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萍,戴晓晖,刘云章,边 林
(河北医科大学社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01,zhaojinping00@126.com)
涉医暴力的法伦理学探析*
赵金萍,戴晓晖,刘云章,边 林**
(河北医科大学社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01,zhaojinping00@126.com)
分析了医患信任关系异化,医疗纠纷投诉渠道不畅,医疗、司法鉴定缺乏公信力,公民法治意识淡漠等涉医暴力的主要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涉医暴力应普及依法治国观念,修订、完善涉医暴力法案,严厉打击涉医暴力,推进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要加强医师职业精神建设,完善医疗鉴定,加强调解机制建设,并适当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等措施,以期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涉医暴力;医患关系; 医师职业精神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医患关系剧烈变化,医疗纠纷增加,医生执业环境恶化。尤其是近几年,涉医暴力事件频发,而且暴力的种类与性质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其中有这样的描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 “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1]由此可见,涉医暴力对正常的医疗秩序已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同时对医务人员治病救人的职业信念也产生了影响。
涉医暴力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的暴力行为(包括冷暴力、语言暴力与肢体暴力),造成医务工作者在其工作的场所受到侮辱、威胁、袭击等侵害,或使医院财产、名誉等受到各种程度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2.1 医患信任关系异化
2.1.1 沟通不足埋下涉医暴力隐患。
医疗行业是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行业,为了提高诊疗水平,医生们将大多数精力放在对技术的探求和提高上, 而对生命意义、人生价值和医患关系等的思考与体会正在被一点点地淡化。众所周知,我国的临床医生一天可能要看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门诊患者,每个患者能分到的就诊时间只有五分钟左右,尽管医务人员也清楚沟通的重要性,但是在就餐、如厕都争分夺秒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花费大量时间去做解释说明工作。久而久之,在患者心目中逐渐形成了医务人员冷漠、不关心患者疾苦的印象。
2.1.2 经济因素离间医患关系。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以“爱”作为纽带联系起来的伦理关系,然而社会转型期人们的道德心理发生了较大变化,尤其是当经济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时,医患关系便不再是情感关系,更多的像是一种消费关系。
经济的不信任成了横亘在医患之间的一条鸿沟。英国学者一项关于中国医疗绩效评估的研究显示,57%的受访者认为“即使有医疗保险可报销且有效的药物,医生也会开出不能报销的药物”;61%的受访者认为“即使诊断明确,医生也会要求病人做更多复杂的检查”,这说明,多数患者认为医生受利益驱动,会开大处方、开不必要的检查[2]。在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在就诊时首先考虑的是“医生给的诊疗方案到底有没有必要,他/(她)是否真的为我好?”于是传统医患间的亲密关系被“经济”所离间,出现了紧张、不协调与矛盾,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严重对立。
2.2 医疗纠纷投诉渠道不畅
在医疗服务中, 假若发生了医患纠纷,患者及其家属多数会首先向医院寻求解释。但是目前,多数医院虽然建立了“医德医风办公室”,设置了“患者投诉意见箱(薄)”等,但医患纠纷处理工作还不够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对患者做解释的通常是后勤管理人员,他们不能就患者的问题进行权威、系统、科学的解释, 这就容易让患者产生医院包庇医务人员或者推诿、搪塞患者的印象,也使得患者认为这样找医院说理是无济于事的,为了尽快和尽可能地解决问题,他们就有可能通过“闹”迫使医院将自己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纳入议事日程,严重时甚至演变成“伤医、杀医”等涉医暴力事件。
2.3 医疗鉴定、司法鉴定公信力差
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是由医疗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负责医疗鉴定的医疗机构、医学专家与涉事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容易让患者产生疑虑,因而鉴定结果也难以让患者信任。而且,现行的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解决医疗纠纷不仅程序复杂且周期长,患者或家属维权所付出的除了经济成本,还包括精力、感情、心理等“非经济成本”付出。到最后鉴定结果还未必对患方有利,高额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使医疗纠纷的解决结果失去了补偿价值[3]。患者不信任现有的医疗鉴定机构,却又找不到一个中立的可以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和维护合法权益的组织,这样就只能通过其他可以替代的,同时自己又觉得比较可靠和有效的方法来具体博弈、争取权益。而“暴力闹医”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给了患者这样的心理安慰与机会。
2.4 公民法治意识淡漠
受几千年的人治社会的影响,公民法治意识淡漠,加之法律维权的成本高、周期长;另一方面对一些社会底层人群而言身体几乎是他们谋生的唯一资本,一旦健康出现状况,失去生存能力的绝望就会让他们无所顾忌,一部分人就会选择用最原始的暴力武器去维权或解决问题。加上部分医疗机构害怕影响正常诊疗秩序,也担心引起媒体、公众的关注影响自身声誉,结果医院投鼠忌器心态暴露无遗。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效仿,纷纷通过“闹”来解决自身的利益诉求,客观上也加深了患者的暴力情结令涉医暴力愈演愈烈。
涉医暴力严重伤害了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造成大量优秀医务人才的流失;也迫使医生不敢放手行医,医生因害怕出错对患者进行治疗时过度谨慎,致使患者医疗费用增加,浪费公共医疗资源;最后破坏医患信任,形成恶性循环。涉医暴力对正常的医疗秩序、人民的健康利益以及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都极其不利。
同时涉医暴力有可能会误导公众的观念,让公众错误地感觉到医疗争议可以通过闹事来解决,这种反智心理对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推广依法治国都极为不利,因此涉医暴力的治理已然迫在眉睫。
4.1 普及依法治国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的灵魂,要让每个中国人做到脑中懂法、心中有法、行为合法,使法治成为每个患者的精神信仰。具体到医疗行业,只有每个人都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敬畏医学,医患交往过程中才能有理有力有节,遇有争议懂得用法律的武器而不是暴力来保护、捍卫自己的权益。
4.2 修订、完善涉医暴力法案,严厉打击涉医暴力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暴力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等“医闹”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本文认为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特殊公共场所,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关系患者的生命安危,这样的场所发生暴力事件影响之大、危害之深,非一般企事业单位可比,“医闹”入刑,可以惩戒、遏制涉医暴力案件发生、发展,切实维护“生命守护者”的健康权益。
4.3 推进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
4.3.1 改善服务方式,透明执业。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让我们在处理暴力伤医以及医闹扰医等事件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寻求法律以外的解决途径:
首先,要尽可能地满足、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将各种“程序”置于阳光之下,实行医疗程序透明化、医疗处方透明化。曾经,我国某医院一名家属用手机视频拍摄医生对其亲属的抢救过程时,遭到了医务人员的制止,造成其手机摔坏,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不良后果。该案例也反映了当下许多患者对医院的某些操作,尤其是辅助检查、手术或介入治疗这些看不到的操作过程容易心存怀疑,知情意愿强烈,甚至想要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保留诊疗过程中的一些核心信息。而医院却并未重视患者的这一想法,甚至反感患者“保留证据”,因此处理方式武断、粗暴。事实上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除有知情权还有监督医疗权,因此患者做这些都是正当可接受的。对于医院来说,开展透明执业,即在不影响其他患者权利的情况下,让家属通过视频设备或者可视操作间等方式旁观手术、操作过程,既是可能的同时也是有利无害的。此外,公开透明执业也有利于明确责任,对那些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或者患方侵犯医方权利的情况,一些视频信息都可以成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第二,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例如利用优秀的医疗相关影视作品去宣传医学常识、医学的局限性、风险,以及医务人员的工作状态与内心感受以此消弭医患隔阂,拉近医患距离。
4.3.2 畅通渠道,纠纷处理程序化。
多数患者在对诊疗有异议的时候,往往会第一时间找到医院的相关部门去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因此,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让群众“好办事”。
首先,要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程序、联系方式。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 其次,医疗纠纷处理部门应转变服务理念,将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特别是从过去被动防止涉医暴力事件出现转变为主动促使医疗纠纷消弭。为此,医疗纠纷处理部门应主动走出办公室,走进科室,到临床一线去主动询问、探访患者对诊疗过程以及医务人员的印象与意见。发现问题,要反应迅速,及时与科室沟通,第一时间给出权威的、可信的解释与解决方案。
4.3.3 积极应对医闹事件。
在处理医疗纠纷上,首先,医疗机构一定要有长期、全局的战略眼光,要努力维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在信息化的当下可以主动利用摄像、录音等证据取证,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也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医疗争议及医疗案件诉讼。其次,一旦出现医闹事件,医疗机构一定不要不解释、不理睬、避而不见,更不要拒绝提供视频、音频证据,或单方面销毁证据,甚至制造假新闻来试图掩盖真相。响应态度要积极,应及时沟通、疏导,防范事态扩大,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争取舆论话语权。
4.4 加强医师职业精神建设
医疗行业承载着人类对自身健康和生命延续的希望。因此,医务人员首先要热爱自己的职业,要有志业感。韦伯认为,职业感仅仅要求遵守市场经济的交易法则,“对得起那份工资”,而志业感则是一个人去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时,所获得的不仅是物质和名誉等外在的报偿,更重要的是内心的满足感和自我价值的实现[4]。只有当医务人员将救死扶伤内化为自身的需求时,才会有发自内心地对生命的敬畏,以及对于患者感同身受的理解和慰藉。
4.5 完善医疗鉴定,加强调解机制建设
完善医疗纠纷鉴定机制,可通过随机、匿名鉴定制度打断鉴定人员、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消除患者的疑虑,增强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同时,加快鉴定进程,缩短鉴定时间,降低患者的维权成本。
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例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5]。 如患者拒绝医调委调解,可以引导患者以司法诉讼方式正当维权。
4.6 普及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险是医患关系的平衡器和缓冲阀。医院和医生投保医疗责任险,发生了医疗纠纷,就由保险公司出面负责与患者沟通,如确由医院过错侵害了患者的权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和医生可以从医疗纠纷的困局中解救出来,专心于医疗本职工作[6]。同时,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之后,医生无须畏首畏尾,有效降低了医务人员的执业压力,工作中可以实施更多积极的医疗行为,有利于减少保护性医疗行为,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也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1] Chinese doctors are under threat[J]. The Lancet,2010, 376 (9742):657.
[2] 人民日报.暴力伤医折射体制积弊 [EB/OL]. (2013-10-25)[2016-10-15].http://bbs1.people.com.cn/post/1/1/0/134545057.html.
[3] 耿天元. “医闹”事件的经济学认识与分析[J]. 现代医院,2012,12 (9):65-67.
[4] 聂洪辉. “医闹”事件中“弱者的武器”与“问题化”策略[J]. 河南社会科学,2010, 18(5):127-130.
[5] 于娟娟, 李勇. 把“医闹”关进笼子——记医疗责任保险“牟平做法”[J].中国保险,2013(8):55-56.
[6] 秦继勇, 张建华, 李文辉,等. “医闹”——敲响医疗行业的警钟[J]. 卫生软科学, 2010,24(6):500-501.
〔修回日期 2017-01-04〕
〔编 辑 曹欢欢〕
Analysis of Legal Ethics on Medical Violence
ZHAOJinping,DAIXiaohui,LIUYunzhang,BIANLin
(DepartmentOfSocialSciences,HebeiMedicalUniversity,Shijiazhuang050001,E-mail:Zhaojinping@126.Com)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main cause of the alienation of doctor-patient trust, the poor complaint channels of medical dispute, the lack of credibility for medical and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citizens' consciousness and other medical violence.Aiming at medical violence, we should popularize the concept of law firstly. Secondly, we should revise and perfect the act of medical violence, and promot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handling medical disputes.Then,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hysicianprofessionalism and perfect the medical identification. Third,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mediation mechanism and import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appropriately.
Medical Violence;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Physician Professionalism
*本文系2015年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依法治国视域下涉医暴力的防范与治理对策研究”( SQ151146)的成果暨河北医科大学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医闹事件中不正当索赔的社会道德心理机制研究”(skjc201404)的成果;本文受“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是“河北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是“河北省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研究成果
**通信作者,E-mail: sohoman4899@163.com
R-052
A
1001-8565(2017)05-0586-03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05.15
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