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禽类屠宰和经营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2017-01-17 18:32张成图
中国兽医杂志 2017年10期
关键词:活禽禽类屠宰场

张成图

(西宁市畜牧兽医站,青海 西宁 810003)

西宁市禽类屠宰和经营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张成图

(西宁市畜牧兽医站,青海 西宁 810003)

西宁市作为青海省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批发、储藏、销售集散地,禽类调运和交易频繁且消费的禽类主要从外省调运,禽类疫病传入的潜在风险大;加之,西宁市活禽现卖现宰现象严重,造成禽类疫病防控的难度更大,疫病传入风险更高。为规范西宁市的禽类屠宰和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人感染H5N1、H7N9等人禽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本文分析了西宁市禽类屠宰和经营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实施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测、白条鸡冷鲜上市制度等禽类屠宰和经营管理的对策。

1 禽类屠宰和经营管理现状

1.1 禽类定点屠宰现状 西宁市先后确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场点有5家:聚鑫屠宰场、青海谷田有限公司、大通伊大家禽屠宰场、宏昌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小桥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其中大通伊大家禽屠宰场、宏昌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小桥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3家手工屠宰场点现还在正常运转,年屠宰家禽约40万羽;而具备机械化屠宰线的聚鑫屠宰场已关停转产,青海谷田家禽有限公司的机械化屠宰线已搁置多年,现承包给3户个体户进行分户式手工屠宰,年屠宰家禽50万羽。目前,定点屠宰场点的年屠宰量占全市年销售量的50%。

1.2 禽类经营管理的现状 本市有活禽现卖现宰的农贸市场20个,有经营户56户,年现卖现宰禽类约40万羽左右。其中城中区源和顺翠南路市场、城北区小桥建南巷市场的活禽经营点虽然取得了商务部门许可的《禽类定点屠宰证》,但未履行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应予以吊销;其余54户均未取得禽类屠宰许可且在市场内进行活禽现卖现宰。另外,我市有活禽经营批发市场1家:群翔活禽经营批发市场,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全市经营的活禽绝大多数来自该市场。

2 禽类屠宰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活禽来源复杂、交易频繁,疫病传入的风险大 西宁市是全省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批发、储藏、销售集散地,且屠宰和经营的禽类95%以上来自甘肃、陕西、河南、宁夏、四川等地,活禽来源复杂且调运和交易十分频繁。尤其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病例时有发生,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也不时点状发生,病毒的变异也在加快,病毒感染人的几率也在加大。据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孙逸等人介绍:H7N9病毒来自于禽类,对禽类属于低致病性病毒,但经过近几年的多次重组事件后,已能和人呼吸道受体α-2,6Gal 结合,并可通过直接接触传播感染人类引起较为严重的临床过程[1]。从而造成我市禽类疫病传入风险更高,疫病防控的形势更加严峻、难度更大。

2.2 现有的屠宰场点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存在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隐患 我市目前正常运转的青海谷田有限公司、大通伊大家禽屠宰场、宏昌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小桥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共4家屠宰场点,全部是租赁式手工屠宰,车间简陋,屠宰、防疫设施条件差,无害化处理和环保设施缺乏,达不到屠宰加工和环保相关条件的要求,有造成环境污染的隐患;且对禽类产品品质检验工作未能开展,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更无法开展,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

2.3 活禽现卖现宰现象严重,疫病防控难度大 由于受市民传统消费习惯的影响,本市农贸市场内活禽现卖现宰的现象严重,市场外活禽流动经营和现卖现宰的现象也较多,纳入兽医卫生监管的活禽及其产品只占50%。由于市场内禽类经营场所的活禽存放、屠宰加工、经营销售区没有隔离设置,疫病传播的风险大;且屠宰设备简陋,又无病死禽类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污物处理环保设施,存在严重的禽类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隐患。而且个别经营户将大量的待销售禽类私自圈养在附近租赁的场所内,又缺乏防疫意识而超免疫保护期养殖,造成发生禽类重大疫病的风险极大。

2.4 经营户的防疫消毒和食品安全意识差,存在病毒传播和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 由于经营户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或只注重经济利益,经营未经检疫的禽类及其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经营设施及环境定期消毒等制度也不落实不到位,存在病毒传播和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

2.5 市场管理部门索票索证等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经营的禽类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分段管理后,有关部门不能很好的履行禽类及其产品经营的索票索证等监管职责,又未能建立进货销售台账,造成未经检疫的禽类及其产品流入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产品的追溯也难以开展。而且以冷冻鸡冒充新鲜鸡销售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加之市场内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线长、面广、点多,检疫人员少,禽类检疫工作的开展难以到位。因此,市场内经营的禽类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2.6 无现代化禽类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和市场供给相矛盾 近年来,本市虽然加大了禽类经营和私屠滥宰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场内活禽现卖现宰现象阶段性得到遏制,但由于本市无现代化的禽类定点屠宰企业,再加上市民对活禽消费的传统习惯,清理整顿和市场供给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造成清理整顿“治标不治本”,往往是在清理整顿后较短时间内死灰复燃,常常处于清理—反弹—清理—反弹的循环中,清理整顿工作成效难以维持长久。

2.7 管理和检疫监督人员少、任务重,定点屠宰管理和私屠滥宰监管工作难以到位 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职能划转以后,本市虽然成立了以农牧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但由于没有增加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导致市、区、县三级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有效发挥其管理职能。畜禽屠宰和私屠滥宰监管工作主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来承担,而本市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本来就存在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实际,尤其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即承担对全市的监督指导工作,又要承担市区的具体检疫监管工作(5个区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增加后编制和人员不但未有增加反而减编3人,而且禽类的屠宰经营主要集中在市区,造成本市禽类屠宰检疫和经营管理以及私屠滥宰整治工作难以开展到位。

3 对策及建议

加强禽类调运申报管理和重点疫病检测准入管理 严格落实禽类外埠调运申报核准制度,防止从疫情发生地调运禽类;对调入的每批次禽类严格按规定进行查证验物,在防控的重点时期、重点节点调运禽类还应该要求附具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H7N9检测报告,防止外疫的传入。

4 试验结果

4.1 建立家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鸡上市制度 一是市政府应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和通告,在全市禁止市场内的活禽经营活动,并制定统一的活禽定点屠宰许可标准,鼓励企业发展禽类定点屠宰。二是通过鼓励和财政支持在全市建立1~2家现代化活禽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家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测、白条鸡冷鲜上市制度。三是在定点屠宰场设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集活禽交易、批发、病害禽类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为一体的活禽交易批发区,以利于市民对活禽的需求及交易,利于禽类养殖场户出栏活禽的交易,也利于检疫监管,彻底改变本市活禽交易的混乱现状。四是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活禽代宰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价局确定活禽代宰收费标准,规范代宰服务。五是通过派驻官方兽医制度,加强定点屠宰环节的禽类检疫检验和监管,严格落实检疫监管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以及企业的品质检验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做好屠宰环节的防疫消毒工作,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六是实施可追索管理,对家禽产品实施全程电子二维码追溯管理,保证禽类产品质量安全,坚决杜绝未经检疫的禽类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从而,彻底解决现有屠宰场点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活禽现卖现宰现象严重、经营户的防疫消毒和食品安全意识差、无现代化禽类定点屠宰企业、禽类屠宰检疫不到位等问题,有效控制禽类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禽类产品的质量安全。

4.2 加强活禽经营管理 为保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鸡上市制度的落实,严肃查处禽类现宰现卖的行为,坚决取缔市场内活禽的经营活动,政府应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协调合作和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市场内活禽经营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市场外的由城市管理局查处、城镇居民区的活禽屠宰经营活动由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农村的活禽屠宰经营由辖区农牧部门查处。彻底解决不按规定进行活禽现卖现宰的现象,规范禽类的经营管理。

4.3 尽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的体制机制 一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的规定,加强各部门监管职责的履行,农牧部门着力抓好畜禽产品的准出管理,食药部门着力抓好畜禽产品的准入管理,以解决本市畜禽产品销售、储藏加工环节监管缺位、索票索证执行不到位、未经检疫的禽类产品流入市场等问题。二是本市应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屠宰监管职能移交后的编制、人员和装备的划转,切实加强农牧部门对畜禽屠宰的监管能力。三是政府应该从重视畜禽产品数量向更加重视畜禽产品质量转变,扶持资金从主要投入农产品生产向投入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质量监管转变,从重视农民收入向重视农民收入又重视市民消费安全转变。四是完善和优化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实施检测和监管部门分离,建立生产者自检、农贸市场准入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为主,市、县、乡三级检测部门抽检和计划检测为重点、市、县级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为辅、国家和省级部门例行检验为补充的检测体系;实施以快速筛查检验为主要手段、实验室检验为确诊手段、确证问题产品移交监管部门按规定查处的检测监管机制。并着力加强检测部门检测认证、检测能力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本市农产品检测水平,切实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4.4 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对市民家禽消费习惯的引导,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教育市民树立健康安全的消费理念;并教育市民正确对待禽类疫病,认识到H7N9禽流感等可防可控可治,教育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尽量减少与活禽及其污染场所接触,增强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健康。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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