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征地补偿问题与建议

2017-01-20 19:56闫维恒
中国水利 2017年6期
关键词:原州区固原市征地

闫维恒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756000,固原)

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征地补偿问题与建议

闫维恒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756000,固原)

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宁夏

一、工程概况

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原州区受水区连通配套工程是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的一部分。工程位于宁夏南部山区固原市原州区境内,以在建水源工程中庄水库为主水源,加上贺家湾水库(原建)和张易上滩水库(新建)水源,将水源与受水区已建44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连通,工程涉及原州区8个乡镇95个行政村。于2015年6月中旬陆续开工建设,原计划张易和开城片区2015年年底竣工,西山和清水河片区2016年6月竣工。

二、工程建设中的征地工作

1.工程征(占)地工作任务

本工程征(占)地主要分永久征收和临时征用,永久征地包括镇墩、各类闸阀井、泵站、水池、水厂、管护道路及管理设施占地;临时征用土地为连通管道及其沿线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带、临时道路、生活区及材料堆放加工区等。工程征(占)地实物指标调查参考近3年固原市原州区经济社会统计资料,基准年为2014年。调查内容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 290—2009)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 442—2009)确定。

调查成果:工程永久征用土地665.59亩(1亩=1/15 hm2,下同),其中水浇地72.72亩,旱耕地218.60亩、苗圃86.29亩,防护林地15.19亩,其他草地272.79亩。工程临时征用土地2 448.77亩,其中水浇地358.40亩,旱耕地740.30亩,其他1 350.07亩。

本工程不涉及搬迁安置人口,只涉及生产安置人口,生产安置人口少且居住分散,采用在本村调剂耕地的方式进行移民生产安置。

2.工程征(占)地补偿标准及投资

根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资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 290—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固原市征地补偿相关文件、建设征地实物核查成果、原州区近3年国民经济统计年鉴及典型调查资料等。

(1)补偿标准

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本工程占用耕地永久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经计算:原州区旱耕地补偿单价为6 800元/亩、水浇地为13 338元/亩、苗圃地为6 800元/亩、苗木移栽费为15 000元/亩、林地为1800元/亩,县属防护林为4000元/亩,其他草地为2 000元/亩。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分别为:水浇地补偿单价为2 000元/亩、旱耕地为1 000元/亩、旱地苗木地移栽费按15 000元/亩、其他草地补偿单价为200元/亩。青苗补偿费水浇地为850元/亩,旱耕地为500元/亩。

(2)补偿投资及批复资金

包括征地补偿费、临时土地复垦费、其他取费、基本预备费及有关税费在内,初设报告中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总投资估算为2 268.78万元,复审后批复资金为1 864.62万元。

3.工程征(占)地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

(1)征(占)地工作措施

①以地方政府作为总协调,逐级落实责任,并建立征地组织机构,明确分工,为开展征地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考虑到项目征地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工作任务相对较重且工期紧,征地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来协调完成,并成立项目征(占)地领导办公室,负责工程占地组织及协调工作。原州区人民政府作为总协调,按照项目涉及乡镇村队,逐级落实责任,分工协作,抽调的乡镇工作人员都具有多年征地协调经验。原州区水务局积极配合政府实施征地工作,抽调多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设计资料,落实建设征地范围,并进行征地丈量和数据记录等各种工作,确保征地各项指标的合理性。

②深入调研,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征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确保征地工作按期顺利实施。

征地初期,因永久征地标准低,工作进展十分缓慢。经征地领导小组多次与上级相关部门、各地受征地户沟通协商,同时结合工程设计、批复征地指标和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户意愿、其他各行业标准、近年固原市和原州区政府制定和采用的标准,以尽量不突破设计和批复的征地指标和总费用为原则,在深入各地调查、再次核查实物指标的基础上,与设计部门、受征地户沟通协商,以减少部分管护路等永久征地面积为主要办法,调整并适当提高部分地方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了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征地工作中以征地尽量少损失受征地户经济利益为原则,合理安排征地时间,并按照“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提高征地工作效率。

③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底线,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征地户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解决征地问题。

这里的“特殊”指确因经济困难单靠耕地生存的征地户、耕地所处地理位置条件好对征地补偿要求高的征地户等。为避免矛盾,确保工程按期实施,在按常规条件多次协调沟通无果情况下,对这些“特殊”征地户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采取“特殊”措施分别解决,如经济较困难的征地户,由征地协调组与地方政府及民政部门协商,承诺将该家庭列为贫困户救助对象,通过低保金或低收入家庭救助金等方式来补偿解决。

(2)工程征(占)地工作进展情况及工程完成情况

目前该工程大部分征地工作陆续完成,截至2015年年底,张易和开城片区主体工程已基本按期建成;西山和清水河片区分别还有20%、35%工程未完建。西山和清水河片区工程进度比原计划进度慢,一方面是因这两个片区工程量较大,征地任务重,且征地协调难度较大,造成征地工作进展不顺,到2015年年底还有约35%的征地未完成,影响次年工程开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水利行业建设征地标准较电力和交通等行业低,造成征地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工程按期实施

调查发现,宁夏相同地方水利行业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较其他行业低20%~30%,青苗补偿费较其他行业低40%~55%,大部分农民不接受这样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影响了征地进度。

2.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及标准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增加,且增加费用难以解决

按照2006年9月1日实施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一是该条例从开始制定到实施已有10年时间了,而这10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土地的价值无形中也大幅度上涨;二是征地补偿等费用按耕地年产值的16倍算,应该是将被征地按照16年时间计,16年之后土地使用权并不属于原受征地户,所以按照这个规定核算的征地费用仅相当一个普通打工仔的1~2个月工资,对于永久失去土地的受征地户来说极不公平;三是提高标准需要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这个过程比较复杂且需要时间较长,而待建和在建工程不能按时兑现征地补偿费,工程建设很难开展;四是该工程2011年规划设计,征地标准是按2012年概算核定单价为准,该费用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水利厅及国土资源厅一致审定通过,并已核定批复了资金,且征地费用主要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筹资,自治区政府已经竭尽所能筹资这部分工程建设征地费用,要提高标准,增加费用,必然要综合考虑自治区政府财力状况。

四、建 议

①在工程可行性分析论证时,把征地问题作为其中要素之一进行分析,科学合理地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部分,确保征地费用合理有效利用。

②上述的“国家贫困户救助”“补偿临时性耕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核减部分征地指标”等“特殊”办法解决征地问题时,以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宗旨,各参与征地成员要严于律己,秉公办事,依法执行。

③如确需增加征地费用,应尽早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同时拟定出科学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申请报告,使申请征地资金能尽快落实到位,不耽误工程建设征地。

④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各行业征地补偿标准,以减少因行业征地补偿差异造成的征地协调难问题。

⑤完善并修订水利行业建设征地补偿相关制度、法规及规范等,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实际,每10年修定征地补偿标准,并适当提高该标准,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依法征地。

⑥为尽早应对征地新规定和新标准颁布将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问题,有关部门要制定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尤其对新标准执行之日前的各种在建工程,征地标准原则上仍按原标准执行,如果征地实施过程确实困难太大,建议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并增加补偿标准,增加的费用建议由地方政府和建设方共同协商承担。 ■

责任编辑 韦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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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23(2017)06-0022-02

2016-02-05

2016-08-10

闫维恒,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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