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护航
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要按照“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新理念,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加快草原生态文明建设。
要建立完善多规章相配套的草原法律框架体系,加快推进立法修法进程,加快基本草原划定进程。严格落实草原各项保护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要求其恢复、修复、赔偿,实行终身追究制。加快推进草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一支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草原行政执法队伍,大幅提升执法能力。加强草原执法监督,严格规范草原资源利用,强化草原征占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加快建立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打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增强草原执法的威慑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把每一寸该建设的草原切实建设好。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具体到草原,就是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加快推进草原确权登记,依法赋予广大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明确草原权属及用途,规范承包合同管理。依法赋予牧民更多财产权利,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草原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牧场、牧民合作社、牧业企业流转,允许牧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牧业产业化经营,保障牧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对被征占草原牧民合理、规范、多元化的保障体制。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草原牧区实施的一项投入规模大、覆盖面积广、受益牧民多的重大政策。新一轮政策已经实施,投入更大、标准更高、覆盖更广,得到了广大农牧民拥护和支持。未来,要不断强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制度,重点抓好禁牧和减畜任务的落实,确保禁牧封育成效,有序实现草原休养生息。要按照任务落实、补助发放、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建档立卡“五到户”的工作原则,切实把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到草场牧户。要全面评估草原资源稀缺程度、生态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科学界定实施周期,稳定和强化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有偿使用草原为特征的利用性补偿制度,努力保障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在北方干旱半干旱草原区,要稳步开展草原确权登记,禁止非法开垦草原,进一步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青藏高寒草原区,要创新草原保护形式,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在东北华北湿润半湿润草原区,要明确草原权属,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草畜平衡、环境友好的思路发展人工种草和草产品加工业,坚决防止超载过牧和人为破坏草原的行为。在南方草原地区,要开展草地资源调查,坚持把种草与中小河流域治理结合起来,与石漠化治理结合起来,与草原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结合起来,草畜配套,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