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斌,李虹晔,朱 淼
(1.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吉林长春 130000;2.吉林农业大学,长春 130000)
河蟹肉味鲜美,风味独特,营养价值很高,是深受人们喜爱的水产珍品之一。食家们可用蟹肉、肝脏制成各种各样菜点,别具风格。稻田养河蟹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水产养殖业。其是利用稻田的空间资源、饵料资源,通过合理规划设计,既种稻又养蟹,稻蟹双收。大力发展稻田养蟹,充分利用稻田这一农业资源优势,实行立体开发,粮鱼互促,优势互补,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稳定农民收入,振兴农村经济有着重要意义[1]。
选择土质肥沃、地势平坦、水源充足且新鲜、注排水方便、大旱不干、大雨不涝、较规则的田块,田埂不漏水,单元面积0.67 hm2、田块面积6.67 hm2以上的稻田为宜。
普通稻田的田埂要增高夯实,要求高50~70 cm,顶宽50~60 cm,底宽80~100 cm。在距田埂内侧60 cm外开挖环沟,沟宽50~80 cm,沟深40~60 cm[2]。
养蟹的稻田用水与其它农田用水分开,采用高灌的方法单独建设进水渠道,排水渠利用原有的排水渠排水,进、排水渠的地基要夯实,且需在其内设置双层网并包好,然后在外端再套1个较粗的网笼。
水稻栽插采用“大垄双行、变行变加密技术”。每667 m2稻田中,2垄间的距离为60 cm,2垄分别间隔20 cm和40 cm,在距边沟1.2 m内,40 cm中间加1行,20 cm边行插双穴。每667 m2插约1.35万穴,每穴3~5株。
选择身体完整、体色鲜亮、青背白肚、金爪黄毛、个体间相差甚小、规格几乎无大小差异、喜爬动且有力、连续翻倒数次后均能迅速翻正的蟹苗。放养规格为1 kg约有100~140只扣蟹,投放380只。
苗种放养前一个月进行清田消毒工作,首先应将复堆河和蟹沟内的水排干,暴晒数日后放5~10 cm的水,然后每667 m2用75 kg的生石灰加水溶化,在冷却前立即向全池泼洒。此外,蟹种在放养前应先将其放入水中浸泡1~2 min,然后再取出放置10~15 min,反复2~3次。之后再将其倒入盆中,用3%~4%食盐水浸洗5 min后放进稻田,蟹种自行爬行并将伤蟹、死蟹捞出。通常在6月1日左右开始投放,且选择晴天上午进行。
每次投喂饲料时,都在距离田埂30 cm田面上的固定位置投放饲料,每天早晨6~7时投喂1次,傍晚5~6时投喂1次。投喂动物性饲料占蟹体重3%~5 %;植物性饲料占蟹体重5%~10 %。水温上升15℃以上时,每天投喂1次;水温15℃以下时,隔日或数日投喂1次。
投喂河蟹的动物性饲料为海淡水小杂鱼、小虾、蚕蛹、畜禽加工下脚料、蚯蚓等。植物性饲料为豆粕、豆渣、玉米、瓜菜类及各种鲜嫩水草等[3]。在养殖前期,饵料品种以优质全价配合饲料为主;养殖中期,饵料以植物性饵料为主搭配少量颗粒饲料和适量的动物性饵料;养殖后期,增加投喂动物性饲料或优质颗粒饲料,其比例为50%。
稻田中采用配置生态肥,在耙地前少量多次施入配方肥,每次施肥量不超过 75 kg/hm2。养蟹稻田的水位过浅时适时注水,透明度低时则注入新水。春季时的水位应维持在10 cm左右,到夏季高温季节时,养蟹稻田水位应在20 cm左右,并且夏秋季每周进行2~3次排、注水,更换养蟹稻田中一半的水,于上午10~11时向稻田注入前后变化不能超过5℃的新水,具体根据稻田内水质状况调整注排水次数,注排水时间在3 h内,先排水再注水,并把稻田中死角处的水换出。每隔20 d左右用100 kg/hm2的生石灰来调节水质情况。稻田进行晒田前清理环沟,进行晒田时,环沟内水深保持在30 cm以上,晒完田后要及时注水恢复原水位。在蜕壳期即将到来和脱壳之后勤注新水,大量河蟹蜕壳时适当注水但不换水。
控制稻田养蟹疾病以预防为主,施药前先清理环沟,用排水方法将中华绒螯蟹集中到环沟中;每隔15~20 d,晴天下午5时后在复堆河和蟹沟内遍洒1次15~25 kg加水配成的20 mg/L的生石灰溶液。喷洒药物后注水提高水位到8 cm以上;但天气闷热、天气突变、下雨天时不施药。插秧前3 d,苗床喷洒苦参碱防治,在这之前降低水位,使蟹进入蟹沟内,施药后换水。此外,还要加强日常管理,经常巡塘,随时对老鼠、龙虾、蛙类进行捕杀。
9月1日左右,利用河蟹的趋光习性,在夜晚用地笼网具等工具在田埂捕捞。或放干蟹沟中的水进行捕捞,然后再冲新水,待剩下的河蟹出来时再放水。采用2种捕捞方式结合,其河蟹的起捕率可达95%以上。捕捞河蟹原则是宜早不宜迟。
水稻一般在10月中旬前后成熟,霜降前收割,同时通过多次进、排水,使河蟹集中到蟹沟中,然后再收割水稻。
[1] 陈丽华.吉林省稻田健康养殖中华绒螯蟹前景广阔.农业与技术,2014,34(11):178~182
[2] 吕秀昱.稻田养殖河蟹技术.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4,(1):115~116
[3] 李秀芳,艾丹.河蟹池塘养殖技术.黑龙江水产,2011,28(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