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对策

2017-01-16 11:24秦建国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10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保险制度社会保险

■文/秦建国

促进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对策

■文/秦建国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护理问题在多数国家日益凸显,各国长期护理保险也因此应运而生。以色列是最先推出法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家。尔后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机制。概括起来,长期护理保险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即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第二类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即由政府作为管理主体,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如美国);由政府管理的长期护理保险又分为“单独作为法定的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实施基本以实物给付的护理服务制度”“实行以公费负担的护理津贴制度”等4种类型。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尚属探索阶段,从先行试点的青岛、南通、长春等地建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看,它们或多或少依托于医疗保险,从医保中筹集资金。但也有地方希望引入商业保险,换言之,其筹资模式就与依托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相径庭。显然,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还值得深入探讨。■

——编者

快速发展的老龄化社会、核心家庭小型化所导致的家庭照护功能弱化,以及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所导致的自付医疗护理费用不断攀升等问题,使得我国失能人员家庭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压力,失能人员的照护问题逐渐成为我国必须正视且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长期护理制度安排主要存在商业保险、社区养老服务及社会保险三种模式。商业保险的成本较高,在我国劳动者平均收入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很难全面推行商业保险模式。并且商业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很短,大多只是附加险,难以达到失能人员普遍需求长期护理服务“广覆盖”的要求。而社区养老服务普遍存在筹资难、效益低、服务质量等问题,也难以满足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200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社会化的照护模式将成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障事业的最佳制度选择。目前,全面推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稳定的护理保障,营造失能人员幸福生活、家庭成员安心工作的和谐局面,需要做好以下3点:

总结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经验,积极开展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工作。目前,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实践主要集中于商业保险。2006年6月人保健康推出的“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随后,相关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费保险”“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中意附加老年重大疾病长期护理健康保险”等产品。不过,这些险种基本上都是作为其他人身险的附加险而出现的,其运作方式与养老性保险大同小异,与真正意义上的长期护理保险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寿险公司推出的“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也仅仅是为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费用提供经济补偿,并不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

不过,虽然这些险种并不能真正为投保人解决后顾之忧,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参与率、参保家庭、保费、给付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等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科学总结,探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特征、内在规律、可行性模式、运营机制和监督机制等。

目前,应该加大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工作的力度,进一步积累经验,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的前期工作,为在全国范围建立强制性、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打好基础。青岛市2012年7月在全国率先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农村参保人也可以享受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成为全国第一个对城乡参保人实现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全覆盖的地区。2015年1月,山东省在东营、潍坊、日照、聊城4市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着力解决因年老、疾病、伤残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者的护理保障问题。2015年5月长春市也启动实施了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所有这些地区各有特色的实践有效地提高了相关参保职工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并为我国在全国范围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提供良好的经验借鉴。

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和相关支持政策建设。立法先行是国外长期护理保险事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德国1994推行《长期护理保险法案》,引入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此后针对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对法案进行完善,2008年7月推出《护理保险结构性继续发展法》;日本于1997年12月17日颁布《护理保险法》,并规定这部法律必须每隔5年修改一次,以保证护理保险制度的正常实行。参照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经验,我国应该立即启动长期护理保险的立法工作。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让人们了解并接受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也能帮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得到快速推行。

同时应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政府出台支持长期护理保险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基于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那么制度的推行应体现政府的财政责任。一是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企业缴费计做成本费用。二是鼓励居民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个人为自己或家庭成员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费不算应税收入。三是政府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企业或个人进行适当比例的补贴。

完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配套规划。首先需要完成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测算。比如:各省份的失能人员总量、年龄结构分布及其变化规律;各省份的需要护理的不同等级失能人员数量,不同地区护理服务价格等等。其次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护理员的培训工作力度。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专业护理员短缺是目前我国护理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在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前,护理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应该先行一步。再者是完善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建立医保基金、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和个人单位共同缴费等多渠道、多元化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多方共同分担费用,促进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第四是完善失能等级评估体系,制定科学详尽的护理服务等级标准,规范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以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和使用效率。最后一点是继续重视家庭和社区在长期护理服务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资源降低护理服务的成本,提高失能人员在“熟人社会”里生活的生命质量。■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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