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合理利用资本力量,提升全民医疗服务感受。
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营利性机构存在的模式一种是公立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形式存在,第二是国有企业举办的职工医院,形式一般以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存在,也有个别医院不是单独主体,只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第三个是通常比较多的民办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它以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形式存在,是在民政部登记的。
围绕不同医疗机构的类型,上市、融资、收购有6种不同的资本市场模式。
公司制。营利性医院主要是公司制,一般叫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它跟其他上市企业没有太大差别,主体性质是公司类的,做成有限公司改制以后直接上市在新三板挂牌。虽然有很多上市公司做医疗行业,但真正以公司制全部是医疗资产上市的企业不太多。原因主要是虽然并购风起云涌,但是医疗机构上市的两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问题:营利性的培育时间非常长,而现在普遍存在的改制模式在操作过程中,也有很多问题,导致直接围绕资产上市的比较少。当然,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育,包括在审以及未来上市的,会有更多的企业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市。
公司、医院直接被上市公司收购。这种方式因为公司制没有特殊要求,因此与直接上市相比更简单,上市公司中这种模式较多。
非营利性医院改制后被上市公司收购。这种模式民营医院相对较多。
非营利性医院的举办者(有限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现在有很多非营利性医院不能叫股东,因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没有股东的概念,而举办者是公司制的,所以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举办者也是一种模式。
管理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其实不是医院,而是管理公司,管理公司管理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院直接被上市公司收购。这种模式有很多,很多医院初期都是民办法人,非营利性医院能否并表是上市或融资的前提。其中可能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方式是收购时是公立医院,所以没有并表(合并财务报表),但后来改成有限责任公司并表。第二种方式收购时是公立医院,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法人,但合并报表了。过几年年报披露,因为利润未回存在巨大不确定性,所以不再并表。
为什么这件事情有这么大争论呢?很大程度上因为这是上市公司收购的资产,而不是直接IPO资产,直接IPO的资产规模很大,监管机构得有审批,因此现在市场上已有的案例大部分是较小的资产被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行为需要披露,有处理的灵活性,这是导致市场上有不同形式的根本性原因,总结下来不并表的居多。
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和收购的特殊之处在于:
境外红筹上市。有很多满足上市条件的医疗资产选择境外上市,在境外上市的不光是医疗产业,任何产业都涉及到境外红筹上市的模式。目前常见的上市方式有:1.换身份。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换境外身份,跟境内资产不是关联关系并购,这是境外上市比较常用的方式。2.两步走。一些企业老板有社会职务,不方便做身份变化就会选择两步走:先找纯外资变成外资企业,再做关联关系并购。3.VIE方式。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医疗产业领域在香港上市VIE模式基本不能实现,但在美国市场是可以实现的。
托管模式是否可以并表。在国内,虽然有一部分并表,但如果拿这部分资产直接IPO,用民办非营利机构的资产做并表是不太实际的。在境外资本市场,目前的案例也大部分是不并表的,但是托管有几种模式:第一种托管是举办者托管,举办者是公司,同时也提供医疗管理服务。这种方式相当于股东给子公司提供了管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这种模式在市场上比较常见;第二种方式是关联方托管,比如医院资产的控股股东是A,同时A又成立了其他医疗管理公司,它们之间属于关联方托管;第三种形式是非关联方托管,医院和管理公司是两个不同机构或两个不同的控制人。在关联托管和举办者托管的模式下,在香港市场还有并表的可能性,这是会计政策的一个突破,在A股不能实现的可以在境外实现。是否并表理论上是一个会计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但是却是架构搭建非常关键性的问题,对做医疗产业、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时搭建结构是有直观重要作用的。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限制。2010年,《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201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医疗机构列入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上海自贸区独资设立医疗机构。2014年《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等7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但201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新将医疗机构列入限制类项目,明确限于合资、合作,但没有对股权比例设计上限。关于股权比例,2015年前已经完成收购的允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100%,2015年以后的项目基本上参考三七比例(中方占70%),这是关于外资的限制。
无论是在境内上市还是在境外上市,或者融资也好、收购也罢,投资人或者监管机构都会关心医疗行业比较特殊的法律问题。
改制问题。这指的是民营机构改制。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可能有两套登记材料,一套是在工商登记的公司,另一个是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机构,两套机构并存。在市场上,这种情况有很多,如果要融资上市这是一个基本问题,一定要解决好公司和民非并存的问题。同样,如果民非改制成公司,也会有税务、审批等风险。
土地使用权。因为医疗机构有公立医院改制或民非机构改制的,非营利性机构有划拨地,企业有集体用地,还有一些机构本身是娱乐产业,有体育用地或文娱用地,改成医疗用地,因此,必须要在上市时把土地使用权问题解决。
房屋所有权。这跟土地也是直接相关的,有些医院使用的医疗场所是违建的。
环保问题。这个问题不是医疗机构特有的,任何市场上的公司都要关注环保,医疗领域重点关注的是环评、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医疗废物、放射性物质。
医院与人员的资质问题。资质包括医疗服务许可证、放射许可证、医生多点执业、医护人员配比要求等各项资质。
科室承包、出租。这属于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何判断承包和出租,在实践中确实比较困难。其主要概念可能清楚,但实际操作较难,比如把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然后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实践中会遇到其实是本医疗机构的人办理了在职多点执业,这需要有很多的证据支持和判断。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这是医疗机构特有的,大家关注的是在运营报告期内是否有医疗事故情况,医疗纠纷赔偿比例如何解决的?这些也是监管机构常问到的问题。其他比如社保,医院会有人员派遣或劳工等,社保问题经常出现。