.
[5] 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607/20160700001136.shtml.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0.
[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50.
[8]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EB/OL]. (2014-10-24).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0/24/c_1112969836_3.htm.
〔责任编辑:屈海燕 王圣姣〕
2016-12-26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推进中国协商民主建设与发展的路径研究”(YJSCX2016-157HLJU)
程顺(1990-),男,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学理论与制度研究。
D62
A
1000-8284(2017)02-0061-06
时事政治研究 程顺.推进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路径研究[J].知与行,2017,(2):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