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ander M. Capron 著,孙彤阳 译
(1美国南加州大学,美国 ;2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 100732 )
尸体器官捐献中的伦理原则及其实践应用*
Alexander M. Capron1**著,孙彤阳2译
(1美国南加州大学,美国 ;2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 100732 )
尸体器官捐献;器官移植;伦理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严重依赖活体的器官捐献进行肾脏和肝脏的移植。而这一趋势会产生的后果就是器官的滥用,剥削经济困难的对象或强制死刑囚犯捐献。同时也会危害到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发展。在此,我将考查尸体器官捐献中的伦理问题。
尸体器官捐献的三个伦理学主要目标是判定器官捐献者的死亡标准、建立器官分配的伦理制度、建立获得器官的伦理制度。自《纽伦堡法典》颁布之日起,即将世界各国置于平等的基础之上,优化器官捐献系统的核心目标应该是伤害最小化、防止剥削、促进公平。器官捐献的基本伦理原则基于以下四点:①最大限度地利用死者捐献进行治疗,但也接受活体捐献,即有遗传关系或情感关联的捐赠者;②器官分配应该遵循公平及外部正当性和透明的原则,使用临床标准,不考虑经济或社会因素;③需要捐赠者事前同意/不反对,或近亲属许可;④捐赠非强制,并且没有付款或其他物质奖励/引诱,但可以考虑允许补偿捐赠中的实际花费。此次讨论重点是第三、第四点。
关于是否应该向器官捐赠者付费,国际器官移植学会在《伊斯坦布尔宣言》中的基本立场是:“向人们提供金钱以鼓励他们同意器官移除或奖励他们这样做,是通过将人体作为用于获得经济利益的商品来对待,这样削弱了器官捐赠计划,利用活体捐赠者和已故捐献者家庭的经济困难,并通过加强而不是减少社会经济不平等破坏了平等和正义。”
符合伦理的器官分配系统应列出不同等级病人的医疗标准,通过医疗标准对登记者进行排序,建立系统化的分配器官办法,促进医院间和区域间的公平分配,并对器官受者进行严格缜密的随访。建立一个符合伦理的器官分配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尸体器官捐赠取决于公众的信心,而不公平的分配(偏袒或贿赂)将损害公众的捐赠意愿。
中东和亚洲的一些国家最近设立了(或允许非政府组织设立)一个计划,以各种方式向捐赠已故亲属器官的家庭提供激励、奖励,如向亲人支付现金,代表家人支付丧葬费用或医院开支(超过因作为器官捐赠者产生的费用)等。这些国家给出这些计划的理由是没有财政奖励不会得到足够的器官,金钱相当于家庭给予社会“礼物”的互惠。他们认为,潜在的捐赠者家庭不会倾向于自愿帮助解决器官移植问题,很多家庭也会将捐赠逝者的器官视为与传统文化观念不一致的行为。以金钱为载体的“慈善”就是为了向穷人或有巨大医疗花费的人提供帮助。
反对这项计划的论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①向近亲付费会落入器官商业化的范畴。对捐赠家庭的直接或间接支付会构成移植的商业化,一旦允许支付给亲属,就不存在伦理原则来判定金额是否适当或过多。②对社会和正当移植计划产生不良影响。付费行为可能会破坏公众对判定死亡结果的信任,也会对活体器官捐献产生不良影响(剥削)。另一方面,向亲人付费会损害公众对移植计划的支持,引起对器官分配公平性的怀疑,这样的行为并不会产生最高的捐献率。③对捐赠者家庭产生不良影响。打破了捐赠者亲属之间的动态关系,可能会存在道德上的胁迫。付款计划也会玷污所有捐赠者。向亲属的付款行为改变了社会和捐赠者之间的关系。④反对付费行为。实现人的基本尊严不应要求人们提供捐赠者器官,器官接受者的付费行为是慈善的对立面。支付尸体捐献者的葬礼或医疗费用是双倍不公正的,报销与捐赠有关的费用不应该取决于亲属的同意。
由此得出以下结论:这些国家依赖财政捐赠,奖励和奖金以鼓励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赠,破坏了他们建立符合全球伦理和人权标准的移植计划的机会。向器官捐赠者付费间接承认大部分人口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边缘地位,以至于该国不能根据“指导原则”来实施移植计划。如果这样的行为一旦开始,即便随后停止向已逝器官捐献者的亲属付费,国家将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价,却也未必能成功扭转公众对捐献器官来获得报酬的期待。
〔修回日期 2017-01-05〕
〔编 辑 商 丹〕
The Ethical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Application of Corpse Organ Donation
AlexanderM.Capron1,SUNTongyang2
(1TheUniversityofSouthernCalifornia,USA; 2PekingUnionMedicalCollege,Beijing100732,China)
Organ Donation; Organ Transplantation; Ethical
*文章根据Alexander M.Capron在2016年12月17日华中科技大学国际生命伦理学研讨会——关于《纽伦堡法典》的遗产和研究伦理学面临的挑战的主题发言整理而成
,Alexander M. Capron,美国南加州大学教授,学院副院长,泛太平洋卫生政策和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前国际生命伦理学协会会长
R-052
A
1001-8565(2017)03-0398-02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03.35
201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