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同涛 刘 琦 杨朝晖
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评价指标研究
詹同涛1刘 琦1杨朝晖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预防调解水事纠纷、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主要江河流域用水控制指标,水利部《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1〕368号)部署开展全国53条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截至2017年7月,国家部委层面已批复20条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
编制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行动体现,是对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与细化。对于已批复的水量分配方案,下一步将要开展方案的实施工作。水量分配方案是基于有关规划结合现状调查制订的,有待实践的检验。分析水量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可知,对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有利于及时总结水量分配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超指标用水情况,有利于水量分配工作的深入推进与全面落实,对于水量分配方案的长期平稳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水量分配方案实施情况评价内容宜包括:江河流域的年型判断、用水总量评估、当地地表水供水量评估、当地地表水耗损量评估、省际断面下泄水量及流量、主要控制性工程运行调度情况等。
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评价目的宜包括:(1)判断评估年份的来水年型;(2)评价评估对象用水与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性;(3)评价断面下泄水量与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性;(4)评价主要控制性工程运行调度情况;(5)提出水量分配方案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结合实际工作,经分析认为能够反应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实施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如下方面内容:
(1)其他水源利用率
将评价年份的其他水源实际利用量与水量分配方案中其他水源利用量指标的比值定义为其他水源利用率。从鼓励利用其他水源的角度,其他水源利用率越高,越有利于提高用水总量的满意度。
按照鼓励使用其他水源的原则,在评价总用水量或地表水用水量时,可将超出其他水源利用量指标的部分从相应用水量中核减,对比核减后的用水量与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用水量指标进行评价。
(2)用水总量满意度
将评价年份的用水总量与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比值定义为用水总量满意度。用水总量满意度应在其他水源利用利用量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将其他水源供水量超出其他水源用水量指标部分的水量核减后,测算用水总量满意度。核减测算办法为:超出其他水源用水量指标的部分,按超出部分供水量的50%从评价年的实际用水总量中扣除。
从评价的角度,用水总量满意度大于“1”,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较低的分值;反之,用水总量满意度小于或等于“1”,则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满分。
(3)当地地表水利用量满意度
将评价年份的当地地表水用水量与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地表水用水量指标的比值定义为当地地表水利用量满意度。当地地表水利用量满意度应在其他水源利用利用量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将其他水源供水量超出其他水源用水量指标部分的水量核减后,测算当地地表水利用量满意度。核减测算办法为:超出其他水源用水量指标的部分,按超出部分供水量的25%从评价年的实际当地地表水供水量中扣除。
从评价的角度,当地地表水利用量满意度大于“1”,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较低的分值;反之,当地地表水利用量满意度小于或等于“1”,则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满分。
(4)当地地表水消耗量满意度
将评价年份的当地地表水用水消耗量与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地表水用水消耗量指标的比值定义为当地地表水消耗量满意度。当地地表水消耗量满意度应在其他水源利用利用量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将其他水源供水量超出其他水源用水量指标部分的水量核减后,测算当地地表水消耗量量满意度。核减测算办法为:超出其他水源用水量指标的部分,按超出部分供水量的25%与地表水用水消耗率的乘积从评价年的实际当地地表水供水量中扣除。
从评价的角度,当地地表水消耗量满意度大于“1”,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较低的分值;反之,当地地表水消耗量满意度小于或等于“1”,则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满分。
(5)年下泄水量满意度
将评价年份的实际年下泄水量与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相应来水频率下泄水量的比值定义为年下泄水量满意度。
从评价的角度,年下泄水量满意度大于或等于“1”,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满分;反之,年下泄水量满意度小于“1”,则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较低的分值。
(6)月平均下泄流量满意度
将评价年份的最小月平均下泄流量与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省际断面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比值定义为月平均下泄流量满意度。
从评价的角度,月平均下泄流量满意度大于或等于“1”,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满分;反之,月平均下泄流量满意度小于“1”,则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较低的分值。
(7)水质达标率满意度
根据省际控制断面水质监测资料,分析测算江河流域省际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省际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采用逐月测算的方式进行,测算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类;全年期水质达标率按各月实测水质达标月数除以12计算。将全年期各河流水系省际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与1的比值定义为水质达标率满意度。
从评价的角度,月平均下泄流量满意度等于“1”,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满分;月平均下泄流量满意度小于“1”,则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较低的分值。
(8)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满意度
以重要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督检查情况为基础,结合省际控制断面月平均下泄流量满意度评价结果,分析确定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满意度。重要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督检查情况由本工程维护情况、调度运行指令执行情况、河道外供水情况、本工程河道内生态需水下泄情况等组成,由重要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督检查情况确定水利工程运行调度初始满意度;按水利工程运行调度初始满意度与省际断面月平均下泄流量满意度的乘积确定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满意度。
从评价的角度,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满意度等于“1”,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满分;月平均下泄流量满意度小于“1”,则该项指标评价结果应赋予较低的分值。
评价结论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评价年份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2)评价方法及评价过程;(3)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结果;(4)评价主要结论。
(1)各指标评价结果赋分满分为100分;
(2)一类指标:包括用水总量满意度、当地地表水利用量满意度、当地地表水消耗量满意度,该类指标满意度大于“1”的,每大一个百分点,则该指标得分相应扣减1分,扣完为止;
(3)二类指标:包括年下泄水量满意度、月平均下泄流量满意度、水质达标率满意度,该类指标满意度小于“1”的,每小于一个百分点,则该指标得分相应扣减0.5分,扣完为止;
(4)三类指标:包括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满意度,该指标满意度小于“1”的,每小于两个百分点,则该指标得分相应扣减0.5分,扣完为止。
(1)一类指标:0.2;
(2)二类指标:0.11;
(3)三类指标:0.07。
优秀:100分;
合格:95~100分(包含 95分,不包含100分);
基本合格:85~95分(包含85分,不包含95分);
不合格:低于85分(不包含85分)。
根据各指标满意度评价结果,按照各指标赋分办法、各指标权重及评价等次划分办法,分析测算各河流水系有关行政区得分情况,提出评价等次。
针对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的,应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水量分配方案在未来实施过程中的改进建议或对有关行政区提出整改要求。
本文在当前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背景阐述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了水量分配方案实施评价的目的与意义。针对即将开展的水量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提出了水量分配方案实施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提出了水量分配方案实施评价结论的宜包含的主要内容,可为下阶段水量分配方案的全面实施、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思路借鉴。
考虑到水量分配方案实施可能面临的情况,为顺利推进方案的实施工作,建议抓紧开展江河流域重要水利工程的水量调度管理权限研究,建设、完善有关省际水文监测站点,适时修订水量分配方案等工作
(作者单位:1.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230000 2.淮河水利委员会 23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