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地产市场法律规制调研报告

2017-01-17 16:25谢冬慧
中国房地产·学术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调研

摘要:调研发现,南京房地产市场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商品房质量令人堪忧。商品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关乎百姓生活的幸福指数,不得不引起高度关注。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依法重拳出击妨害商品房质量的不法行为,依法规制今日南京房地产市场,切实提高商品房质量,确保南京市民的生活水平,为早日建成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关键词:南京房地产,商品房质量,法律规制,调研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12-0036-41 收稿日期:2016-10-17

1 南京房地产市场商品房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南京房地产行业最近5年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本地经济的较快增长。但是,由于缺乏市场基础和管理经验,使得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诸多棘手的问题。为了搞清楚问题的症结,笔者通过调查进行相关数据分析,查找购房者不满意房屋的原因,进而提出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举措。

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关乎百姓生活的幸福指数,因此,商品房质量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民生课题。为此,必须首先界定“商品房质量”。《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问答》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指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其他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出现的质量问题。”有学者认为:“界定商品房的质量主要从商品房的实体、功能以及使用环境等方面进行。”也即商品房质量主要指建筑质量,包括户型设计、水电气基础配套设施、网络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也包括小区自然环境、物业服务水平等诸多方面。通过调研,试图寻找现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足,了解房地产执法现状,重新构建适合南京实际情况的城市住房质量立法及执法体系,建立合理、合法的评价方法。

第一,户型设计作为商品房质量的一个检测点,它是购房者对商品房选择的重要考量指标。因为只有选择了形式上合理的户型,才有可能有效地利用房屋空间,实质上就是降低了房屋的价位,提高居住的舒适程度。那么,针对南京商品房的户型设计,67%也即多数受访者比较满意,但也有31%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家的房子设计不够合理,例如厨房面积过小、主卧过大而次卧又过小。还有人认为房间朝向安排不合理,孩子小需要保护,应将孩子房间朝阳,还有使用频率高的书房也应朝阳,而主卧主要用于晚上睡觉可以朝阴等。对于户型设计问题,褒贬不一,还有少数人对于商品房的户型无所谓。

第二,商品房水电气基础配套设施是商品房质量的核心指标,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实际上,如果该配套设施不全,那么住户的日常生活无法维持,商品房的功能也将丧失殆尽。对此,南京市70%的受访者认为自家的住房在水电气基础配套设施方面存在过问题,其中9%认为有严重问题,如电线不合格、水管劣质等。《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购房者入住后发现水电气基础配套设施仍有问题,应要求开发商与验收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关于商品房有渗漏现象,被称之为商品房质量投诉率最高的问题,本次问卷得以验证,有高达96%的受访者认为自家房子遭到过漏水现象,其中26%有过严重渗漏的经历。据受访者反映,有的小区几乎每栋楼都有渗漏现象,一到梅雨季节,家里房间墙壁有的地方有大片的霉斑,有的渗水从电线上流下来。按照国家规定,民用住房寿命至少70年,但是这样的住房是否能住17年都不一定,令住户担心和不安。

第四,关于商品房网络通信问题以及小区自然环境, 90%以上受访者表示没有出现明显的问题。一般来说,最近5-10年建造的房子都将网络通信线路列入整体规划之中,网络通信的效果好坏,跟住户个人选择的通信公司有关系。关于小区环境,包括绿化、卫生、亮化等方面,南京市的绝大部分小区绿化做的不错,但是有时卫生打扫不及时,尤其夏季垃圾清理不及时,给小区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第五,关于与住户打交道比较多的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本次调查,反映南京的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情况:好的达到1/5(20%),一般的近乎1/2(45%),差的1/3(35%)有余。

问卷调查的统计数据表明:南京市商品房在户型设计、水电气基础配套设施、网络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小区自然环境及物业服务水平等诸多方面均有令人不满意的地方,尤其是渗水漏水的毛病最为严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质量纠纷近些年呈上升趋势,很多购房者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进行商品房质量投诉。

对于众多百姓而言,买房是人生中的大事,甚至几代人的积蓄都可能用来购买一套商品房。因此,房屋质量问题,尤其房屋渗漏所引发的墙壁发霉、墙体脱落、门窗关闭困难以及下水道不畅等一系列质量问题,给购房者带来了无尽的忧愁和烦恼。同时,消费者维权艰难,物业拖拉,开发商推诿的现实,导致业主与物业矛盾加深,又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了潜在的隐患。

2 南京房地产市场商品房质量缺陷的成因

南京房地产市场商品房质量存在诸多隐患,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供不应求,巨大的需求市场导致开发商快速开发,只求速度,不讲质量。正是在片面追求速度的过程中,开发商们放松了房产质量要求,视法律于不顾,趁机追求高利润。1998年我国结束了福利分房的历史,但是老百姓住房的需求却有增无减。因受传统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住宅所有权观念影响,使得中国老百姓对房产的刚性需求非常明显。加上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拆迁所带来的重新建房需求,中国房地产迅速崛起,很多房子“急急忙忙盖起来,痛痛快快卖出去”。虽然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满足了百姓居住条件的需求,然而质量“硬伤”随之产生,令人堪忧。

2013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国五条”调控楼市,打击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并提出:“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但南京细则并未提及更未实施。反观南京房地产市场销量不减反增,让人感到房地产市场陷入失控的状态。2014年9月,国家住建部启动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强制推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和治理,江苏省和南京市也出台了相应法规和措施,但调查显示,南京仍有近7成受访者表示在购房后发现商品房出现了质量问题。

第二,政府把关不严,开发商资质不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背景下,政府对于进入商品房开发市场的主体审核把关未必或者难免不严。根据房地产相关准入制度,开发商在开发初期往往需要经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包括向购房者承诺的规划设计也一并需要提交政府部门审批。对于开发商的建房申请,当地政府应该严格审查其资质,并且启用招投标程序。通过合法程序,选择资质好、信誉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商品房工程。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四个资质等级,最低四级资质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七点要求:(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三)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五)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六)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南京的房地产行业自然也应执行此项规范要求,遗憾的是,实践中很难对照执行。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规范,国务院从2003年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抑制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性措施,强调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功能。但是,在调控的过程中,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过于依赖单纯的行政手段予以干预,而忽视了具有强制力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因而收效甚微。理论上,南京房地产产业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从改革开放后的基础性产业,逐渐发展为先导性、甚至是支柱性产业,今天的南京房地产已经成了江苏的经济增长点。然而,实践中,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过于迁就或者信赖,没有严格监督它们在政策调控和法律法规约束之下,进行严格论证,理性开发房地产,使得南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建设工程中存在着种种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

第三,建设设计单位未尽职责,施工监理验收单位不作为,导致商品房出现质量风险。房地产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建设单位地基是否牢固,提供的钢筋、水泥、沙子、砖头等建筑材料是否合格,设计、施工及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是否过硬等。可以说,参与建设开发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确保商品房质量的关键,如果他们存在问题,将直接产生商品房质量问题。

无论哪一个单位的工作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造成整个商品房系统工程的质量问题。例如,最为头疼的房屋渗漏问题有几种原因:其一,设计原因:(1)采用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时,未对高层建筑屋面防水的做法做详细说明;(2)采用的防水方案不合理,不适合当地情况;(3)屋面坡度过小,排水不畅;(4)排水孔过少,导致屋面积水不能尽快排除。其二,施工原因:(1)屋面施工时未注意屋面结构的特点,造成屋面结构施工缝;(2)屋面结构的支撑和模板拆除过早,以致结构产生裂缝;(3)屋面结构未精心养护,使结构产生大量微小裂缝;(4)涂料防水层配料搅拌不均匀,或涂刷不匀。当然,还有验收的原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验收不细致、技术不过关等。按照相关规定,房产建设监督单位应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材料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的监督,缺少某个环节的监督,或是监督技术力量薄弱,都有可能导致商品房质量问题。

第四,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守法不严格是产生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参与建设开发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都是独立的经济法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品房开发建设不仅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投资大、周期长,商品房建设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执行相关商品房建设的法律法规。现实中,个别房地产企业赚钱心切,企图用最少的钱干最大的事,赚取最多的钱,因此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质量意识不强,极易造出问题房产。

第五,政府管理部门执法不严,社会民众法律意识不强,是导致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的外部原因。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南京市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商品房活动,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应由南京市政府下属建委、工商等多家部门去管理。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很多房地产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规操作,处罚不力,不能引起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的重视,商品房建设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另一方面,社会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面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沉默的多,站出来反对的少,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的购房者更是少之又少,无形中助长了房地产企业的恣意违法,使他们弃商品房质量于不顾。

总之,南京市的商品房质量问题源自于多方面的因素,究其根源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与依法管理的缺失。房地产市场商品房的快速发展是中国经济转型的产物,其管理尚未纳入法律的规范体系和框架下进行。随着近年来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完善,房地产市场商品房质量问题必须得到根本解决。

3 依法规范南京房地产市场质量管理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当下不可违逆的社会发展规律,房地产市场理应遵循这一规律,只有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才能确保商品房质量。针对南京房地产市场商品房质量问题,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加重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者严惩不贷;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面对商品房瑕疵,积极维权。

3.1 完善法律制度,加重商品房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自上世纪80年代起,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措施对缓解房地产市场的突出矛盾有所裨益。

有关房地产商品房的法律规范是比较多的,但是对有关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罚相对较轻,即使最严厉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民法上针对最为严重的房屋结构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部2001年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这些处罚的程度与开发商的获利相比简直就是毛毛雨,所以根本就不值得注意,而房屋质量问题带给消费者的危害却是无尽的,甚至威胁到住房者的生命安全。所以,相关法律对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罚规定应该加以修订,加重处罚力度。

3.2 加大执法力度,规制房地产执法部门的行为

住房质量关系到居民的身心健康,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正如学者呼吁的那样:“房地产行业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政府扩大投资和拉动内需最有力的手段,并始终处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地位” 。尽管南京房地产业发展历史悠久,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如《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方案》,但今天南京仍存在的商品房质量问题,与南京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不无关联。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部法律无论它多么精致完美,如果在实践中得不到真正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都是徒劳的。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作为执法部门及执法者个人理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3.3 提高法律意识,促使消费者积极投诉商品房质量问题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心理、评价等内容的总和。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意识是主观的范畴,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外在客观世界的反映。法律意识作为人的头脑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反映、认识和主观把握。南京商品房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薄弱不无关系。反过来说,如果消费者法律意识强,面对商品房买卖及其本身质量有高度的警惕性,开发商就不得不重视房屋的质量。因此,广大消费者都应接受普法教育,不仅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更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南京作为历史名城,六朝古都,市民的法律文化素养理应是过硬的,这也是小康社会公民的基础。

综上,南京房地产市场问题不容乐观,特别是商品房质量痼疾难除,除了过热的中国房地产大背景,主要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不力,地方政府的执法不严,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建设主体的守法不到,购房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等。因此,建议完善法律制度,加重商品房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规制房地产执法部门的行为;提高法律意识,促使消费者积极投诉商品房质量问题。提高南京市民的生活质量,为早日建成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林建伟.房地产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06

2.张跃辉.房屋渗漏原因及分析.江西建材.2008.04

作者简介:

谢冬慧,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房地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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