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原
摘 要:“场域”是布迪厄社会学理论中一个关键的空间隐喻,对社会问责而言,可以将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架构的交流与沟通的社会空间视为一个充满争斗的权力场域。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凭借政治资本、专家学者凭借文化资本与技术资本共同进入到社会问责场域,在场域内产生自下而上的权力生产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转换这两个图景。最后本文指出,依赖于空间权力的平等化以及问责场域的规范化过程,实现社会问责的有效性和长效化。
关键词:社会问责;场域;资本;权力
社会问责依托于责任政治和民主政治的逻辑必然,在特定时空和话题中呈现出权力代理者和委托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它在同一时空或同一谈话场所中搭建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事实上社会问责构建起新型的权力场域,参与者凭借各自占有的资本进驻这一权力场域。
1 社会问责场域的构建
场域是布迪厄社会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他这样定义场域:“从分析的角度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架构。”[1]围绕某一话题或中心的相关社会行动者凭借各自获取的资本在诸多社会空间占据特定位置,资本既是进入某一场域的手段,也是在充满竞争的场域中的争夺目标。
(一)社会问责场域中的资本类型
场域是资本作用的舞台,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凭借政治资本、专家学者凭借文化资本与技术资本进入问责场域。具体而言,政府官员是公共权力的代理者而社会公众是公共权力的委托者,政府官员被要求也有义务就其行政行为和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辩护和解释,所以政府官员和公众二者依着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政治资本,依着代理者与委托者之间的客观位置和客观关系架构起社会问责场域。专家学者进入社会问责场域与文化资本和技术资本密切相关,他们经过长时间教育、知识学习等积累起文化能力,拥有大量的书籍、字画等文化商品,在学术领域因高学历学位和研究成绩获得文化资格。他们凭借文化资本将社会问题分析得更为深刻,为解决问题提供的指导更为专业。社会问责场域中政治资本、文化和技术资本在问责过程中交汇互补,提高了各类资本的综合质量和水平。
(二)社会问责场域的特征
社会问责场域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有其自身运作逻辑和特质:第一,问责场域是由客观关系构成的系统,参与者之间以政治关系为纽带联结起来的,是享有治权的政府官员群体与享有民权的社会公众群体之间的互动空间。第二,问责场域内部具有规则性,参与者按照特有规则建立社会问责场域又在场域内开展问责活动。社会问责场域最重要的规则就是平等地位关系,否则构建的问责场域将流于形式。第三,问责场域是一个充满争斗的空间,政府官员与社会公众因为信息、地位和观念差不对称别等原因始终处于紧张关系,甚至对立状态。归根结底场域内部的争斗性在于参与者持有的资本力量间的差距和不对称关系。第四,问责场域边界模糊的,布迪厄认为,“场域的界限只能通过经验研究才能确定,他们很少会以一种司法限定的形式(如学术机构录取人员的最高限额)出现。”[2]社会问责场域的边界因特定中心议题和参与者的变化具有模糊性,问责效果随之具有不确定性。
2 社会问责场域的权力生产与转换
所谓“以空间换权力”,在中国传统官僚政治社会中,由于官民截然对立没有二者对话交流的空间,再加上尚未兴起民权意识,民自然就缺失监督权力的权力。然而空间是权力运行的重要载体,而且空间本身就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权力。当政府官员、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在现代民主、责任政治的时代架构起社会问责场域,就实现了自下而上的权力生产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转换两个过程。
(一)自下而上的权力生产
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原本游离于广大的社会空间中,当他们进入社会问责场域,意味着他们被组织起来要求政府官员就行政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合理的解释,甚至提出质疑。实际上,社会问责场域实现了社会公众权力的再发现和再实践,社会公众主人翁的地位在社会问责空间得到尊重和强化,同时集中赋予社会公众新的权力和社会关系。
从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角度来看,自下而上的权力生产体现为两组对应关系。第一,权利实现与权力监督的关系。对权力监督问责的过程就是权利实现的过程,社会问责场域中参与者凭借网络或现实平台在虚拟或真实的空间交流某一中心议题,依托于这一问责空间社会公众原有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质询权得以焕发出新的力量。
第二,反权力与权力的关系。社会问责场域赋予无权无势的社会公众挑战官方权力的权力,这是一种上行的权力产生过程。在这里,将与官方权力形成对抗的权力称之为反权力,意味着它不同于行政组织体系中通过选举、选拔和考试获取的制度化和等级化的正式权力。当作为个体的社会公众进入到社会问责场域时,政府官员成为为自身行为活动辩护和解释的客体,公众与官员之间的社会地位鸿沟得以消除,官员的行政身份得以弱化,社会公众的权力公民身份得以强化,从而架构起权力与反权力的新型权力关系,问责空间的权力总量随之增加,权力与反权力在充满斗争和冲突的问责空间此消彼长。
(二)自上而下的权力转换
进入到社会问责场域的政府官员,需要暂时摆脱行政体系中公共权力拥有者的身份,而是成为被监督、被问责的对象。由此看来,政府官员由自上而下的权力人向责任政治人转变,政府官员与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之间原本等级性的社会关系得以重构为相对平等的权力关系和社会关系上。
从政府官员的角度来看,社会问责场域中发生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转换体现为两组变化关系。第一,由权力人向责任人的转换。在问责场域行政体系中的政府官员身份部分消失了,而作为责任人的政府官员身份出现放大镜效应。这一身份关系的转换带来地位关系上的变化,政府官员在日常行政工作中“高高在上”的地位被官民之间平等地位所取代,对于社会公众的提问政府官员不再以“高姿态”、“唱高调”方式回答,而是学会平等理性交流,向社会公众解释他们制定的是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他们的行政活动是为着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他们是责任政治的承担者。
第二,由唯一绝对性的话语权转向分散化的多中心的话语权。在大众传媒场域政府以强政治资本拥有绝对权威的话语权,社会公众往往处于失语状态。所谓“话语即权力”,在社会问责场域话语权发生较大的变化。问责场域是以参与者间平等关系为规则架构的,打破了权威与非权威的界限,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不受约束自由表达意见,社会公众的民意和专家学者的学术话语与政府官员的行政话语形成对抗。
社会问责场域呈现的自下而上的权力生产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转换两种图景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由此看来,在社会问责场域内部依据民主政治资本和责任政治资本产生两个细分场域,细分场域之一的社会公众场域以反权力和权利实现的方式进行自下而上的权力生产,意味着原本边缘化的公民权力得以焕发出内含力量的、有生气的、有潜力的存在。另一个细分场域即政府官员场域以责任政治人的身份和寻求多元话语权的方式实现自上而下的权力转换,意味着原来的支配关系和屈从关系向着平等关系转变。
3 反思:社会问责场域的平等关系与制度化过程
社会问责场域是一个参与者之间协商对话、竞争和博弈的空间,只有博弈双方势均力敌才能避免问责流于形式,社会问责场域的效果取决于两个细分场域之间力量是否均等。
(一)社会问责场域中的空间平等与权力平等
社会问责场域中参与者在权力平等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平等理性的对话沟通,然而空间是权力运行的载体,权力的不平等就体现为空间的不平等上,空间的不平等就是权力的不平等。[4]理论上架构的社会问责场域要求社会公众与政府官员的平等权力与人物关系,但是二者都无法完全摆脱原有场域的惯习,作秀般的电视问责就是在政府官员强权主导下的结果。社会问责场域内的两个细分场域依然存在不对等关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平等关系的建立,第一,社会公众场域亟待扩大活动空间,掌握有更多信息才能实现信息基础上的平等话语权;第二,社会公众场域应当形成适应社会问责场域的惯习和精神,捍卫并且践行权力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质疑权。第三,专家学者作为社会公众场域中知识精英和技术精英,不仅要避免向权力献媚,也要避免袒护非理性民主要求,而是直接介入到公共问题中提供相对理性中立的解答。第四,政府官员场域应当有责任政治的意识,放低姿态善于倾听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待。
(二)社会问责场域的制度化过程
中国的行政问责是非常态化的问责,社会问责应当实现常态化的问责,在问责过程中转变政府官员不当的行政思维,提高他们的行政能力,防患于未然。然而问责的常态化依赖于制度化,要在问责事由、问责主体、责任追究上程序化和制度化,以制度化换取长效化。第一,进入社会问责场域的中心议题扩大化,在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规划、绩效结果和公共开支管理四大中心议题上社会公众都有权要求政府官员提供解释;第二,问责场域参与者的角色规范化,政府官员应对民意保持足够的敬畏,问责的主体即社会公众要发挥民主监督的力量;第三,社会问责场域还要延伸至责任追究的程序化,即问责机构有能力对违反他们公共职责的权力使用者施加惩罚。[3]保证问责落到实处,通过一定的程序认定责任归属,依据严重程度启动惩罚机制。通过社会问责场域的制度化过程,实现事前的防范监督和事后追责的结合,达到防患于未然和以儆效尤的双重效应。
参考文献
[1]崔浩.布迪厄的权力场域理论及其对政治学研究的启示[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
[2]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P145.
[3]马骏.政治问责研究:新的进展[J].公共行政评论,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